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我的女儿被小狗咬了,随即我便带女儿去本地防疫部门打了疫苗,费用是260元。听防疫部门的工作人员讲,如果学生参加了人寿保险公司的「学生、幼儿平安保险」的,可由当地人寿保险公司赔偿。我女儿每个学期在缴纳学杂费同时也由学校统一办理了「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保险金额是30元,并发给每个学生一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的保险凭证。于是我在当天找出了这张凭证,并详细阅读了凭证上的简介,其中有一条就是「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院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人民币5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我们办理赔偿手续时,人寿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说只能赔40元,而且回答这是公司的新规定,中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的。我甚感不满,既然我们已经参了保,而且当初人寿公司也有保险承诺(当然是单方承诺),为什么说变就变,根本不和投保人协商。我对该公司的这种做法真是表示怀疑,他们是在行骗吗?他们的这种行为能得到所有投标人的信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