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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美国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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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签证是签发给外国公司之经理、主管和专业人员调派至其在美国的附属机构、子公司、公公司或合资公司工作的一种签证。分为L-1A和L-1B两种。前者签发给赴美国分支机构的经理或主管,其在美国的居留期限最长可达七年;后者签发给其专业人员,其在美国的居留期限最长可达5年。两种签证中的任何一种家属均可随行。在美国的分公司成立一年后,上述两种公司人员依法均可向移民局申请美国的永久居留,即人们通常所讲的「绿卡」。当申请人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其随行家属亦可同时获得绿卡。
申请L-1签证的资格(所付的简要要求资格,与本介绍的要求一致,请见另纸说明)

公司必须具备的资格
任何外国公司只要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和一定数量的员工,同时有经济能力支持其已在美国的分支机构的正常营运或建立新的分支机构并使其正常营运,即可调派其符合资格的雇员以L-1身份进入美国在其已有分支机构工作或建立新的分支机构。这些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包括:
1. 公司分部。其所有权,经营权,财务等属同一公司,只是经营地点不同
2. 子公司,指同一公司在另一公司拥有股权的公司,其股权可能是100%,但最少不得低于51%
3. 分公司。指在海外的公司和美国境内的公司这两个公司的50%以上的股权为作为第三者的同一个人或机构拥有
4. 合资企业。指两个或多个公司合作的企业、项目或贸易活动
上述几种分支机构只要从法律上构成了其海外母公司控股股权关系,而不论其在美国的业务范围,只要是合法经营,同时有支付雇员工资的能力及保持公司运转的资金,即符合申请L-1签证的条件。
如果海外公司在美国没有分支机构,或者已有分支机构但仍打算新开公司,也可以为其调派人员申请L-1签证。

个人必须具备的资格
符合申请L-1签证资格的海外公司可以调派其雇员赴美国之分支机构工作。这些受调派的雇员必须是母公司自己的雇员,在过去3年中至少有12个月的时间连续不断地在该母公司工作,其工作职务必须是经理、行政主管或者专业人员。经理、行政主管及专业人员是指具有下列职权者:
  经理 至少需有以下职权
1. 掌管该公司或该公司的一个部门
2. 监督指导其他主管、专业人员或行政人员的工作或掌管该公司的重要职能部门
3. 对下属人员有人事解雇权或担任公司高层管理职务
4. 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有日常工作的决定权
管理普通工人的基层主管,除非其管辖的工人属专业人员,否则不能列入经理人员。
行政主管 其职权包括
‧ 指导公司或公司主要部门的管理工作
‧ 制订公司整体或部分目标与政策
‧ 具有许多事务的自行决定权
‧ 只对上一层行政主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负责并接受其一般性指导

申请程序
L-1签证的申请必须首先由准备调派雇员的外国母公司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向移民局提出陈情申请。这些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可以是公司分部、子公司、分公司或合资公司,但其同海外母公司必须有前述隶属关系。如果海外母公司在美没有分支机构,则可成立新公司,以该新成立的美国公司作为陈情人向移民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美国公司的有关材料、海外母公司的有关材料、两者隶属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申请人个人材料这四类。当申请由移民局核准后,申请人即可凭移民局的批准件及有关材料向境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签证申请获准后,即可赴美工作。签证有效期一般同批准件的有效期相同,但通常不超过2年。

电话:010-82840755 82847313 400-7227-010(免费热线)
传真:010-82840755-815
邮箱:[email protected]
网站:www.aci-chin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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