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財富:爭奪董事會實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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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 15:06 新財富
何勁松 鄔健敏/文
編者按:上市公司是眾人覬覦的珍稀資源,其獨有的籌資能力、二級市場差價及治理結構缺陷,成為容易獲利的工具。因此,自「寶延之爭」以來,上市公司控制權爭奪戰風生水起。
至今,控制權之爭已形成一種趨勢。控制權之爭一旦發生,爭奪雙方總是絞盡腦汁,借助法律、技術、政策等各種手段,進行控制和反控制、收購和反收購的殊死搏鬥。衡量控制權的主要標誌是董事會組成結構的轉變,因此誰控制了董事會,誰就爭取了主動。本期封面文章《爭奪董事會·實戰手冊》,總結了上市公司控制權之爭的八大經典策略。
控制權爭奪的案例中,我們發現,爭奪雙方通過各種合法、違法或模糊的手段,在為對方製造控制障礙的同時,也可能會侵犯股東權益;當控制權的獲得不足以補償收購成本時,有的操作者便損害中小股東的財產權。這種情況有愈演愈烈的趨勢。比如本期封面故事另一篇文章《爭奪董事會·規則反思》所剖析的「鄭百文重組」、「馬應龍事件」。
在上市公司控制權爭奪越來越複雜的博弈中如何保證廣大股東權益,法律法規如何不偏離制訂的初衷,是本刊組織這一專題的重點。
一旦上市公司各參與主體的利益分配失衡,所有權與代理權分離,便有可能發生控制權之爭(控制權之爭按主體可分為7種類型,如附文二)。而促成控制權爭奪的內在原因是,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存在著缺陷(如附文三)。
控制權之爭一旦發生,各方總會借助法律、技術、政策等手段,各出奇招進行殊死搏鬥。從中我們總結出一系列控制與反控制、收購與反收購的經典策略。
策略1:
運用股東大會召集權及提案權
戰術1 : 運用股東大會召集權
2000年8月,「名流投資」取得「幸福實業」6000萬股法人股而成其第一大股東。「名流」的入主受到原大股東「湖北國投」的抵制。在改組董事會的提案遭董事會否決後,「名流」發起了由提議股東自行召集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結果順利改組董事會,爭得控制權。
2000年,中國證監會公佈了《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範意見》(以下簡稱《規範意見》),對股東大會的召集權、提案權作出了細緻規定。比如股東只要單獨或聯合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的股權總數10%以上,即可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如拒絕將股東提案提交股東大會決議或拒絕召開股東大會,收購人可決定自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此後,「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被廣泛運用於股權收購戰中。比如「國際大廈」二股東「河北開元」在2001年自行召集了7次臨時股東大會,要求追究大股東的經營責任並改組董事會,只是由於持股比例低而屢屢鎩羽而歸。
戰術2 : 運用股東大會提案權
提案率最高的事項有董事、監事任免、修改章程等。提案權的主要糾紛包括:
1) 提案的有效時間。《規範意見》規定臨時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發出後,雙方不得再提出通知中未列出事項的新提案,修改提案應在會議召開前15天公告,否則會議應順延。而2000年5月,在「猴王」股東大會召開前夕,公司5名董事臨時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罷免另外4名董事,並計劃將該議案直接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明顯在程序、內容諸方面嚴重違規,後被武漢證管辦制止。
2) 提案分拆的效力。比如在1999年,「申華實業」第一大股東「君安」在股東大會會議通知中提出一個完整提案「新董事更換老董事」,但選舉時卻被申華拆為4個表決事項。結果兩名「君安」董事被罷免,而「君安」擬更換進董事會的兩人卻落選。由於當時找不到解決的法律依據,君安、申華的矛盾迅速升級。
現《規範意見》規定:「如將提案進行分拆或合併表決,需徵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可就程序性問題提請股東大會做出決定,並按照股東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