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強行搭售高價密碼器應叫停
----馬鑫
《法制日報》於2006年8月15日報道:武漢市趙女士反映說,她所在的公司在中國民生銀行武漢市水果湖支行開戶時,銀行工作人員要求她必須購買一台價值580元的密碼器。而據悉,央行給出的密碼器協議價是350元一台。筆者認為,銀行強行搭售高價密碼器的行為應當叫停。
其一、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這是有關消費者選擇權的法律規定。客戶在銀行開戶,銀行強行搭售高價密碼器,不要密碼器就無法開戶,客戶顯然沒有了選擇服務項目的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這是有關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法律規定。據悉中國人民銀行對密碼器給出的協議價是350元一台,而銀行私自抬價,高價強行推行給開戶的客戶。銀行是在利用自己的壟斷地位,在非常不公平的條件下與客戶進行交易。這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其二、搭售屬不正當競爭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明文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這是不允許搭售的禁止性法律規定。銀行在客戶開戶時,非讓客戶購買密碼器,而且是高價,這顯然是搭售行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依法予以取締。
其三、違反了自願平等原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守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銀行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強行搭售密碼器,客戶即使不情願,還得屈就,客戶自願、雙方地位平等無從談起。《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本來銀行屬於經營者,客戶是消費者,二者地位應當平等。但是,在我們國家開戶存儲只能在銀行等金融機構,某些銀行便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強行搭售密碼器,實際上是將銀行的意志強加給客戶。
其四、違反行業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於2002年下發了《關於支付密碼器推廣應用事宜的通知》明確規定:「密碼器的推廣應用,應堅持存款人自願適用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其使用。在銷售密碼器產品時,嚴禁將核驗系統的費用轉嫁到密碼器上,加重存款人的負擔,損害存款人的利益。」平心而論,央行這個規定採用「存款人自願適用原則」是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而且不讓轉嫁費用,不「加重存款人的負擔」具有人性化。但是地方銀行有的為利益驅使,強行搭售密碼器,已經嚴重扭曲央行的通知,無視了客戶的權利。
民生銀行強制銷售密碼器,1個580,跟計算器沒求兩樣,各大論壇都討論過密碼器的實用性,感覺像雞肋,不買就凍結帳戶,這種強制的行為真可恥,民生銀行的行為真令人感覺不爽!下面請看關於購買密碼器的一篇新聞:
關於部分銀行強行推銷高價密碼器的報道見報之後,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關於支付密碼器的推廣,央行曾發過兩個文件,其中2002年的《關於支付密碼器推廣應用事宜的通知》已經很明確,密碼器的推廣應用,應堅持存款人自願適用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其使用。關於民生銀行武漢分行和北京銀行強制銷售的情況,央行將進一步核實。
"關於部分銀行強行推銷高價密碼器的報道見報之後,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關於支付密碼器的推廣,央行曾發過兩個文件,其中2002年的《關於支付密碼器推廣應用事宜的通知》已經很明確,密碼器的推廣應用,應堅持存款人自願適用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其使用。關於民生銀行武漢分行和北京銀行強制銷售的情況,央行將進一步核實。
民生銀行有關負責人也表示,總行並沒有強制銷售支付密碼器,是否是個別支行或個別人的違規行為,民生銀行正在調查核實中。"
總行不叫強制太原的分行卻叫強制,你們民生的領導拿了多少黑錢?! 可恥可恥可恥可恥可恥可恥可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