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景慧,女。
被告:劉佳峰,男。
原、被告於1990年4月登記結婚,婚後感情較好,婚生一名男孩,取名劉明明,現年11歲。自2001年4月以來,因被告有外遇,並與其同居,原告以感情上受到傷害、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林西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並撫養子女,在財產分割問題上要求照顧無過錯方,同時要求被告賠償給其造成損害的賠償金5000元。經法院詢問劉明明,劉明明表示願隨被告一起生活。雙方現有家庭財產磚木結構房屋三間(包括水、暖、電)、25英吋海信牌彩色電視機一台、17英吋黑白電視機一台、衣櫃一個,電風扇一個、寫字檯一個、角櫃一個、電話機一部、煤氣灶具一套及部分生活用品,無存款、無債權。被告在庭審過程中稱有債務5000元,但未能提供有效的證據予以證實。
原告陳景慧訴稱:自2001年4月以來,因被告與第三人有外遇並與其同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的這種行為給我造成了嚴重傷害,故要求與被告離婚,撫養子女,要求被告負擔子女撫養費,家庭財產本著照顧無過錯方原則予以分割,同時要求被告給予過錯賠償金5000元。
被告劉佳峰答辯稱:原告提出離婚,我同意。我要求撫養子女,由原告負擔子女撫養費。原告訴我與第三人有外遇並同居,屬捏造事實,我並無過錯。故要求在財產分割問題上,以照顧子女利益為原則,公平分配。
法院應如何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