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壽 康寧定期保險
產品特色
l 保費低廉,保障面廣,七十歲還本
l 減額交清保險的選擇
l 保單借款,保費自動墊交
l 可轉換權益(有病賠付,沒病當養老金)
如:蔣小朋友,2歲,投保30萬元康寧定期,20年交費,年交2700元
高度殘疾保險保障30萬元身故保險保障30萬元 70週歲的生效對應日給付滿期所交保險費5.4萬元
投保之日(或復效180天內)免責期 重大疾病保險保障30萬元
2歲—交費期—22歲
一、 健康保障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初次發生、並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造確診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時,本公司按基本保額30萬元,給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二、 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30萬元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三、 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額30萬元給付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四、 被保險人生存至七十週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所繳的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滿期保險金5.4萬元,本合同終止。
以上條款最終以保險合同為準。
釋義:
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術之一:
(一) 心臟病(心肌梗塞);
(二) 冠狀動脈旁路手術;
(三) 腦中風;
(四) 慢性賢衰竭(尿毒症);
(五) 癌症;
(六) 癱瘓;
(七)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八) 嚴重燒傷;
(九) 暴發性肝炎;
(十) 主動脈手術。
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型之一:
(一) 雙目永久完全失明;
(二) 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三)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六) 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七) 咀嚼、吞嚥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八)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
國壽附加住院醫療保險
國壽附加住院醫療保險 保險費
住院醫療10000元 400元/年
意外傷害醫療(門診、住院) 保險費
意外醫療10000元 60元/年
發行機構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
產品名稱 附加住院醫療保險
產品分類 健康醫療保險
保險需求 醫療保障
投保年齡 0-65
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後因患疾病(續保不受90日疾病觀察期的限制),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診斷必須且已住院治療的,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自住院之日起90日內所支出的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按如下規定給付醫療保險金: 一、藥品費。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藥品費用按75%給付,但此項目的給付限額為本附加合同保險金額的45%。 二、住院費。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住院費用按85%給付,但此項目的給付限額為本附加合同保險金額的6%。 三、治療費。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治療費用按80%給付,但此項目的給付限額為本附加合同保險金額的30%。 四、檢查費。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檢查費用按75%給付,但此項目的給付限額為本附加合同保險金額的14%。 五、材料費。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材料費用按75%給付,但此項目的給付限額為本附加合同保險金額的5%。 六、在每一保險年度內本公司累計給付的醫療保險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險金額為限。當被保險人住院治療跨二個保險年度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開始住院日當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險金額為限給付醫療保險金。 七、被保險人因他人責任造成傷害而引起的醫療費用中依法應由他人承擔的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繳費方式 躉繳
繳費期限 一年
保障期限 一年
產品特色 本附加合同保險期間為一年。若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10日前,投保人未以書面作不續保的通知,則本附加合同視為續保。續保開始日期為原附加合同屆滿日後主合同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保留終止本附加合同續保的權利。本公司如終止本附加合同的續保,須在本附加合同期滿前3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顧問致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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