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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信先行策略:更新招募說明書

2007年第2號  
核准文件:證監基金字[2004]69號文
核准日期:二零零四年五月十日
基金名稱:泰信先行策略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光大銀行
本報告送出日期: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二日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更新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更新招募說明書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作出的任何決定,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2、投資有風險,投資人申購本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3、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4、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5、本更新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期為2007年6月28日,有關財務數據(未經審計)和淨值表現及投資組合數據的截止日為2007年6月30日。原招募說明書與本更新招募說明書不一致的,以本更新招募說明書為準。
 
目    錄
第一節 緒 言 1
第二節 釋 義 2
第三節 基金管理人 4
第四節 基金托管人 12
第五節 相關服務機構 15
第六節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22
第七節 基金的轉換 29
第八節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及轉托管 34
第九節 基金的投資 36
第十節 基金的業績 43
第十一節 基金的財產 44
第十二節 基金財產的估值 45
第十三節 基金的收益分配 49
第十四節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51
第十五節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55
第十六節 基金的信息披露 55
第十七節 風險揭示 59
第十八節 基金的終止與清算 62
第十九節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63
第二十節 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78
第二十一節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85
第二十二節 其他應披露事項 87
第二十三節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88
第二十四節 備查文件 88
第一節 緒 言
本更新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泰信先行策略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更新。 
本更新招募說明書闡述了泰信先行策略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更新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內容、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根據原招募說明書所載明資料申請募集,基金合同於2004年6月28日正式生效。 
本更新招募說明書由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更新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更新本招募說明書作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更新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瞭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本更新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期為2007年6月28日,有關財務數據(未經審計)和淨值表現及投資組合數據的截止日為2007年6月30日。原招募說明書與本更新招募說明書不一致的,以本更新招募說明書為準。  
第二節 釋 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代表如下含義: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信先行策略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指《泰信先行策略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說明書 指《泰信先行策略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更新招募說明書 指《泰信先行策略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是基金合同生效後對招募說明書的定期更新;
《基金法》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運作管理辦法》 指《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銷售管理辦法》 指《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信息披露辦法》 指《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中國證監會 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基金管理人 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國光大銀行;
直銷機構   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銷機構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託代為辦理本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轉托管等業務的機構;
銷售機構 指直銷機構及代銷機構;
註冊登記業務 指本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註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註冊登記機構 指辦理本基金註冊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註冊登記機構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賬戶 指註冊登記機構為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由該註冊登記機構辦理註冊登記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交易賬戶 指銷售機構為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由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轉托管等業務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達到成立條件後,基金髮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招募說明書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時間段,最長不超過3個月;
存續期 指基金成立並存續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開放日 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T日 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日期;
T+n 日 指T日後(不包括T日)第n個工作日;
認購 指在本基金設立募集期內,投資者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申購 指在本基金成立後,投資者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贖回 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購回基金份額的行為;
基金轉換 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並由同一註冊登記人辦理註冊登記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額的行為;
轉托管 指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將其在某一銷售機構交易賬戶持有的基金份額全部或部分轉出並轉入另一銷售機構交易賬戶的行為;
元 指人民幣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資產總值 指基金購買的各類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資等的價值總和;
基金資產淨值 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
