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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測試

 

 


犯罪心理測試技術公安大學應用
情況簡介

文/ 丁同春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心理測試中心

一、這項技術的歷史淵源和科學稱謂

    1895年,意大利犯罪學家龍勃羅梭首先把生理測試技術用於「測謊」,在這之後的近二十年裡,不斷有人應用類似的方法來判斷受測者供述的真實程度。1921年,美國的拉森和基勒發明了專用的心理測試儀。並且於1923年首次用於實際辦案。自此,警察偵辦案件中使用的專用心理測試儀出現了。七十年代的美國,測試技術擴展到用於私人企業,用於人事審查和偵破內盜案件,取得了很大成\功。三十年代,日本和歐洲開始從事測試技術的研究和應用。二戰以後,美國的「測謊」技術開始在各國緩慢推廣,80年代以後發展迅猛。目前,世界上有50-60個國家和地區在從事這項技術的研究。

    我國的心理測試技術的發展開始於80年代初期。
    1980年公安部刑偵局局長劉文同志帶隊去日本考察時,其間考察了這一技術後,認為「測謊儀是有科學依據的,過去持全盤否定的態度是錯誤的」。
    1982年公安部引進一台美國產的MAKE-Ⅱ型語音分析儀,在北京市公安局試用,王補等人使用後認為,由於中西方的語言文化的差異,此單道測試儀準確率較低,不宜推廣使用。

    以此為發端,眾多單位和有關專家、學者及工程技術人員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進行了本土化的開發研究和實驗,開發研製出了系列國產測試儀並運用於實踐,取得了較好的成果。

    對此項技術及儀器,作為一種科學的探索直到今天還存在不同的認識,有人把它定義為是語言真偽的鑒別的技術。因此,解釋為 「測謊」或「測謊技術」,我們認為其科學稱謂應是心理測試技術。前蘇聯和現今俄羅斯國家的統一稱謂是心理生物測試儀;美國和當今世界上百個國家及地區均稱之為「多道心理生理描記儀(polygraph)」;公安部審定的儀器統稱為心理測試儀。我們認為,由心理測試技術理論,心理測試方法和調查與偵查專用心理測試儀器等三大部分共同組成的技術,稱之為心理測試技術。

    從該項技術的原理上闡釋,此項技術絕不是「測度被測人是否說謊」,也不是「測人說的話(或供詞)是不是說謊。」心理測試圖譜評判的是被測人有無對違法犯罪事實的特殊事件的心理痕跡。犯罪心理學研究表明:唯有真實經歷了違法犯罪事件的人,才能夠在人的心靈深處留下難以磨滅的印記;沒有經歷過違法犯罪事件的人,不可能在心理測試圖譜上顯現出來相關特異的心理生物反映指標。從科學的意義上講,心理測試技術檢測的是「真」,是有無特殊事件的真實經歷和真實心理痕跡或心理記憶。犯罪記憶是儲存在刑事案件相關人員大腦中的刑事案件的相關信息,是屬於長時記憶。為了將犯罪記憶從刑事案件的相關人員的大腦中提取出來,必須借助科學的記憶提取技術。提取犯罪記憶的核心是確定適宜的心理刺激。通過適宜的心理刺激可引起他的生理指標的變化。

    如常見的變化有:(1)呼吸系統:速率、容量異常以增加供養氧量,表現出喘氣粗、口乾等;(2)循環系統:脈搏加快、血壓升高、輸血量增加;(3)皮膚:體溫微升、變紅變白、出汗、毛髮聳立等;(4)內臟:肝臟輸出更多的肝糖;(5)消化系統:胃臟收縮、消化液分泌異常;(6)眼睛:瞳孔放大;(7)肌肉:顫抖等。

    我們認為心理測試技術,是運用現代心理學、犯罪心理學和實驗心理學原理以及神經心理學、生物電子學等研究成果,通過專用測試儀器軟硬件和智能化計算機系統,同時同步記錄人的多項心理生物反映指標,進而評判心理痕跡對應相關程度的實驗心理技術。即是由專業測試人員,根據案件情況,用事先編製好的與心理測試相關的題目,向被測試人提問,以形成對被測試人的心理刺激,再用計算機化心理測試系統記錄其情緒的生理反應,以此分析判斷被測試人與案件的關係,幫助偵查人員甄別犯罪嫌疑人、知情人和無辜者的一種偵查實驗心理鑒定技術。由於目前心理測試技術主要應用於案件的偵查當中,我們認為稱為犯罪心理測試技術是比較合理的。

