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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基金依據基金合同設立,基金投資者、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是基金的當事人。 

 1、基金投資者。即基金份額持有人,是基金的出資人、基金資產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資的受益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我國基金投資者享有以下權利:分享基金財產收益,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依法轉讓或者申購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依據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查閱或者複製概況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訴訟。 

 2、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產品的募集者和基金的管理者,其最主要職責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負責基金資產的投資運作,在風險控制的基礎上為基金投資者爭取最大的投資收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運作中具有核心作用,基金產品的設計、基金份額的銷售與註冊登記、基金資產的管理等重要職能多半都要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選定的其他服務機構承擔。在我國,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3、基金托管人。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資產必須由獨立於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從而使得基金托管人成為基金的當事人之一。基金托管人的職責主要體現在基金資產保管、基金資金清算、會計覆核以及對基金投資運作的監督等方面。在我國,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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