基金資產估值 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先行策略 本基金投資策略的核心,是對國際流行的均值反轉策略在中國市場的改良應用,在投資操作中注意運用股價波動的均值反轉規律,強調"先行價值發現、提前控制風險";簡單講,就是在市場取得一致認識之前,超前發現和介入價值被低估的行業和個股,並在市場存在下跌風險時,通過資產配置比例的調整,提前控制下跌風險。
第三節 基金管理人
一、基本情況 
基金管理人名稱: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42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42層 
成立日期:2003年 5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朱崇利 
總經理:高清海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42層 
電話:021-50372168 
傳真:021-50372197 
聯繫人:王偉毅 
發展沿革: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irst-Trust Fund Management Co.,Ltd.)是山東省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聯合江蘇省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青島國信實業有限公司共同發起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於2002年9月24日經中國證券監督委員 會批准正式籌建,2003年5月8日獲准開業,是國內實施"好人舉手制"以來第一家以信託投資公司為主發起人而發起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目前下設權益投資部、固定收益部、研究部、金融工程部、清算會計部、信息技術部、監察稽核部、渠道業務部、理財顧問部、上海理財中心、北京理財中心、電子商務部、綜合管理部和北京辦事處。截止至2007年6月15日,公司有正式員工62人,多數具有碩士以上學歷。所有人員在最近三年內均未受到所在單位及有關管理部門的處罰。
截止至2007年6月30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4只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具體包括泰信天天收益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基金和泰信中短債基金、泰信優質生活基金,基金資產規模近120億元。
二、註冊資本、股權結構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註冊資本1億元人民幣,股權結構如下: 
股東單位名稱 現金出資金額 股權比例 
山東省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4500萬元 45% 
江蘇省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3000萬元 30% 
青島國信實業有限公司 2500萬元 25% 
合計 1億元 100% 
三、主要人員情況 
(一)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 
1、董事會成員 
朱崇利先生,董事長,EMBA,高級經濟師;曾任山東省計委投資處處長、山東省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黨組副書記兼副總經理,現任山東省魯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黨組副書記、山東省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黃東峰先生,副董事長,大學本科,經濟師;曾任江蘇省計劃與經濟委員會基建處科長、江蘇省投資公司綜合計劃處主任、江蘇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綜合計劃部經理、香港博騰國際投資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現任江蘇省國信資產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江蘇省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李建國先生,董事,碩士;曾任青島市計委投資處處長,現任青島國信實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張牧農先生,董事,工學碩士,高級經濟師;曾任山東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投資部副經理、項目評審部副經理、青島華和國際租賃公司副總經理、法國巴黎魯新公司副總經理,現任山東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投資管理部高級業務經理。 
張中秋先生,獨立董事,大學本科;曾任中葡聯合聯絡小組中方駐澳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經濟小組工作成員,現任中國建設銀行總行香港華建國際金融投資公司執行董事、副總經理。 
劉學湧先生,獨立董事,大學本科,高級經濟師;曾任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總公司天津分公司副總經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總公司人身險部總經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總公司第一副總經理、華泰財產保險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 
劉俊海先生,獨立董事,博士;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研究生院法學系教授、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中國消費者協會理事。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
2、監事會成員 
牟東明先生,監事長,高級經濟師;曾任青島國信實業公司研究發展部經理、青島國信實業公司總經理助理,現任青島國信體育產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戴平先生,監事,大專文化,工程師;曾任江蘇省投資公司科長、江蘇省計劃幹部培訓中心辦公室副主任、中外合資東西方投資咨詢公司副總經理、江蘇省機電輕紡投資公司投資部經理、江蘇省投資管理公司工業部副經理,現任江蘇省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綜合投資部副經理。
桑維英女士,監事,MBA;14年證券從業經驗。2002年10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監察稽核部經理、綜合管理部經理,現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總監。
3、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高清海先生,總經理,經濟學博士;曾任新加坡魯信(亞洲)投資公司董事、濟南百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山東省國際信託公司投資銀行業務部經理。 
吳勝光先生,督察長,碩士,高級經濟師;曾任南京大學城市與資源系副主任、江蘇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投資銀行部業務二部經理、信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部副總經理。 
(二)基金管理小組成員
董紅波先生,基金經理。管理學碩士,5年證券從業經歷,曾任職於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監察局、辦公廳,中國平安人壽上海分公司戰略發展部項目經理。2004年6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後擔任公司研究部副經理,泰信先行策略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附:本基金歷任基金經理情況:
姓名 管理本基金的時間
林少立 2006年5月27日至2007年5月10日
張翎 2005年5月17日至2006年5月27日
郝兵 2005年5月17日至2005年12月31日
管文浩 2004年6月28日至2005年5月17日
(三)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名單
本基金採取集體投資決策制度,投資決策委員會構成如下:  
高清海先生,公司總經理,投資決策委員會主任; 
黃盛先生,研究總監;
梁劍先生,研究部經理兼金融工程部經理,高級金融工程師;
董紅波先生,泰信先行策略基金基金經理; 
另外,督察長、監察稽核部經理列席會議。 
(四)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四、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製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六)編製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八)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九)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一)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權處理本基金的投資。
