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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签证类别

]A-1 大使、公使、职业外交官以及他们的家属。
 

A-2 其他外国政府官员或雇员,以及他们的家属。

A-3 A-1及A-2非移民签证外国人的侍从、或私人雇佣的人员。

B-1 商务人员,持该种签证的外国商人可以在美国从事与他们本国公司业务有关的活动。这些商人不可从美国的任何来源领取酬劳。

B-2 观光人员,B-2签证持有人在美最多只能停留六个月。美国政府最近实施的签证豁免计划,允许某些国家的国民免签证进入美国,不过他们必须符合美国的规定,并且计划在美停留九十天以内。

C-1 过境的外国人,持该签证的旅客经由美国转赴其他国家。C-1签证不是一般的签证,持有人绝不可在美国工作。

C-2 过境的联合国总部的外国人。

C-3 过境的外国政府官员,以及他们的家属、侍从或私人雇佣的人员。

D-1 船员或飞行人员(随原来搭乘的轮船或飞机离境者);,D-1证证持有人在美国不可工作或改变身份,在美只能停留廿九天。

D-2 船员或飞行人员(不随原来搭乘的轮船或飞机离境者)。

E-1 条约商人、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事实上是一种没有限期的签证。持有人第一次可获五年的签证,以后延期也很容易申请。E签证持有人每入境美国一次即可获得一年的停留时间,所以他们有可能永远不必再申请签证。

E-2 条约投资人、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事实上是一种没有限期的签证。持有人第一次可获五年的签证,以后延期也很容易申请。E签证持有人每入境美国一次即可获得一年的停留时间,所以他们有可能永远不必再申请签证。

F-1 一般学生,F-1签证持有人通常在读书期间是不准工作的。F-1学生毕业后可由就读学校的外国学生顾问推荐申请工作实习。工作实习不能超过十二个月。F-1学生在毕业前也有六个月的工作实习机会,不过不管是在毕业前或毕业后实习,全部工作实习时间只有十二个月。『麦当劳法律』是在麦当劳速食店游说之下通过的法案,该法允许美国公司雇用外国学生每周工作廿小时,不过先决条件是他们必须曾经公开招收美国人工作,并且在六十天内找不到适当的美国人担任该工作。学生毕业后仍可继续持F-1签证的好处是,雇主可以立即雇用外国学生工作,不须经过移民局的申请手续。不过,学生就任的工作有限制,一定要与他们的主修科目有关。

F-2 一般学生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G-1 受美国政府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的主要代表以及他们的部属及家属。

G-2 其他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的代表,以及他们的家属。

G-3 不受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及非会员国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代表、家属。

G-4 在国际机构服务的官员或受雇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属。

G-5 G-1、G-2、G-3、G-4人士的侍从、私人雇佣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属。

H-1 具有杰出成就及能力的临时工作人员。

H-1B 签证发给专业人才和具有特殊才能的外国人。H-1B签证的申请必须经过劳工部的批准,再向移民局递表。雇主必须根据递表时期所获得的最详实资料,付给外国雇员比该职位所应得到的酬劳更高或是相当的酬劳。H1-B签证的时限包括延期在内,不能超过六年。一九九○年移民法规定每年获得H-1B签证的外国人不能超过六万五千人。

H-1C 签证发给来美担任短期注册护士的外国人。

H-2A 提供短期农业劳务的人员,这些人必须在自己国家拥有住所,而且不拟放弃这个住所。

H-2B 提供短期非农业劳务的人员,雇主必须在找不到适当的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担任这些工作的情形下,才能雇用外国人。

H-3 签证为在美接受训练,并且不从事任何产生性工作的外国人所持有。这种训练计划必须在课堂型态的环境中进行,或是在职训练,或是学习,或是观察。申请者可以考虑自己的背景、学位和薪水等因素决定是否利用H-3签证来美。

H-4 H-1、H-2、H-3人员的家属。H-4签证持有人不可在美工作。如果他们想在美国工作,他们可以转换成H-1之类的工作签证。非移民签证持有人很可能携眷来美。持H-4签证随父母来美的孩子,如果是在移民局认可的学校就读,他们把身份转为F-1可能更为有利。因为他们可在毕业后享受在美工作达十二个月的权利。H-4签证持有人不转为F-1也可在美上大学。

I 新闻工作人员,其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

J-1 交换访客,在许多情形下,他们在完成交换计划后必须返国两年才能申请其他的非移民签证或是永久居留权。

J-2 J-1的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

K-1 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

K-2 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的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K-3 美国公民的外籍配偶,在未申请到移民身份之前赴美等候申请批准。

K-4 美国公民的外籍配偶之21岁以下未婚子女,与K-3一起赴美之团聚签证。

L-1 国际公司受调派人员,这是在美国的外资公司极重要的一种签证,因为它让持有人来往于母公司和子公司,合资企业和关系企业之间。

L-2 L-1的家属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M-1 职业学校的学生,这名学生在美只是暂时性的,而且不能从事其他活动。M签证持有人必须维持在自己国家的住所,并且无意久居美国。M签证持有人可以携带配偶和孩子来美。

M-2 M-1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N 特殊移民的配偶,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O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运动方面有特殊成就,来美寻求其继续工作,配偶,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同行。 O签证持有人不受制于返国居住的规定,所以他们不必证明他们无意放弃在自己国家的居所。

P 发给具有国际水准的运动员,不管是个人或是运动队伍的一员,或是在具有国际水准的演艺团体中表演的一员。这名艺人必须在该演艺团体中至少作了一年表演,并且与该团体关系密切,不可分离。如果这个演艺团体只在国内享有知名度和水准,司法部长可视实际情形,豁免其具有国际声誉的要求。有关方面在核发P签证前必须先与在运动或演艺娱乐方面有专门知识的劳工组织研究磋商。

Q 发给短期(不超过十五个月)来美参加国际文化交流计划的外国人。这项由司法部长指定的国际文化交流计划,目的是提供这名外国人实习、工作的机会,并让美国人认识这名外国人自己国家的历史、文化和传统。这名外国人的酬劳将与美国工作人员一样,工作环境也相同。

R 发给在申请来美之前的两年,曾是某一宗教派的成员,而且这个宗教教派在美国确实拥有非营利宗教组织的个人及其配偶、孩子。R签证持有人在美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五年。这些人包括:1传教士2专业宗教工作者和神职人员3其他为非营利宗教组织或免税宗教组织工作的宗教人员。

V-1 美国绿卡之外籍配偶赴美,等候移民申请之批准。

V-2 美国绿卡之外籍配偶之21岁以下未婚子女,赴美等候移民申请之批准。

NATO-1 至NATO-7 北大西洋公约驻在美国境内的外国人及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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