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经》杂志年会上的演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刘明康
(2005年12月12日,北京)
女士们 ,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参加《财经》杂志年会。借此机会,我想向大家重点介绍金融创新方面的情况。近年来,金融创新风起云涌。随着主要产品的不断创新,同信用与市场风险转移有关的行为越发使人关注。中国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开放,市场巨大的参与人数与机构数本身就是一个业界的亮点,还有交易数量的急剧增加,这些都将为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带来持续的利润增长空间。银监会成立的短短两年半时间里,先后成立了八个专题工作组,听取了数百位市场参与者的陈述,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银行业改革开放、金融创新和加强相关风险监管的指引 与办法,形成了一系列内部报告和工作规划,并新设立了「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目的在于增进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双方对创新业务及其相关风险的理解,用科学发展观统领金融创新建设和相应的风险监管工作。下面,我着重谈五个主要方面的看法:
一、关于信用衍生工具和信用风险的转移
信用风险是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也是转轨经济时期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近20年多来,国 际银行业信用风险转移创新活动十分活跃,最早的信用衍生产品出现在1993年,当时信孚银行(Bankers Trust)为了防止其对日本金融界贷款遭受损失,开始发行一种兑付金额取决于特定违约事件的债券。投资者可以从购买这种债券中获益,但如出现贷款不能清偿时,投资者就必须向信孚银行割赔。信用衍生产品到20世纪90年代末真正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以转移信用风险为目的的信用衍生工具的应用和发展,为银行业提供了全新的信用风险管理方法,也为社会提供了新的投资工具。信用衍生工具有四种基本类型,即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s)、总收益互换(total return swaps)、信用差幅 期权(credit spread option)和信用连接的票据(credit-linked note)。简言之,信用衍生产品是用来交易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交易对像之间签好金融合约,通过这个合约,将信用风险从标的资产中剥离出来,并进行定价,使它能够转移给最适合于承担或最愿意管理这种风险的投资者。其最大的好处在于能够转移风险,特别是能够降低银行业机构信用风险的集中度,增进市场流动性以及市场透明度。
银监会对信用风险衍生产品的创新抱积极的态度,但同时也指出值得关注的三个方面风险:一是交易对手风险 问题,即信用衍生产品的交易对手是否能履行其义务;二是法律风险,主要指信用衍生产品交易要服从于「国际互换与衍生产品协会」(ISDA)颁布的标准,但部分产品的创新快于行业标准的制定,另外由于金融衍生工具在许多领域里发展迅猛,使得有不少交易对手的合法地位存在不确定性等问题;三是一些交易和产品的安排其实不是真正基于转移信用风险的需要,例如有的交易只是为了转移灾难性风险或宏观经济层面的风险,这就增加了复杂性和奇异性。我们还必须指出,除上面三项大风险之外,信用风险的转移行为中还应考虑操作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这些风险在合同期内如得不到适当管理,也都会引发大的问题。要通过各种方式使市场参与者充分理解、清醒认识 信用风险转移中的内在风险。对参与这一市场的非银行类机构(不属于银监会监管的),我们认为最重要的问题是主管部门要联手努力,1)使他们有效地提高风险管理能力,2)必须确保他们对自己的交易对手有充分的风险测量,3)监管者和相关部门还应依法了解信用风险被转移到被监管机构之外的总体情况。而对市场参与者来说,也应主动认识到,只有与监管者共享更多的信息,增进监管当局和有关部门对自己的市场交易中相关概念、条款及问题的理解,才能使大家更为快速地把握这一领域的最新进展,互相帮助,共同加深对风险的理解与度量。
在 讲到信用衍生产品时,必须提到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试点。今年这是一大创新。经大家努力,我们已探索了对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和管理人包括特殊目的的信托机构的全套监管办法。银监会已经发布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并在日前正式批准了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上进行首批试点。我们相信,这将会为大家提供一个很好的投资工具,并增进市场流动性和市场透明度建设,带动债信评级工作,不断优化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