(二)本基金管理人不得從事以下違反《證券法》《基金法》以及其它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三)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四)本基金管理人將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行為: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材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8、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五)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謀取不當利益; 
3、不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內部控制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員,並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 
2、獨立性原則。公司設立獨立的督察長與監察稽核部門,並使它們保持高度的獨立性與權威性。 
3、相互制約原則。公司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牽制,並通過切實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來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 
4、重要性原則:公司的發展必須建立在風險控制完善和穩固的基礎上,內部風險控制與公司業務發展同等重要。 
(二)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1、控制環境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重視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與內部控制體系。本公司在董事會下設立有獨立董事參加的合規控制委員會,負責評價與完善公司的內部控制體系;公司監事會負責審閱外部獨立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確保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可靠性,督促實施有關審計建議。 
公司管理層在總經理領導下,認真執行董事會確定的內部控制戰略,為了有效貫徹公司董事會制定的經營方針及發展戰略,設立了總經理辦公會、投資決策委員會等,負責公司經營、基金投資、風險管理的重大決策。
此外,公司設有督察長,全權負責公司的監察與稽核工作,對公司和基金運作的合法性、合規性及合理性進行全面檢查與監督,參與公司風險控制工作,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時向公司董事長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2、風險評估 
公司金融工程部和內部稽核人員定期評估公司及基金的風險狀況,包括所有能對經營目標、投資目標產生負面影響的內部和外部因素,對公司總體經營目標產生影響的可能性及影響程度,並將評估報告報總經理辦公會。 
3、操作控制 
公司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方面,體現部門之間職責有分工,但部門之間又相互合作與制衡的原則。基金投資管理、基金運作、市場等業務部門有明確的授權分工,各部門的操作相互獨立,並且有獨立的報告系統。各業務部門之間相互核對、相互牽制。 
各業務部門內部工作崗位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形成相互檢查、相互制約的關係,以減少舞弊或差錯發生的風險,各工作崗位均制定有相應的書面管理制度。 
在明確的崗位責任制度基礎上,設置科學、合理、標準化的業務操作流程,每項業務操作有清晰、書面化的操作手冊,同時,規定完備的處理手續,保存完整的業務記錄,制定嚴格的檢查、覆核標準。 
4、信息與溝通 
公司建立了內部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與業務匯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證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瞭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保證信息及時送達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 
5、監督與內部稽核 
本公司設立了獨立於各業務部門的監察稽核部,履行內部稽核職能,檢查、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揭示公司內部管理及基金運作中的風險,及時提出改進意見,促進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有效地執行。內部稽核人員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內部稽核報告報董事長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的聲明 
1、本公司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 
2、上述關於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3、本公司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公司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第四節 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的托管人為中國光大銀行,基本概況如下: 
一、基金托管人情況 
名稱: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6號光大大廈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6號光大大廈 
法定代表人:王明權 
成立時間: 1992年8月18日 
註冊資本: 82.17億元人民幣 
電 話:010-68560675 
聯 系 人:張建春 
二、主要人員情況 
法定代表人王明權先生,歷任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市分行副行長、武漢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武漢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交通銀行副行長、黨組成員、副董事長、交通銀行行長、黨委書記、副董事長,現任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行長郭友先生,歷任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匯儲備業務中心外匯交易部主任,中國投資公司(新加坡)總經理,中國人民銀行外資金融機構管理司副司長,中國光大銀行副行長,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執行董事、副總經理兼中國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行政總裁,現任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副董事長、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行長。 
陳昌宏先生,北京大學法學學士、碩士。曾任中共中央聯絡部幹部,四川光大資產管理公司董事、常務副總經理,中國光大銀行昆明分行副行長。現任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總經理。 
三、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止2007年6月30日,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共托管國投瑞銀融華債券型基金、巨田基礎行業基金、國投瑞銀景氣行業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基金、大成貨幣市場基金、巨田資源優選混合型基金(LOF)、招商安本增利債券型基金、國投瑞銀創新動力基金共9只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基金資產規模245.72億元。同時,開展了證券公司集合理財計劃、定向委託資產、企業年金等的托管。托管資產總規模318.12億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在基金托管業務中得到全面嚴格的貫徹執行;確保基金托管人有關基金托管的各項管理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程在基金托管業務中得到全面嚴格的貫徹執行;確保基金財產安全;保證基金托管業務穩健運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權益。
2、內部控制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必須滲透到基金托管業務的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的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預防性原則。樹立"預防為主"的管理理念,從風險發生的源頭加強內部控制,防患於未然,盡量避免業務操作中各種問題的產生。 
(3)及時性原則。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內部控制。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堵塞漏洞。 
(4)獨立性原則。基金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機構獨立於基金托管業務執行機構,業務操作人員和內控人員分開,以保證內控機構的工作不受干擾。
