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對股票投資者而言,所謂資本利得稅,就是對投資者股票買賣所獲取的價差收益(資本利得)徵稅。真正國際化、標準化的證券市場,一般不徵收稅率較低的印花稅(千分之幾),代之以對資本利得徵稅(百分之幾)。在這樣的稅收體系下:
1、起到「多獲利者多交稅」的效果,對資本市場的貧富兩極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發抑製作用,從而體現國家對民眾之間的公平合理性進行調控。
2、當股票市場活躍時,由於投資者的絕對數量和獲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稅收收入將隨之有一個較大的增幅,從而對正日漸升溫的股票市場起到持續自發「抽血」的作用,有利於市場理性的維持和千衡發展的實現。
3、當股票市場做空機制存在時,市場上仍不乏投機獲利者,此時對資本利得進行徵稅,在客觀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機獲利空間、減輕(甚至免除)多方稅收負擔的作用,有利於市場的發展更趨於理性。簡言之,資本利得稅體系及其內在的自發調節市場起落的機制有利於市場的穩健發展。 4、資本利得稅制度下「多獲利者多交稅」的具體實施效果比之印花稅也更好地體現了稅收征管的量能原則和公平原則,對於3國家的財政與貨幣政策的健康調控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二、在我國,以資本利得稅代替印花稅作為資本市場的主體稅種,具有特別的意義
如我們所知,我國股票一、二級市場在實際上是相互割裂的,二者存在相當大的價格差;並且一級市場資本利得收益具有明顯的短期性和單純性特點,因此單對一級市場的資本利得徵稅,不但在現實上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對解決目前市場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問題將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如果按20%的比例稅率計算,只要新股上市後漲幅在50%以上,則徵收資本利得稅所得就會超過按10%籌資額減持國有股的所得。因此,其現實意義是非常明顯的:通過對一級市場徵收資本利得稅所獲取的新增收益補充社保基金,就可順勢降低國有股減持售價,從而為有關利益方在定價問題上達成共識創造關鍵性的條件。其合理性體現在如下兩個方面:其一,一、二級市場的割裂主要體現在二級市場價格水平遠高於一級市場,由此造成絕大多數新股上市都有相當可觀的漲幅,一些析股的漲幅甚至超過100%,一級市場普遍存在的這種超額收益與其所對應的風險是極不相稱的,也是非市場化取向的。從公平稅賦的角度看,應該對一級市場存在的這種低風險高收益徵收資本利得稅,這有助於維護投資者財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其二,在很大程度上是國有股暫不流通導致了兩個市場的割裂,那麼對於由此在一級市場產生的超額收益,理應通過徵收資本利得稅的形式來「彌補」國有股暫不流通的「損失」。在一級市場引入資本利得稅不僅是解開國有股流通難題的鑰匙,而且它將對整個資本市場的規範發展產生積極的影響。首先,它實際上降低了一級市場的收益水平,對於申購成本很低的普通投資者來說,徵稅以後仍然能夠保證獲得較好的投資收益;但對於申購成本較高的融資申購來說,徵稅將可能使其面臨虧損;因此,徵稅將遏制融資申購行為,提高申購中籤率,從而保護一級市場投資者的利益。其次,根據所得稅制的超額累進原則,對於漲幅過大(往往是小盤股)的還可以在20%的基礎上實行加成徵收,由此可以打擊「惡炒」小盤股的行為,加強價值型投資的市場主導地位。再次,它可以促進新股發行市場化的改革,為一、二級市場的接軌創造條件,最後,先行在一級市場試點資本利得稅可以為我國全面推行資本利得稅政策積累經驗;畢竟,如赫如玉先生指出的,一般來說新興證券市場徵收印花稅,成熟的市場則以所得稅為資本市場主體稅種;免征印花稅、改征資本利得稅隨著各國證券市場的日漸成熟日益發展,將成為全球證券交易稅制演變的長期趨勢;從我國證券市場的長遠發展來看,以資本利得稅代替證券交易印花稅,也是大勢所趨。
二、我國股票市場適合推行資本利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