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7-31
最近,網上出現一篇文章,指出,由於伊利公司設計的股改方案,暴露出出人意料的缺陷,導致可能權證無法行權。事實上,這是完全錯誤的。因為伊利派發的是股本權證,行權時只不過象配股一樣,全部股東以8元的價格,向集團公司購買15494萬股股票(共15494萬份權證,其中可流通11127萬份)同時伊利股份600677增加股本15494萬股,所以,不存在無法行權的情況。然而,雖然不存在無法行權的情況,但如果真的全部行權,伊利股份600677卻存在被併購的風險。因為目前伊利第一大股東呼和浩特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僅有5150萬股,按照原權證派發方式,擁有的可行權的權證僅約有1545萬股,總共不超過6695萬股。占總股本67140.98萬股的9..97%(權證全部行權後),和未派發權證前的持股比例是一樣的。如此低的持股比例,使伊利股份600677被併購的風險極大。為防止被併購的情況,伊利股份推出「毒丸計劃」,在股改中,先推出了股權激勵方案,若公司2006、2007年淨利潤增長不低於17%,並被出具標準無異議的審計意見,管理層、核心技術人員及業務骨幹(董事會確認)將獲得1200萬股的股權激勵。2006年4月27日,伊利股份推出管理層股票期權計劃,對管理層定向發行5,000萬股伊利股份股票,採取股票期權的形式進行,激勵對像獲授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為13.33元。對股票行權的約束條件為伊利股份上一年度的淨利潤增長率不低於17%且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不低於20%,此約束與公司股改時的1200萬股股權追送條件基本相同。使原公司控股比例最少達到17.6%【(6695+5000+1200)/(67140.98+5000+1200)】的較安全境地。同時,為使毒丸更毒,伊利不惜修改公司章程,1、伊利股份原公司章程第75條規定,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持有或者合併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該條修改為: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持有或者合併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十以上,且持有時間270天以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2、原章程第102條規定,公司應和董事簽訂聘任合同,明確公司和董事之間的權利義務、董事的任期、董事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責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補償等內容。該條修改為:公司應和董事簽訂聘任合同,明確公司和董事之間的權利義務、董事的任期、董事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責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補償等內容。公司與董事簽訂的聘任合同不因公司章程的修改而無效、終止或變更等,除非公司與董事自願協商一致,才能對合同進行修改、終止或變更。3、公司在新的《公司章程》中新增加了一項條款,通過交易所交易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達到10%或達到10%後增持公司股份的股東,必須在達到或增持後三日內向公司披露其持有公司10%股份或增持股份計劃,申請公司董事會同意增持股份計劃,否則不具有提名公司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權利。4、關於董事長的改選,修改後的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任期屆滿前,改選董事長的議案需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通過。董事長應在在職並連續三年以上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中產生。5、關於總裁聘任的資格,修改後的公司章程規定,受聘總裁除不得有《公司法》第147條規定的情形外,還應具備如下條件:公司現任董事;在公司任高級管理職務三年以上;具備所在行業10年以上從業經歷,具備行業專業資歷、研究生學歷;四十五歲以下。
綜上所敘,伊利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妄圖迴避被併購的可能。但是,不論從法律上或者事實上都是行不通的!!!首先從持股比例上,伊利管理層想達到比較安全的持股比例17.6%,至少必須到2007年年報出來後(2008年1月1日後),在此之前,第一大股東如果在二級市場上不增持流通股,持股比例都只為9.97%。而伊利權證的行權時間為2007年11月14日,由於持有權證無需提前公告,擁有權證,且持股比例超過9.97%的第三方如果突然行權,馬上可成為第一大股東。同樣由於持有權證即使超過總股本的10%也無需提前公告,第三方可進而要求提名成為公司董事、監事候選人。按照到時的總股本67140.19萬股10%的6715萬股和當前權證約22元、認股價8元算,第三方只需拿出不超過21億元就可以成為總市值超過200億伊利股份(按每股30元算)的第一大股東,進而可以掌控總值超過千億的整個伊利股份控股的所有企業,槓桿效應十分明顯。其次,伊利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祭出毒丸,看似乎很毒,事實上,是明顯違反《公司法》、《收購管理辦法》等我國的法律的。1、伊利股份對股東提案資格的限制,明顯違反了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公司法第103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根據該條規定,法律賦予股東提案的權利,公司章程不能改變股東的權利,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的章程變更無效。2、關於董事選任的規定明顯損害了股東的權利。伊利股份章程規定:「公司與董事簽訂的聘任合同不因公司章程的修改而無效、終止或變更等,除非公司與董事自願協商一致,才能對合同進行修改、終止或變更。」並且伊利股份章程對於董事長和總裁的任職資格要求連續三年在本公司任職,甚至可笑的提出研究生學歷;四十五歲以下,嚴重損害了股東選任董事的權利(不知香港李先生什麼學歷,今年貴庚,如果他當總裁,其他股東同不同意?)。伊利股份的上述規定只不過是照抄美國商法的永久毒丸和無贖回條件毒丸做出的,明顯違反我國法律,不會得到我國法律的支持。3、不論伊利怎麼折騰,最後一招,就是告到商務部,以反外資壟斷防止達能等外資的併購。但是,如此好的資產,如此大的市場、如此便宜的價格,各路有內資或內資背景的企業(包括合資,例如蒙牛)會不動心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