3、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委員會委員由相關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工作重點是對總行各部門、各類業務的風險和內控進行監督、管理和協調,建立橫向的內控管理制約體制。各部門負責分管系統內的內部控制的組織實施,建立縱向的內控管理制約體制。基金托管部建立了嚴密的內控督察體系,設立了風險管理處,負責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風險管理。
4、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來嚴格遵照《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信息披露辦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訂、完善了《中國光大銀行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內部控制規定》、《中國光大銀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規定》等十餘項規章制度和實施細則,將風險控制落實到每一個工作環節。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以控制和防範基金托管業務風險為主線,在重要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監督稽核)還建立了安全保密區,安裝了錄像監視系統和錄音監聽系統,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過定性和定量相結合、事前監督和事後控制相結合、技術與人工監督相結合等方式方法,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 圍繞主要業務環節和內容,監督的方法和程序主要有:
1、通過技術系統,設置基金投資相關參數,對基金投資組合、投資比例、禁止投資品種等每日進行監督。一旦出現違反規定的投資,托管人立即通過電話、書面提示等方式要求管理人改正或上報監管機構。 
2、通過系統和人工結合的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費用支付等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對因基金管理人的過錯導致基金財產減損、或處於危險狀態的,立即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糾正和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包括要求基金管理人賠償損失。 
第五節 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一)直銷機構: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42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42層 
法定代表人:朱崇利 
總經理:高清海 
成立日期:2003年 5 月 8 日 
電話:021-50372168 
傳真:021-50372269 
聯繫人:王偉毅 
(二)代銷機構:中國光大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6號光大大廈 
法定代表人:王明權 
成立時間:1992年8月 
電話:(010)68098317 
傳真:(010)68560314 
聯繫人:劉靜 
客服電話:95595 
網上銀行:www.cebbank.com/www.95595.com.cn 
(三)代銷機構:交通銀行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188 號 
法定代表人: 蔣超良 
客戶服務電話:95559 
傳真:021-58408836 
聯繫電話:021-58781234 
聯繫人:王瑋 
(四)代銷機構: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商城路618號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電話:021-62580818-213 
傳真:021-62569400 
客戶服務熱線:800-820-6888 
聯繫人:芮敏祺 
公司網址:www.gtja.com 
(五)代銷機構: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 號 
法定代表人:王開國 
電話:021-53858553 
傳真:021-53858549 
聯繫人:金芸 
(六)代銷機構:中信建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朝陽門內大街188號 
法定代表人:黎曉宏 
電話:010-65186758 
傳真:010-65182261 
聯繫人:權唐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108(免長途費) 
(七)代銷機構: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廣東省珠海市吉大海濱路光大國際貿易中心26樓26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偉 
電話:020-87555888 
傳真:020-87557985 
聯繫人:肖中梅 
(八)代銷機構: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福州市湖東路99號標力大廈 
法定代表人:蘭榮  
電話:021-68419974
傳真:021-68419867 
聯繫人:楊盛芳
客戶服務熱線:021-68419125 
(九)代銷機構:北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海澱區車公莊西路乙19號華通大廈B座10層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電話:010-68431166 -8010
傳真:010-88018394
客戶服務電話:010-68431166-8010 
聯繫人:文曉波 
公司網站:www.bjzq.com.cn 
(十)代銷機構: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大道720號20樓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客戶服務號:962506 
電話:021-62476600 
傳真:021-62474651
聯繫人:盛雲 
公司網站:www.dfzq.com.cn 
(十一)代銷機構:華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江蘇省南京市中山東路90號華泰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吳萬善 
電話:025-84457777-882、721 
傳真:025-84579879 
客戶咨詢電話:025-84579897 
聯繫人:袁紅彬 
(十二)代銷機構:漢唐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克齡 
註冊地址:深圳市南山區華僑城漢唐大廈24、25層 
電話:0755-26936207  
傳真:0755-26936223 
聯繫人:姚文強 
特別說明:根據中國證監會基金部通知[2005]1號文《關於暫停閩發、漢唐證券公司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通知》要求,本基金管理人已於2005年1月27日暫停辦理漢唐證券公司提交的申購業務。詳情請見2005年1月27日刊登在《中國證券報》上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暫停辦理漢唐證券公司提交的申購業務的公告》 
(十三)代銷機構:湘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長沙市黃興中路63號中山國際大廈12樓 
辦公地點:上海市浦東銀城東路139號華能聯合大廈18樓 
法定代表人:陳學榮 
電話:021-68634518 
傳真:021-68865938 
聯繫人:陳偉 021-68634818-8631 
網址:www.xcsc.com  www.eestart.com 
(十四)代銷機構: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湖貝路1030號海龍王大廈 
法定代表人:王東明 
電話:010-84864818轉63266 
傳真:010-84865560 
聯繫人:陳忠 
(十五)代銷機構: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聯繫電話:010-66568587 
傳真:010-66568536 
聯繫人:郭京華 
(十六)民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58號遠洋大廈F13層1307號  
法定代表人:岳獻春 
電話:010-85252654 85252605
傳真:010-85252655 
聯繫人:李傑 
(十七)山西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號山西國貿中心東塔樓 
法定代表人:吳晉安 
電話:0351-8686766、8686708 
傳真:0351-8686709 
聯繫人:鄒連星、劉文康 
(十八)中信萬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青島市東海西路28號 
法定代表人:史潔民 
聯繫電話:0532-5022026 
傳真:0532-5022511 
聯繫人:陳向東 
(十九)華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辦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號 
法定代表人:汪永平 
聯繫人:唐泳 
電話:0551-5161666
傳真:0551-5161600
公司網址:www.huaans.com.cn 
(二十)新時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成府路298號方正大廈二層 
法定代表人:李文義 
聯繫電話:010-82529778 
客服熱線:010-82529778 
傳真:010-82529975
聯繫人:戴荻  
公司網址:www.xsdzq.cn
