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2006)
財會[2006]3號
2006-2-15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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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企業合併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合併,是指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併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企業合併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
第三條 涉及業務的合併比照本準則規定處理。
第四條 本準則不涉及下列企業合併:
(一)兩方或者兩方以上形成合營企業的企業合併。
(二)僅通過合同而不是所有權份額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併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企業合併。
第二章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
第五條 參與合併的企業在合併前後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並非暫時性的,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在合併日取得對其他參與合併企業控制權的一方為合併方,參與合併的其他企業為被合併方。合併日,是指合併方實際取得對被合併方控制權的日期。
第六條 合併方在企業合併中取得的資產和負債,應當按照合併日在被合併方的賬面價值計量。合併方取得的淨資產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合併對價賬面價值(或發行股份面值總額)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第七條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中,被合併方採用的會計政策與合併方不一致的,合併方在合併日應當按照本企業會計政策對被合併方的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調整,在此基礎上按照本準則規定確認。
第八條 合併方為進行企業合併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包括為進行企業合併而支付的審計費用、評估費用、法律服務費用等,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為企業合併發行的債券或承擔其他債務支付的手續費、佣金等,應當計入所發行債券及其他債務的初始計量金額。企業合併中發行權益性證券發生的手續費、佣金等費用,應當抵減權益性證券溢價收入,溢價收入不足沖減的,沖減留存收益。
第九條 企業合併形成母子公司關係的,母公司應當編製合併日的合併資產負債表、合併利潤表和合併現金流量表。
合併資產負債表中被合併方的各項資產、負債,應當按其賬面價值計量。因被合併方採用的會計政策與合併方不一致,按照本準則規定進行調整的,應當以調整後的賬面價值計量。
合併利潤表應當包括參與合併各方自合併當期期初至合併日所發生的收入、費用和利潤。被合併方在合併前實現的淨利潤,應當在合併利潤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合併現金流量表應當包括參與合併各方自合併當期期初至合併日的現金流量。
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參與合併各方的內部交易等,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處理。
第三章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
第十條 參與合併的各方在合併前後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的,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在購買日取得對其他參與合併企業控制權的一方為購買方,參與合併的其他企業為被購買方。購買日,是指購買方實際取得對被購買方控制權的日期。
第十一條 購買方應當區別下列情況確定合併成本:
(一)一次交換交易實現的企業合併,合併成本為購買方在購買日為取得對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而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以及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
(二)通過多次交換交易分步實現的企業合併,合併成本為每一單項交易成本之和。
(三)購買方為進行企業合併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也應當計入企業合併成本。
(四)在合併合同或協議中對可能影響合併成本的未來事項作出約定的,購買日如果估計未來事項很可能發生並且對合併成本的影響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的,購買方應當將其計入合併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