二、公安大學使用犯罪心理測試技術的情況

    公安大學主要採用的測試儀器就是PGA型心理測試系統。通過我們實踐檢驗,認為這種儀器測試題容量大,信號穩定較適合刑事案件的測試需要。從1992年起,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在大量實驗的基礎上開始不斷地應用犯罪心理技術參與全國各地公安、檢察院、法院、部隊保衛等部門主持偵破的重特大疑難案件。在十多年的時間內,公安大學的犯罪心理測試技術協助公安等實戰部門辦理了700多起案件,有些是重大疑難案件。到目前為止保持著大於97%或認定或排除的準確率。並在實踐成\功的基礎上建立起了一套適合中國國情的犯罪心理測試技術理論、方法和應用程序。1998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正式批准公安大學心理測試中心為全國惟一的犯罪心理測試技術專業碩士研究生點。目前,心理測試中心已經培養了一批專業研究生,並成\功地舉辦了12期培訓班,培養了一大批專業心理測試人員。

    經過十年多的實踐,我們發現犯罪心理測試適用的案件類型是很廣泛的。可以說,對於能使作案人形成深刻印象的案件,有紮實、客觀的前期偵查工作為基礎,就可以進行犯罪心理測試。我們測試的案件類型主要有:
    1.殺人、搶劫、強姦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
    2.盜竊案件:特別是監守自盜、裡鉤外聯等案件的偵破;
    3.投毒案件;
    4.爆炸案件;
    5.縱火案件;
    6.貪污、行賄、受賄案件;
    7.錢物、財產糾紛案;
    8.民事糾紛案件;

    此外,公安大學心理測試中心和各分中心在一大批專家學者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經過多年的探索、總結,吸收國內外先進技術和科學方法,系統地提出的適合我國國情的犯罪心理測試技術模式,將犯罪心理學測試技術分解為六個步驟:

    1.犯罪心理行為描繪技術
    即根據前期偵查工作所揭示的作案過程及細節,依據心理學、偵查學等的原理,描繪作案人的心理活動動態特徵。在這一步驟中需要弄清的是引發犯罪動機的心理需求,第一動機和第二動機-犯罪動機的惡性發展,動機衝突與復合動機,作案人有無心理弱點,有何種心理弱點等。

    2.犯罪心理測試編題技術
    首先要確定編題的目標點,即只有刑偵人員、犯罪嫌疑人掌握的案件情節,而且必須是沒有擴散的情節。其次編題要講究「測試效度」,即對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線打擊的力度。
   
    目前用於實戰的主要編題方法有1SKY法(懷疑是誰、知道是誰、是否是你);2緊張峰測試法(POT法),這種方法可以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那些僅有偵查員和與案件相關的人才可能知道的犯罪信息,主要用於測試作案人數等;3犯罪情節測試法(GKT法),這種方法是美國明尼蘇達州醫學院的心理學教授萊肯特提出的,是緊張峰測試法的延伸和擴展,主要用於犯罪動機掃瞄等。萊肯特認為測試人員應對「被測試人員是否知情」比「他是否說謊更有興趣」。這種方法的關鍵在於:(1)要有一定數量的有效項目。(2)現場的情況要嚴格保密。這一點在美國是很難作到的,所以這種方法在美國尚未普遍使用。在90年代公安大學與美國聯邦調查局的測謊專家交流時,他們認為我們採用GKT法的優越條件是他們沒法做到的,這種方法比較適宜中國的測試。4準繩問題測試法(CQT法),這種方法四十年代由美國人裡德首創。多年來,這種方法一直是美國測試領域應用最廣泛的方法,主要用於甄別犯罪嫌疑人和無辜者。這種方法的成敗的關鍵在於能否正確、恰當的選擇準繩問題;5相關不相關法,即目標問題和非目標問題間隔提出。根據中國人的正常心理實驗域值的標準,一套測試題目的編制以40至50題為宜。

    我們目前測試使用的編題方法是綜合編題技術,這在實踐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根據這項技術的實踐結果,我們認為心理測試技術是人機結合的系統,其中人的因素佔有更重要的地位。
編題要把握的基本原則是:1重逆向思維和辯證邏輯地分析問題。對於被測試人,不僅要瞭解其是犯罪嫌疑人的根據,也要瞭解否定的根據,以保持編題的客觀性;2遵循記憶的規律、聯想的規律;3防止語言運用的混雜模糊,考慮到語音的地區差異和文化層次的差異,必須強調編題的口語化、方言化和通俗化,切忌長句。另外,還要注意黑話、隱語、外號的使用;4「入流不陷入,對事不對人」,題目的編制不能帶有任何傾向性。