(二十一)財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長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號順天國際財富中心26、27層 
法定代表人:蔣永明 
電話:0731-4403428 
傳真:0731-4403399 
聯繫人:張治平 
(二十二)信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江蘇省南京市長江路88號國信大廈18、19樓
法定代表人:錢凱法 
聯繫電話:025-84784782
公司網址:www.thope.com
(二十三)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號
  法定代表人:謝平
  聯繫人:孫洪喜
☆  電話:021-54033888
傳真:021-54035333
客服熱線:965205
公司網址:www.sw2000.com.cn
(二十四)渤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一大街29號
法定代表人:張志軍
聯繫人:王兆權
電話:022-28451861
傳真:022-28451892
客戶服務電話:022-28455588
網址:www.ewww.com.cn
二、註冊登記機構
註冊登記機構名稱: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42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42層 
法定代表人:朱崇利 
總經理:高清海 
成立日期:2003年5月8日 
電話:021-50372168 
傳真:021-50372269 
聯繫人:韓波 
三、出具法律意見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256號華夏銀行大廈14層 
負責人:廖海 
電話:021-51150298,021-51150391 
傳真:021-51150398 
經辦律師:廖海 王道富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昌路56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湖濱路202號普華永道中心11樓 
法定代表人:楊紹信 
聯繫電話:021-61238888 
傳真:021-61238800 
聯繫人:許康緯 
經辦註冊會計師:汪棣、許康瑋 
第六節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與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日常申購和贖回將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和公司網站及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具體名單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為準)進行。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開放式基金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的銷售機構包括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託的代銷機構。目前的代銷機構為中國光大銀行、交通銀行、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漢唐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湘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民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山西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中信萬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華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新時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財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信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據情況變化增加或者減少代銷機構,並另行公告;銷售機構可以根據情況變化增加或者減少其銷售城市、網點,並另行公告。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一)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為投資者辦理申購與贖回等基金業務的時間即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 
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即開放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時間,當前開放時間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基金管理人可與銷售機構約定在開放日增加其他開放時間,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並公告。 
(二)申購的開始時間
本基金於2004年7月7日正式開始接受並辦理申購業務。 
(三)贖回的開始時間
本基金於2004年8月6日正式開始接受並辦理贖回業務。 
三、申購和贖回的程序
(一)申請方式
基金投資者須按基金銷售機構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如投資者是首次申購本基金,可能需要申請開立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賬戶或銷售機構交易賬戶。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 
投資人提交贖回申請時,其在銷售機構(網點)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 
(二)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本基金採用金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前撤銷。 
4、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原則。基金管理人最遲於新規則開始實施日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三)申購與贖回的確認
T日規定時間受理的申請,正常情況下投資者可在T+2日通過本公司客戶服務電話或到其辦理業務的銷售網點查詢確認情況,打印確認單。 
   (四)申購與贖回款項支付的方式與時間
申購採用全額交款方式,若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申購不成\功的款項將退回投資者賬戶。 
投資者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關規定劃付贖回款項。贖回款項將在不超過T+5個工作日之內從基金托管人處劃出。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按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說明書有關規定處理。 
四、申購和贖回的數額與價格
☆    (一)申購數額、餘額的處理方式
1、代銷網點每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500元(含申購費)。直銷網點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500,000元(含申購費),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500元,已在直銷網點有認購本基金記錄的投資人不受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代銷網點的投資者欲轉入直銷網點進行交易要受直銷網點最低金額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每次贖回申請不得低於100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100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 
3、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以上限制進行調整,最遲在調整生效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二)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公式
1、申購份數的計算 
本基金採用"外扣法"計算基金的申購費用及申購份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份數保留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兩位以後的部分捨去,捨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 
例1:不同申購金額的申購份數計算 
假定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1.2000元,申購金額分別為10,000.00元、600,000.00元、1,000,000.00元、3,000,000.00元、5,000,000.00元,則
申購1 申購2 申購3 申購4 申購5
申購金額(元) 10,000.00 600,000.00 1,000,000.00 3,000,000.00 50,000,000.00
適用費率 1.5% 1.2% 0.75% 0.5% 每筆1,000.00元
淨申購金額(元) 9852..22 592,885.380 992,555..083 2,985,074.63 4,999,000.00
