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 康宁定期保险
产品特色
l 保费低廉,保障面广,七十岁还本
l 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l 保单借款,保费自动垫交
l 可转换权益(有病赔付,没病当养老金)
如:蒋小朋友,2岁,投保30万元康宁定期,20年交费,年交2700元
高度残疾保险保障30万元身故保险保障30万元 70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满期所交保险费5.4万元
投保之日(或复效180天内)免责期 重大疾病保险保障30万元
2岁—交费期—22岁
一、 健康保障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造确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30万元,给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30万元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 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30万元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 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缴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5.4万元,本合同终止。
以上条款最终以保险合同为准。
释义:
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
(一) 心脏病(心肌梗塞);
(二) 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三) 脑中风;
(四) 慢性贤衰竭(尿毒症);
(五) 癌症;
(六) 瘫痪;
(七)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八) 严重烧伤;
(九) 暴发性肝炎;
(十) 主动脉手术。
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型之一: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国寿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国寿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保险费
住院医疗10000元 400元/年
意外伤害医疗(门诊、住院) 保险费
意外医疗10000元 60元/年
发行机构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产品名称 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产品分类 健康医疗保险
保险需求 医疗保障
投保年龄 0-65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患疾病(续保不受90日疾病观察期的限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且已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90日内所支出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药品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药品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45%。 二、住院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住院费用按8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6%。 三、治疗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治疗费用按80%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30%。 四、检查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检查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14%。 五、材料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材料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 六、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缴费方式 趸缴
缴费期限 一年
保障期限 一年
产品特色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的10日前,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续保开始日期为原附加合同届满日后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本公司如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顾问致词:
拥有了这份保障您的健康和您的家庭将富有丰厚的保障,祝你生活愉快,家庭美满!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上步信托大厦5楼. QQ:366073580(隐身和您共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