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天32家公司集中公告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金額涉及近百億。 以資本公積彌補虧損,將使企業失去以稅前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權利及相應的利益,因此,此舉實際上嚴重損害了公司及其全體股東的利益。筆者認為,之所以會有如此眾多的公司熱衷於資本公積金補虧,關鍵的動因還是兩個字:圈錢!當考慮到紅利所得稅時,我們發現,資本公積補虧對個人股股東將造成雙重傷害。
本周,先後有32家公司公告,擬用資本公積金彌補未分配利潤中的虧損,據統計,僅在11月30日一天,就有17家公司發佈相關公告,涉及累計虧損額和擬彌補虧損額分別高達56.98億元和49.60億元。上市公司為何在這樣短時間中如此集中地"補虧"? 表面看,緣於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公司法》,新法第169條規定,"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而舊法中對此並未作出禁止性規定。為了趕上以資本公積金補虧的末班車,一些有巨額虧損的上市公司近期紛紛推出彌補虧損預案。上市公司的這種短期行為,背後必然有其種種動機,但對廣大中小股東來說,這無異於在摧毀財富。
一、資本公積的屬性 根據我國現行的會計制度,資本公積屬所有者權益,其來源主要包括:股本溢價、接受捐贈、關聯交易差價、財政撥款轉入等。就我國的上市公司而言,其資本公積主要是由於股票溢價發行而形成。我國上市公司A股股票面值統一為1元,發起人股東通常以其賬面淨資產按略高於1元的價格折股,流通股股東則以遠高於面值的價格認購股票,發行價格高於1元的部分則作為資本公積入賬。因此,從本質上來說,資本公積屬於公司股東的原始出資。
二、補虧失去抵稅利益 根據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虧損可以用以後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補虧年限不超過5年)。根據這一規定,一個盈利的企業可以因為其以前年度的虧損而少交甚至免交企業所得稅。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企業賬面上未彌補的虧損實際上對一個成功扭虧的企業而言是一筆財富,而不是包袱。
事實上,包括美國在內的一些西方國家也有相應的規定。一些盈利頗豐、手握重金的企業在考慮併購對像時,賬面未彌補的虧損往往成為其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一個賬面有巨額虧損而又比較乾淨的殼公司就是一個良好的避稅港,將盈利能力強的資產注入殼公司後,其豐厚的盈利由於可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因此,可以大大提高其淨利潤。同時,所得稅通常須以現金支付,免交企業所得稅,也就意味著公司的淨現金流量會相應增加。而以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將會使企業喪失稅前利潤補虧的權利及相應的利益。
為了直觀地說明這一問題,現舉例作比較分析: 假設某公司賬面累計虧損額10億元,資本公積10億元,為便於分析,假設賬面虧損均為5年以內,不考慮股本、盈餘公積等股東權益項目,即賬面所有者權益僅包括資本公積10億元和未分配利潤-10億元,因此,其淨資產為0(10-10),該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率為33%。
如果該公司由於注入優質資產,成功扭虧,當年實現稅前利潤10億元(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事項),現以該公司是否以資本公積補虧作比較分析: 方案A:以資本公積補虧 重組前,以資本公積彌補了賬面虧損,補虧後,賬面未分配利潤、資本公積均為0。當年稅前利潤10億元,應交所得稅3.3億元,公司須以3.3億元現金支付相應的稅金,公司當年淨利潤6.7億元,公司淨資產增加至6.7億元,其賬面所有者權益表現為"未分配利潤"6.7億元。
方案B:未以任何形式補虧 重組前,該公司未以任何形式彌補其賬面虧損,當年稅前利潤10億元,由於可以該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因此,當期企業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當期淨利潤為10億元,公司淨資產相應增至10億元。其賬面所有者權益表現為"資本公積"10億元。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不難發現,由於以資本公積彌補虧損,使其失去了以稅前利潤補虧的權利,較之未以資本公積補虧的情形,企業須為此多繳納3.3億元的企業所得稅,其當期淨利潤、經營活動的淨現金流量及期末淨資產會因此相應減少3.3億元。因此,兩相比較,其直觀的後果就是,資本公積補虧使其失去了3.3億元的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