申購費用(元) 147.78 7,114.62 7,444.17 14,925.37 1000.00
申購份數 8,210.18 494,071.14 827,129.85 2,487,562.18 4,165,833.33
2、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額扣減贖回費用。其中, 
贖回總額=贖回份數×T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贖回總額保留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兩位以後的部分捨去,捨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 
例2:贖回金額的計算 
假定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1.2000元,投資者贖回10,000份,則:
贖回1 贖回2 贖回3 贖回5 贖回5
持有時間 0~90天 91~180天 181~365天 366~730天 731天及以上
適用費率 0.5% 0.35% 0.18% 0.1% 0%
贖回費用 60.00元 42.00元 21.6元 12.00元 0.00元
贖回金額 11,940.00元 11,958.00元 11,978.40元 11988.00元 12,000.00元
3、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三)基金份額資產淨值的計算公式
基金份額資產淨值=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  
五、拒絕或暫停接受受理申購和情形及處理方式
(一)除出現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絕或暫停接受基金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場所依法決定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3、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認為會有損於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某筆申購。 
5、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如發生上述拒絕申購的情形,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應全額退還投資者。基金管理人拒絕或暫停接受申購的方式包括:
1、拒絕接受、暫停接受某筆或某數筆申購申請; 
2、拒絕接受、暫停接受某個或某數個工作日的全部申購申請; 
3、按比例拒絕接受、暫停接受某個或某數個工作日的申購申請。 
(三)發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說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的,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可以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四)基金暫停申購,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上公告;暫停期間結束基金重新開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資產淨值。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天,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至少一種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的公告,並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資產淨值。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天但少於2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的公告,並在重新開放申購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資產淨值。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重複刊登暫停公告一次;當連續暫停時間超過兩個月時,可對重複刊登暫停公告的頻率進行調整。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信息披露媒體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的公告,並在重新開放申購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資產淨值。
六、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一)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絕接受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
1、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場所依法決定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3、因市場劇烈波動或其它原因而出現連續巨額贖回,導致本基金的現金支付出現困難; 
4、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它情形。 
(二)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將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支付時,將按每個贖回申請人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占已接受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其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應的處理辦法在後續開放日予以兌付。 
(三)發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說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的,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可以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四)基金暫停贖回,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上公告。暫停期間結束基金重新開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資產淨值。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天,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至少一種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贖回的公告並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資產淨值。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天但少於2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在重新開放贖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資產淨值。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2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重複刊登暫停公告一次;當連續暫停時間超過2個月時,可對重複刊登暫停公告的頻率進行調整。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信息披露媒體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贖回的公告,並在重新開放贖回日公 告最新的基金份額資產淨值。
七、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一)巨額贖回的情形
單個開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總數扣除申購申請總數後的餘額)與淨轉出申請(轉出申請總數扣除轉入申請總數後的餘額)之和超過前一日基金份額總份額數的10%,即認為發生了巨額贖回。 
(二)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該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順延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順延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可能會對該基金的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該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明確作出不參加順延下一個開放日贖回的表示外,自動轉為下一個開放日贖回處理。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的贖回不享有贖回優先權並將以下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準進行計算,並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投資者在提出贖回申請時可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3、當發生巨額贖回並順延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指定媒體、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網站或銷售代理人的網點刊登公告,並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4、本基金連續兩日以上(含2日)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體上進行公告。  
