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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對沖基金

圍繞對沖基金的三個核心問題是:什麼是對沖基金?對沖基金是否導致高風險,特別是是否引發了1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要不要對對沖基金加強監管以及如何加強監管? 
雖然對沖基金早已成為全球輿論關注的焦點,但國內的研究並不多見。本文的報告分三部分:一是介紹對沖基金的概況,揭開對沖基金神秘的面紗;二是分析對沖基金是否一定導致金融風險,是否導致了1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三是介紹是否要對對沖基金加強監管的討論。 

一、對沖基金概況 

1、什麼是對沖基金(定義和特點) 
能說出對沖基金的許多別名,如套頭基金、套利基金和避險基金,但要說清對沖基金是什麼並非易事。90年代以來國內出版的多種大型金融工具書,如《新國際金融辭海》(劉鴻儒主編,1994年)、《國際金融全書》(王傳綸等主編,1993年),選入了「對沖(hedging)」、「基金(fund)」、「套利(arbitrage)」、「共同基金(mutual fund)」等條目,卻沒有「對沖基金」的條目,說明直到90年代中期,雖然對沖基金的一些相關術語早已進入,對沖基金卻還聞所未聞。 
國外對對沖基金的理解也頗為混亂不一,試列舉一些最新的研究文獻對對沖基金的定義如下。IMF的定義是「對沖基金是私人投資組合,常離岸設立,以充分利用稅收和管制的好處」。美國第一家提供對沖基金商業數據的機構Mar/Hedge的定義是 「採取獎勵性的佣金(通常占15—25%),並至少滿足以下各標準中的一個:基金投資於多種資產;只做多頭的基金一定利用槓桿效應;或者基金在其投資組合內運用各種套利技術。」美國另一家對沖基金研究機構HFR將對沖基金概括為:「採取私人投資合夥公司或離岸基金的形式,按業績提取佣金、運用不同的投資策略。」著名的美國先鋒對沖基金國際顧問公司VHFA的定義是 「採取私人合夥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主要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證券或金融衍生品。」 
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在向美國國會就長期資本管理公司(LTCM)問題作證時給出了一個對沖基金的間接定義。他說,LTCM是一家對沖基金,或者說是一家通過將客戶限定於少數十分老練而富裕個體的組織安排以避開管制,並追求大量金融工具投資和交易運用下的高回報率的共同基金 。 
根據以上定義,尤其是格林斯潘的間接定義,我們認為,對沖基金並非 「天外來客」,實質仍不外乎是一種共同基金,只不過組織安排較為特殊,投資者(包括私人和機構)較少,打個形象的比方,它就像是「富人投資俱樂部」,相比之下普通共同基金便是「大眾投資俱樂部」。由於對沖基金特殊的組織安排,它得以鑽現行法律的空子,不受監管並可不受約束地利用一切金融工具以獲取高回報,從而衍化出與普通的共同基金的諸多區別開來。 
有人認為,對沖基金的關鍵是應用槓桿,並投資於衍生工具。但實際上正如IMF所指出的,另外一些投資者也參與對沖基金完全相同的操作,如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自營業務部門持倉、買賣衍生品並以與對沖基金相同的方式變動它們的資產組合。許多共同基金,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和大學捐款參與一些相同的操作並且名列對沖基金的最重要投資者。此外,從一個細分的銀行體系中商業銀行的總資產和債務是它們的資本的好幾倍這個意義上看,商業銀行也在運用槓桿。 
通過對文獻的解讀,試將對沖基金與一般共同基金作如下對比(表1),從中可清楚地看出對沖基金的特點,進而確切把握究竟什麼是對沖基金。 

表1 對沖基金與共同基金的特徵比較 
對沖基金 共同基金 
投資者人數 嚴格限制 美國證券法規定:以個人名義參加,最近兩年裡個人年收入至少在20萬美元以上;如以家庭名義參加,夫婦倆最近兩年的收入至少在30萬美元以上;如以機構名義參加,淨資產至少在100萬美元以上。1996年作出新的規定:參與者由100人擴大到了500人。參與者的條件是個人必須擁有價值5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證券。 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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