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財經》雜誌年會上的演講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明康
(2005年12月12日,北京)
女士們 ,先生們:
大家上午好!很高興參加《財經》雜誌年會。借此機會,我想向大家重點介紹金融創新方面的情況。近年來,金融創新風起雲湧。隨著主要產品的不斷創新,同信用與市場風險轉移有關的行為越發使人關注。中國的快速發展和不斷開放,市場巨大的參與人數與機構數本身就是一個業界的亮點,還有交易數量的急劇增加,這些都將為金融機構和中介機構帶來持續的利潤增長空間。銀監會成立的短短兩年半時間裡,先後成立了八個專題工作組,聽取了數百位市場參與者的陳述,出台了一系列促進銀行業改革開放、金融創新和加強相關風險監管的指引 與辦法,形成了一系列內部報告和工作規劃,並新設立了「業務創新監管協作部」,目的在於增進監管者與被監管者雙方對創新業務及其相關風險的理解,用科學發展觀統領金融創新建設和相應的風險監管工作。下面,我著重談五個主要方面的看法:
一、關於信用衍生工具和信用風險的轉移
信用風險是銀行業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也是轉軌經濟時期我國銀行業面臨的最大風險之一。近20年多來,國 際銀行業信用風險轉移創新活動十分活躍,最早的信用衍生產品出現在1993年,當時信孚銀行(Bankers Trust)為了防止其對日本金融界貸款遭受損失,開始發行一種兌付金額取決於特定違約事件的債券。投資者可以從購買這種債券中獲益,但如出現貸款不能清償時,投資者就必須向信孚銀行割賠。信用衍生產品到20世紀90年代末真正取得突飛猛進的發展。以轉移信用風險為目的的信用衍生工具的應用和發展,為銀行業提供了全新的信用風險管理方法,也為社會提供了新的投資工具。信用衍生工具有四種基本類型,即信用違約互換(credit default swaps)、總收益互換(total return swaps)、信用差幅 期權(credit spread option)和信用連接的票據(credit-linked note)。簡言之,信用衍生產品是用來交易信用風險的金融工具,交易對像之間簽好金融合約,通過這個合約,將信用風險從標的資產中剝離出來,並進行定價,使它能夠轉移給最適合於承擔或最願意管理這種風險的投資者。其最大的好處在於能夠轉移風險,特別是能夠降低銀行業機構信用風險的集中度,增進市場流動性以及市場透明度。
銀監會對信用風險衍生產品的創新抱積極的態度,但同時也指出值得關注的三個方面風險:一是交易對手風險 問題,即信用衍生產品的交易對手是否能履行其義務;二是法律風險,主要指信用衍生產品交易要服從於「國際互換與衍生產品協會」(ISDA)頒布的標準,但部分產品的創新快於行業標準的制定,另外由於金融衍生工具在許多領域裡發展迅猛,使得有不少交易對手的合法地位存在不確定性等問題;三是一些交易和產品的安排其實不是真正基於轉移信用風險的需要,例如有的交易只是為了轉移災難性風險或宏觀經濟層面的風險,這就增加了複雜性和奇異性。我們還必須指出,除上面三項大風險之外,信用風險的轉移行為中還應考慮操作性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這些風險在合同期內如得不到適當管理,也都會引發大的問題。要通過各種方式使市場參與者充分理解、清醒認識 信用風險轉移中的內在風險。對參與這一市場的非銀行類機構(不屬於銀監會監管的),我們認為最重要的問題是主管部門要聯手努力,1)使他們有效地提高風險管理能力,2)必須確保他們對自己的交易對手有充分的風險測量,3)監管者和相關部門還應依法瞭解信用風險被轉移到被監管機構之外的總體情況。而對市場參與者來說,也應主動認識到,只有與監管者共享更多的信息,增進監管當局和有關部門對自己的市場交易中相關概念、條款及問題的理解,才能使大家更為快速地把握這一領域的最新進展,互相幫助,共同加深對風險的理解與度量。
在 講到信用衍生產品時,必須提到我國資產證券化的試點。今年這是一大創新。經大家努力,我們已探索了對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和管理人包括特殊目的的信託機構的全套監管辦法。銀監會已經發佈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並在日前正式批准了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上進行首批試點。我們相信,這將會為大家提供一個很好的投資工具,並增進市場流動性和市場透明度建設,帶動債信評級工作,不斷優化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