八、申購和贖回的註冊登記
基金投資者對本基金提出的申購和贖回申請,在當日交易時間結束前可以撤銷,交易時間結束後即不得撤銷。 
(一)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後,基金註冊與過戶登記人在T+1 工作日為投資者增加權益並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 工作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二)投資者贖回基金成\功後,基金註冊與過戶登記人在T+1 工作日為投資者扣除權益並辦理相應的註冊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註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最遲於開始實施前三個工作日予以公告。 
第七節 基金的轉換
一、基金轉換
基金轉換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並由同一註冊登記人辦理註冊登記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額的行為; 
截止2007年6月30日,泰信優質生活基金與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間的可轉換情況如下:
1、直銷渠道:對於本公司管理的包括泰信天天收益(代碼:290001)、泰信先行策略(代碼:290002)、泰信中短債(代碼:290003)、泰信優質生活(代碼:290004)在內的所有基金,直銷客戶均可申請辦理轉移業務。
2、代銷渠道:各大證券公司
對於部分代銷客戶,可通過國泰君安證券、海通證券、廣發證券、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證券等公司申請辦理泰信天天收益、泰信先行策略、泰信優質生活等三隻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
二、基金轉換申請人的範圍
基金份額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申請和辦理基金轉換。 
三、基金轉換受理場所
基金轉換將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渠道及基金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進行。 
基金轉換只能在同一銷售機構辦理,且該銷售機構須同時代理擬轉出基金及擬轉入基金的銷售。目前本基金轉換業務僅限於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渠道。  
目前,投資者可通過以下途徑辦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網點(上海理財中心、北京理財中心),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站(www.ftfund.com),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戶服務電話(021-38784566)。 
本公司將在條件成熟後,通過其他銷售機構開辦此項業務。由於各銷售機構的系統差異以及業務安排等原因,開展該業務的時間可能有所不同,投資者應以各銷售機構公告的時間為準。 
四、基金轉換受理時間
目前,基金管理人接受辦理基金間轉換的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日。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或交易所交易時間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可視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並提前2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五、基金轉換的程序與原則
(一)基金轉換費用 
1、基金轉換費用構成 
各基金間轉換費用包括轉出基金的贖回費、轉換申購補差費和基金轉換手續費。 
轉換申購補差費按轉入基金與轉出基金之間的申購費率的差額計算收取: 
基金轉換申購補差費率=max[(轉入基金的申購費率-轉出基金的申購費率),0] 
即轉入基金申購費率減去轉出基金申購費率,如為負數則取0。 
泰信天天收益基金和泰信先行策略基金之間的基金轉換手續費率為0。 
2、轉換份額的計算公式 
轉出基金贖回費=轉出份額×轉出基金當日基金份額資產淨值×轉出基金贖回費率  
轉出金額=轉出份額×轉出基金當日基金份額資產淨值-轉出基金贖回費 
轉換申購補差費=轉出金額×基金轉換申購補差費率 
基金轉換手續費=轉出金額×基金轉換手續費率 
轉入金額=轉出金額-轉換申購補差費 - 轉換手續費 
轉入份額=轉入金額/轉入基金當日基金份額資產淨值 
註:轉入份額數保留至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以下捨去,捨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計入基金資產。 
(二)基金轉換的申請與確認 
1、基金轉換的申請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必須根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銷機構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交易時間段內提出基金轉換申請。 
基金轉換以份額為單位進行申請。投資者辦理基金轉換業務時,轉出方的基金必須處於可贖回狀態,轉入方的基金必須處於可申購狀態。已凍結份額不得申請基金轉換。 
基金轉換採取"未知價原則",即以申請受理當日各轉出、轉入基金的基金份額資產淨值為基礎進行計算。 
2、基金轉換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收到基金轉換申請的當天作為基金轉換申請日(T 日),正常情況下,基金註冊與過戶登記人將在T+1日對投資者T日的基金轉換業務申請進行有效性確認。 
基金轉換所涉及的兩隻基金,其中任何一隻處於封閉期、暫停贖回期等非開放日,或者轉換申請份額處於凍結狀態,基金轉換都不予確認。 
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份額及淨轉出申請份額之和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時,為巨額贖回。發生巨額贖回時,基金轉出與基金贖回具有相同的優先級,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資產組合情況,決定全額轉出或部分轉出,並且對於基金轉出和基金贖回,將採取相同的比例確認。在轉出申請得到部分確認的情況下,未確認的轉出申請將不予以順延。
投資人可在T+2 工作日及之後到其提出基金轉換申請的網點進行成交查詢。 
(三)基金轉換的數額限制 
本基金遵循"份額轉換"的原則,基金轉出的最低申請份額為100份;在一個銷售機構的最低持有份額不得低於100份。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某筆基金轉換將導致其在該銷售機構所持有的剩餘基金份額低於100份的,應申請一併轉換,否則,註冊登記系統可自動對該剩餘份額做強制贖回處理。 
單筆轉入申請不受轉入基金最低申購限額限制。 
(四)基金轉換的註冊登記 
1、T日的轉換申請可以在T日規定的正常交易時間內撤消; 
2、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基金轉換成\功後,基金註冊登記人在T+1 工作日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相關的註冊登記手續; 
3、目前,本公司旗下的開放式基金均採用前端收費模式,故投資者轉入的基金份額將被自動記入前端收費模式下,且持有人對轉入基金的持有期限自轉入之日起計算;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註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最遲於開始實施前2個工作日予以公告。 
六、拒絕或暫停基金轉換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一)除非出現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絕或暫停接受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轉換申請: 
1、不可抗力; 
2、證券交易場所在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會有損於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某筆轉換; 
4、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拒絕或暫停接受基金轉換申請的; 
5、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轉換申請被拒絕,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額不變。 