    3、犯罪心理測前談話
    實施這一步驟的主要目的是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瞭解被測試人的病史、身體狀況和心理基本情況,從而確定其是否符合接受心理測試的條件;二是與被測試人在短時間內建立起一定的心理關係,使其心理不致反常,並向被測試人解釋怎樣進行心理測試,消除其可能產生的緊張心理,從而使其能夠積極配合,按照要求接受測試;三是向被測試人闡明有關該起犯罪的情況,併力圖讓被測試人說明他知道些什麼情況,甚至一些有關犯罪的情況,以喚起其對於案件事實的回憶,為測試創造良好的心理條件。

    4.心理測試儀器軟、硬件及操作技術
    實測主要包括測試儀器的安裝、測試問題的提出及儀器的操作。儀器的安裝、聯機應準確到位,尤其是對於被測試人身上的傳感裝置的安裝,更應細緻、準確,否則無法獲得理想的域值記錄。提問應聲音宏亮,但不能帶有任何傾向性,更不能有任何暗示。在實測中儀器的操作應緊密配合提問,如對於不同年齡的、心理素質不同的被測試人以及累犯、慣犯,應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節增益值。為測試的準確起見,一套測試題目對同一個被測試人應連續測試三遍,使之相關目標問題相互對應。

    5.心理測試圖譜評判
    我們使用的國產PG-A型心理測試儀運用了三項心理反應值,即皮膚電、呼吸波、脈搏波。在測試中,三項反應值隨著測試問題的提出在聯機的計算機屏幕上同步顯現,形成測試圖譜。評圖有同步評圖和測後評圖兩種方式。一般來說,在整體評判中,皮膚電阻值占65%,呼吸波值占25%,脈搏波值占15%。按照目前國際上通行的指標,圖譜綜合反應值與目標問題的對應率在30~40%的應認定為局部知情,40~50%的為知情,50~60%的為參與性知情,對應率在60%以上的應認定為犯罪嫌疑人。

    6.測後訊問
    只要測試表明被測試人是知情人或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應抓住時機進行測後訊問。測後訊問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由審訊人員根據案情靈活掌握,沒有固定的模式,但審訊的方式與測試結果緊密結合、相互印證是必要的。

    這六個步驟前後銜接,相互呼應,構成了犯罪心理測試技術系統的整體。從多年的實踐情況來看,這一具有我國特色的測試方法是可行的。

三、犯罪心理測試技術的主要作用

    根據我們在全國的刑偵實踐中運用犯罪心理測試技術的情況來看,我們認為犯罪心理測試技術的科學性是經得起實踐的檢驗的。在心理測試儀的幫助下,時間長達15年之久的遼寧省義縣公安局偵辦的殺害派出所所長並搶劫槍支案;河南省開封市尉氏縣公安局偵辦的殺害公務員案;河北省秦皇島市公安局偵辦的持槍入室搶劫案;河北省東光縣公安局偵辦的縱火焚屍案件;陝西省安康市公安處偵辦的特大投毒案;新疆吉昌市公安局偵辦的金庫被盜案;總政二炮保衛部偵辦的盜車案,西藏公安廳偵辦的銀行丟失珠寶案等一批重大懸疑案件紛紛告破。我們認為犯罪心理測試技術的主要作用包括:

    1.在偵查階段的初期,在摸底排隊、甄別嫌疑人等方面可以明顯提高辦案效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從而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

    2.測試的結果不僅可以在鑒別無辜、確定嫌疑人、幫助確定偵查方向及偵查範圍、判別口供的真偽等方面提供一定的依據,而且可以加深辦案人員對案件的認識,增強辦案的信心。

    3.對於缺乏痕跡物證的案件,特別是久偵未破的疑難案件,通過測試,還可以從犯罪嫌疑人的反應中發現證據線索。

    4.對於瓦解嫌疑人的抗拒心理,促使其供述案件事實,也有一定的效用。

    5.幫助分析辨別口供與證據、口供與口供之間的矛盾。
    在案件的偵破過程中,口供與口供,口供與證據之間經常存在很多的矛盾之處,而又無法取得旁證來甄別真偽也是常見的。如在有的案件中特別是在一些法院的民事糾紛案件中,涉案人員或原、被告對同一個問題的陳述說法不一,甚至截然相反,而又難以對證,這種情況下,心理測試就可以大顯神通了。

