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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景慧,女。
     被告:刘佳峰,男。
     原、被告于1990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婚生一名男孩,取名刘明明,现年11岁。自2001年4月以来,因被告有外遇,并与其同居,原告以感情上受到伤害、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林西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子女,在财产分割问题上要求照顾无过错方,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给其造成损害的赔偿金5000元。经法院询问刘明明,刘明明表示愿随被告一起生活。双方现有家庭财产砖木结构房屋三间(包括水、暖、电)、25英吋海信牌彩色电视机一台、17英吋黑白电视机一台、衣柜一个,电风扇一个、写字台一个、角柜一个、电话机一部、煤气灶具一套及部分生活用品,无存款、无债权。被告在庭审过程中称有债务5000元,但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 
     原告陈景慧诉称:自2001年4月以来,因被告与第三人有外遇并与其同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的这种行为给我造成了严重伤害,故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子女,要求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家庭财产本着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予以分割,同时要求被告给予过错赔偿金5000元。 
     被告刘佳峰答辩称:原告提出离婚,我同意。我要求抚养子女,由原告负担子女抚养费。原告诉我与第三人有外遇并同居,属捏造事实,我并无过错。故要求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以照顾子女利益为原则,公平分配。 
    法院应如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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