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富:争夺董事会实战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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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 15:06 新财富
何劲松 邬健敏/文
编者按:上市公司是众人觊觎的珍稀资源,其独有的筹资能力、二级市场差价及治理结构缺陷,成为容易获利的工具。因此,自「宝延之争」以来,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战风生水起。
至今,控制权之争已形成一种趋势。控制权之争一旦发生,争夺双方总是绞尽脑汁,借助法律、技术、政策等各种手段,进行控制和反控制、收购和反收购的殊死搏斗。衡量控制权的主要标志是董事会组成结构的转变,因此谁控制了董事会,谁就争取了主动。本期封面文章《争夺董事会·实战手册》,总结了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的八大经典策略。
控制权争夺的案例中,我们发现,争夺双方通过各种合法、违法或模糊的手段,在为对方制造控制障碍的同时,也可能会侵犯股东权益;当控制权的获得不足以补偿收购成本时,有的操作者便损害中小股东的财产权。这种情况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比如本期封面故事另一篇文章《争夺董事会·规则反思》所剖析的「郑百文重组」、「马应龙事件」。
在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越来越复杂的博弈中如何保证广大股东权益,法律法规如何不偏离制订的初衷,是本刊组织这一专题的重点。
一旦上市公司各参与主体的利益分配失衡,所有权与代理权分离,便有可能发生控制权之争(控制权之争按主体可分为7种类型,如附文二)。而促成控制权争夺的内在原因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缺陷(如附文三)。
控制权之争一旦发生,各方总会借助法律、技术、政策等手段,各出奇招进行殊死搏斗。从中我们总结出一系列控制与反控制、收购与反收购的经典策略。
策略1:
运用股东大会召集权及提案权
战术1 : 运用股东大会召集权
2000年8月,「名流投资」取得「幸福实业」6000万股法人股而成其第一大股东。「名流」的入主受到原大股东「湖北国投」的抵制。在改组董事会的提案遭董事会否决后,「名流」发起了由提议股东自行召集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结果顺利改组董事会,争得控制权。
2000年,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对股东大会的召集权、提案权作出了细致规定。比如股东只要单独或联合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权总数10%以上,即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如拒绝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或拒绝召开股东大会,收购人可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此后,「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被广泛运用于股权收购战中。比如「国际大厦」二股东「河北开元」在2001年自行召集了7次临时股东大会,要求追究大股东的经营责任并改组董事会,只是由于持股比例低而屡屡铩羽而归。
战术2 : 运用股东大会提案权
提案率最高的事项有董事、监事任免、修改章程等。提案权的主要纠纷包括:
1) 提案的有效时间。《规范意见》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双方不得再提出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修改提案应在会议召开前15天公告,否则会议应顺延。而2000年5月,在「猴王」股东大会召开前夕,公司5名董事临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罢免另外4名董事,并计划将该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明显在程序、内容诸方面严重违规,后被武汉证管办制止。
2) 提案分拆的效力。比如在1999年,「申华实业」第一大股东「君安」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提出一个完整提案「新董事更换老董事」,但选举时却被申华拆为4个表决事项。结果两名「君安」董事被罢免,而「君安」拟更换进董事会的两人却落选。由于当时找不到解决的法律依据,君安、申华的矛盾迅速升级。
现《规范意见》规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