    6.輔助和驗證其他鑒定工作。
    刑事偵查鑒定包括:手印、文書印鑒,法醫、毒化、痕跡等。其客觀性和科學性是不容懷疑的,但各鑒定互相獨立、難以相互補充驗證。有的tine,由於送檢材料不夠清晰、完整和主客觀條件的限制,某一具體的鑒定工作出現疏漏和差錯總是難免的。雖然在實際工作中採取了種種措施來防止錯誤的發生,但是對同一案件出現不同的鑒定結論還是常有的。由於心理測試所分析的信息來源和其他鑒定的檢材不同(後者是附著在現場物品上的信息而前者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過程中留在大腦中的記憶),因此在上述情況下,心理測試可以對其他鑒定工作進行輔助和驗證。

    犯罪心理測試技術在實戰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應看到任何社會實踐活動中,人是第一位的因素,犯罪心理測試更是如此。目前使用的心理測試技術我們是人機結合的系統。測試是否成\功、是否公正,能起多大的作用等都與測試人員的特質(包括知識、經驗、測試時的精神狀態、身體狀態、法制觀念、認識能力等)密切相關。

 四、當前犯罪心理測試技術領域內存在的問題

    我們應該看到,犯罪心理測試技術在我國的應用現在還處於初級階段,相當多的同志對於這項技術在認識上還有一定的差距,對於這項技術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存在質疑,這種認識上的差距在基層部門表現得尤為突出。認識上的問題,使得這項技術的運用受到一定的局限,在實踐中產生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如下:

    1.懷疑和否定
    認為這項技術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測試結果目前尚不能作為法庭證據使用,測試沒有意義,此外由於思想僵化、觀念陳舊、意識落後的原因,沒有經過深入的瞭解,僅憑主觀想像就否定這項技術的科學性,導致盲目抵制。

    2.不能正確運用這項技術
    如在實踐中極少見到運用這項技術在摸底排隊中排查嫌疑人。而往往是當案件偵查已經走入死胡同,沒有別的方法可用了,才想起用這項技術試一試,「死馬當做活馬醫」,一旦未能奏效,就產生這項技術「也不過如此」、「沒用」的觀點。另外,實踐中我們也遇到過這樣的情況,當通過測試否定了某個嫌疑對像時,一些辦案人就認為心理測試否定了自己前一階段的工作而不服氣。

    3.盲目崇拜
    憑著對這項技術的一知半解,認為是高科技,奉若神明,一味輕信,不管方式方法,片面地誇大作用,主觀地認為「一測永逸」,往往導致以測代偵。更有甚者,在案件缺乏痕跡物證的情況下,僅憑心理測試的意見,不是在堅定了工作信心的情況下,下大力氣去查證有力的證據,而是主觀地認為「高科技都證明是你做的案,你還不供,態度極不老實」,為獲取口供,反而採用刑訊逼供的手段也曾發生過。

    4.缺乏行業規範
    主要是指心理測試硬件發展不平衡,商業行為嚴重,形成不良競爭。對這項技術發展不利,希望盡快制定行業規範。

    5.缺乏理論研究人員
    中國從事心理測試行業的人本來就不多,而很大一部分人主要致力於儀器的生產和銷售,實際進行理論研究的人員很少。對於這項技術在應用中的技術細節問題,真正切合實際的潛心研究還很不夠,如:使用的最佳時機;測試方法對於不同案件的綜合運用的問題;測後評圖的標準化問題;如何看待測試和使用結果;測後訊問的技巧等等,都需要有關專家、學者下大力氣加以研究。

    作為一項刑事偵查技術的輔助手段,犯罪心理測試是一項嚴肅的法律行為,必須在嚴格的法律規範下運作。同時,心理測試又是一項科學的活動,必須嚴格依科學規律辦事,不能唯上、唯官、唯人,否則出差錯就是在所難免的。由於我國在這方面起步較晚,我國刑事訴訟法還未將其規定作為證據使用,相應的有關法律程序如測試技術人員的培訓考核及資格認定問題、審批制度、法律手續、審批機關、主管部門,測試儀器的監製、銷售、登記等一系列重大問題還沒有得到解決。因此,這項技術在我國的推廣和健康發展還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

    以上是我們在實踐和研究的基礎上的一些粗淺的看法,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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