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證券投資基金的上市和信息披露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封閉式基金、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及其他基金的份額在本所上市(以下簡稱"基金上市"),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本規則,對基金上市和信息披露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上市
第四條 基金在本所上市,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發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額不低於二億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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