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我的女兒被小狗咬了,隨即我便帶女兒去本地防疫部門打了疫苗,費用是260元。聽防疫部門的工作人員講,如果學生參加了人壽保險公司的「學生、幼兒平安保險」的,可由當地人壽保險公司賠償。我女兒每個學期在繳納學雜費同時也由學校統一辦理了「學生、幼兒平安保險」,保險金額是30元,並發給每個學生一份「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雲港分公司」的保險憑證。於是我在當天找出了這張憑證,並詳細閱讀了憑證上的簡介,其中有一條就是「被保險人在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或本公司認可的機構診療所支出的,符合當地社會醫院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的醫療費用,本公司扣除人民幣50元免賠額後,按80%的比例給付醫療保險金。」但在我們辦理賠償手續時,人壽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說只能賠40元,而且回答這是公司的新規定,中從今年7月1日起執行的。我甚感不滿,既然我們已經參了保,而且當初人壽公司也有保險承諾(當然是單方承諾),為什麼說變就變,根本不和投保人協商。我對該公司的這種做法真是表示懷疑,他們是在行騙嗎?他們的這種行為能得到所有投標人的信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