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資者教育手冊》:關於瞭解基金(一)
發佈時間: 2007-04-12
證券時報(2007-3-14)
(一)基金的定義
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發售基金份額,將眾多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形成獨立財產,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資組合的方法進行證券投資的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
(二)基金的當事人
我國的基金依據基金合同設立,基金投資者、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是基金的當事人。
1、基金投資者。即基金份額持有人,是基金的出資人、基金資產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資的受益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我國基金投資者享有以下權利:分享基金財產收益,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依法轉讓或者申購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依據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查閱或者複製概況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訴訟。
2、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產品的募集者和基金的管理者,其最主要職責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負責基金資產的投資運作,在風險控制的基礎上為基金投資者爭取最大的投資收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運作中具有核心作用,基金產品的設計、基金份額的銷售與註冊登記、基金資產的管理等重要職能多半都要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選定的其他服務機構承擔。在我國,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3、基金托管人。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資產必須由獨立於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從而使得基金托管人成為基金的當事人之一。基金托管人的職責主要體現在基金資產保管、基金資金清算、會計覆核以及對基金投資運作的監督等方面。在我國,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三)基金的特點
1、集合理財,專業管理。
基金將眾多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委託基金管理人進行共同投資,表現出一種集合理財的特點。通過彙集眾多投資者的資金,積少成多,有利於發揮資金的規模優勢,降低投資成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進行投資管理和運作。基金管理人一般擁有大量的專業投資研究人員和強大的信息網絡,能夠更好地對證券市場進行全方位的動態跟蹤與分析。將資金交給基金管理人管理,使中小投資者也能享受到專業化的投資管理服務。
2、組合投資,分散風險。
為了降低投資風險,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必須以組合投資的方式進行基金的投資運作,從而使「組合投資、分散風險」成為基金的一大特色。「組合投資、分散風險」的科學性已為現代投資學所證明。中小投資者由於資金量小,一般無法通過購買不同的股票分散投資風險。基金通常會購買幾十種甚至上百種股票,投資者購買基金就相當於用很少的資金購買了一攬子股票,某些股票下跌造成的損失可以用其他股票上漲的盈利來彌補。因此可以充分享受到組合投資、分散風險的好處。
3、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基金投資者是基金的所有者,基金投資人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基金投資收益在扣除由基金承擔的費用後的盈餘全部歸基金投資者所有,並依據各投資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只能按規定收取一定的托管費、管理費,並不參與基金收益的分配。
4、嚴格監管,信息透明。
為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增強投資者對基金投資的信心,中國證監會對基金業實行比較嚴格的監管,對各種有損投資者利益的行為進行嚴厲的打擊,並強制基金進行較為充分的信息披露。在這種情況下,嚴格監管與信息透明也就成為基金的一個顯著特點。
5、獨立托管,保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