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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股份

   
最近,网上出现一篇文章,指出,由于伊利公司设计的股改方案,暴露出出人意料的缺陷,导致可能权证无法行权。事实上,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伊利派发的是股本权证,行权时只不过象配股一样,全部股东以8元的价格,向集团公司购买15494万股股票(共15494万份权证,其中可流通11127万份)同时伊利股份600677增加股本15494万股,所以,不存在无法行权的情况。然而,虽然不存在无法行权的情况,但如果真的全部行权,伊利股份600677却存在被并购的风险。因为目前伊利第一大股东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仅有5150万股,按照原权证派发方式,拥有的可行权的权证仅约有1545万股,总共不超过6695万股。占总股本67140.98万股的9..97%(权证全部行权后),和未派发权证前的持股比例是一样的。如此低的持股比例,使伊利股份600677被并购的风险极大。为防止被并购的情况,伊利股份推出「毒丸计划」,在股改中,先推出了股权激励方案,若公司2006、2007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17%,并被出具标准无异议的审计意见,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及业务骨干(董事会确认)将获得1200万股的股权激励。2006年4月27日,伊利股份推出管理层股票期权计划,对管理层定向发行5,000万股伊利股份股票,采取股票期权的形式进行,激励对像获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3.33元。对股票行权的约束条件为伊利股份上一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7%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此约束与公司股改时的1200万股股权追送条件基本相同。使原公司控股比例最少达到17.6%【(6695+5000+1200)/(67140.98+5000+1200)】的较安全境地。同时,为使毒丸更毒,伊利不惜修改公司章程,1、伊利股份原公司章程第75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该条修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且持有时间270天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2、原章程第102条规定,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该条修改为: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公司与董事签订的聘任合同不因公司章程的修改而无效、终止或变更等,除非公司与董事自愿协商一致,才能对合同进行修改、终止或变更。3、公司在新的《公司章程》中新增加了一项条款,通过交易所交易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10%或达到10%后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必须在达到或增持后三日内向公司披露其持有公司10%股份或增持股份计划,申请公司董事会同意增持股份计划,否则不具有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权利。4、关于董事长的改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任期届满前,改选董事长的议案需经全体董事四分之三以上通过。董事长应在在职并连续三年以上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中产生。5、关于总裁聘任的资格,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受聘总裁除不得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具备如下条件:公司现任董事;在公司任高级管理职务三年以上;具备所在行业10年以上从业经历,具备行业专业资历、研究生学历;四十五岁以下。

综上所叙,伊利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妄图回避被并购的可能。但是,不论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都是行不通的!!!首先从持股比例上,伊利管理层想达到比较安全的持股比例17.6%,至少必须到2007年年报出来后(2008年1月1日后),在此之前,第一大股东如果在二级市场上不增持流通股,持股比例都只为9.97%。而伊利权证的行权时间为2007年11月14日,由于持有权证无需提前公告,拥有权证,且持股比例超过9.97%的第三方如果突然行权,马上可成为第一大股东。同样由于持有权证即使超过总股本的10%也无需提前公告,第三方可进而要求提名成为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按照到时的总股本67140.19万股10%的6715万股和当前权证约22元、认股价8元算,第三方只需拿出不超过21亿元就可以成为总市值超过200亿伊利股份(按每股30元算)的第一大股东,进而可以掌控总值超过千亿的整个伊利股份控股的所有企业,杠杆效应十分明显。其次,伊利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祭出毒丸,看似乎很毒,事实上,是明显违反《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我国的法律的。1、伊利股份对股东提案资格的限制,明显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该条规定,法律赋予股东提案的权利,公司章程不能改变股东的权利,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章程变更无效。2、关于董事选任的规定明显损害了股东的权利。伊利股份章程规定:「公司与董事签订的聘任合同不因公司章程的修改而无效、终止或变更等,除非公司与董事自愿协商一致,才能对合同进行修改、终止或变更。」并且伊利股份章程对于董事长和总裁的任职资格要求连续三年在本公司任职,甚至可笑的提出研究生学历;四十五岁以下,严重损害了股东选任董事的权利(不知香港李先生什么学历,今年贵庚,如果他当总裁,其他股东同不同意?)。伊利股份的上述规定只不过是照抄美国商法的永久毒丸和无赎回条件毒丸做出的,明显违反我国法律,不会得到我国法律的支持。3、不论伊利怎么折腾,最后一招,就是告到商务部,以反外资垄断防止达能等外资的并购。但是,如此好的资产,如此大的市场、如此便宜的价格,各路有内资或内资背景的企业(包括合资,例如蒙牛)会不动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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