(二)暫停基金轉換,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上公告;暫停期間結束基金重新開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資產淨值。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天,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至少一種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基金轉換的公告,並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資產淨值;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天但少於2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基金轉換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基金轉換的公告,並在重新開放基金轉換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資產淨值;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重複刊登暫停公告一次;當連續暫停時間超過兩個月時,可對重複刊登暫停公告的頻率進行調整。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基金轉換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信息披露媒體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基金轉換的公告,並在重新開放基金轉換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資產淨值。 
第八節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及轉托管
一、非交易過戶是指不採用申購、贖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將一定數量的基金份額按照一定規則從某一投資者基金賬戶轉移到另一投資者基金賬戶的行為,包括繼承、捐贈、遺贈、自願離婚、國有資產無償劃轉、機構合併或分立、資產售賣、機構清算、企業破產清算、司法執行,及基金註冊與過戶登記人認可的其它行為。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 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合格的個人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其中: 
(一)"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承; 
(二)"捐贈"僅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其他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社會團體; 
(三)"遺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立遺囑將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四)"自願離婚"指原屬夫妻共同財產的基金份額因基金份額持有人自願離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額劃轉至另一方名下;
(五)"國有資產無償劃轉"指因管理體制改革、組織形式調整或資產重組等原因引起的作為國有資產的基金份額在不同國有產權主體之間的無償轉移; 
(六)"機構合併或分立"指因機構的合併或分立而導致的基金份額的劃轉; 
(七)"資產售賣"指一企業出售它的下屬部門(獨立部門、分支機構或生產線)的整體資產給另一企業的交易, 在這種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額隨其他經營性資產一同轉讓給後者, 由後者一併支付對價; 
(八)"機構清算"是指機構因組織文件規定的期限屆滿或出現其他解散事由, 或因其權力機關作出解散決議, 或依法被責令關閉或撤銷而導致解散, 或因其他原因解散, 從而進入清算程序(破產清算程序除外), 清算組(或類似組織,下同)將該機構持有的基金份額分配給該機構的債權人以清償債務, 或將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中的基金份額分配給機構的股東、成員、出資者或開辦人; 
(九)"企業破產清算"是指一企業法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的有關規定被宣告破產,清算組依法將破產企業持有的基金份額直接分配給該破產企業的債權人所導致的基金份額的劃轉; 
(十)"司法執行"是指依據生傚法律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二、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必須提供基金註冊與過戶登記人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其中,因繼承、捐贈、遺贈、自願離婚原因導致的非交易過戶向基金銷售網點申請辦理,因國有資產無償劃轉、機構合併或分立、資產售賣、機構清算、企業破產清算、司法執行原因導致的非交易過戶直接向基金註冊與過戶登記人統一申請辦理。 
三、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自申請受理日起,二個月內辦理;申請人按基金註冊與過戶登記人規定的標準繳納過戶費用。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辦理其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的轉托管手續。轉托管在轉出方進行申報,基金份額轉托管一次完成。投資者於T 日轉托管基金份額成\功後,轉托管份額於T+1 日到達轉入方網點,投資者可於T+2 日起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五、基金註冊與過戶登記人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賬戶或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基金帳戶或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包括現金分紅和紅利再投資)一併凍結。 
六、在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條件下,基金管理人將可以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並制定、公佈並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第九節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運用多層次先行策略,靈活配置各類資產,追求收益的長期穩定增長;提前發現和介入價值被市場低估的價值成長股票,在其價值回歸過程中獲取超額收益。 
二、投資方向
限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債券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包括可轉債)等。 
三、投資策略
(一)投資策略 
1、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區別於其他基金的主要特點,是先行策略的運用。先行策略,是對國際流行的均值反轉策略在中國市場的改良應用,在投資操作中注意運用股價波動的均值反轉規律,強調"先行價值發現、提前控制風險",簡單講,就是在市場取得一致認識之前,超前發現和介入價值被低估的行業和個股,並在市場存在下跌風險時,通過資產配置比例的調整,提前控制下跌風險。  
先行策略的主要目標是那些相對於近兩、三年價格高點,股價處於相對低位的股票。通過對其所處行業、公司基本面的分析,尋找價值未能被市場充分認識的股票作為投資對象,利用市場的均值反轉規律,在其價值回歸過程中獲益。 
本基金股票投資部分以先行策略為核心,實行自上而下三個層次的資產配置。 
(1)大類資產配置 
本基金執行靈活的資產配置政策,利用宏觀策略分析系統和市場價值中樞評估系統,在主要投資股票的基礎上,靈活選擇在各類別資產上的進出時機和配置比例。 
1宏觀策略分析系統包括對宏觀經濟運行趨勢的判斷、經濟政策調整的前瞻性分析,以及各類別資產的政策效應研究。 
2市場價值中樞評估系統,通過對移動平均市盈率(PE動量)等指標的綜合分析,合理評估市場價值中樞。根據市場即時市盈率與市場價值中樞的偏離程度,靈活調整大類資產配置比例。在市場處於價值中樞下方時,逐步提高股票投資比例;反之,逐步降低股票投資比例。 
(2)行業資產配置 
行業價值評估系統包括對行業景氣度、行業增長前景、行業盈利能力和行業指數市場表現等因素的綜合分析,是本基金實施行業資產配置的決策依據。 
本基金重點投資處於景氣復甦期或者進入穩定增長期的傳統行業,以及處於成熟早期的新興行業;減持處於景氣高峰、供給趨於過剩的行業,或進入蕭條期的行業。 
(3)股票選擇標準 
根據先行策略選股系統,選擇兼具價值成長特徵和價值回歸潛能的股票: 
1盈利指標和理論增長率達到價值成長股的基本標準(剔除預計當年虧損以及近三年理論增長率為負的股票)。 
2過去一段相對較長的時間內股價相對漲幅不大。 
3綜合動態市盈率(PEG)、市淨率(B/M)、每股經營現金流/每股價格(C/P)及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SG)等指標的價值成長評級處於A股公司前列;其中B/M、C/P為價值因子,SG為成長因子,PEG是兼顧價值和成長的因子。價值成長評級由四個指標值排序結果(其中PEG採取升序排列,SG、C/P和B/M採取降序排列)的加權相加值來決定,每個指標的權重根據其對超額收益的貢獻度來確定。
4企業所處行業發展前景良好,已進入景氣復甦期、穩定增長期(傳統行業)或成熟早期(新興行業),預期主營業務利潤和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保持在較高水平; 
5企業內部治理結構比較完善,產品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處於行業領先水平。 
2、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債券投資部分主要運用久期調整、收益率曲線配置、類別配置、無風險套利和融資槓桿等策略。 
本基金債券投資部分主要投資於國債及信用評級BBB以上的債券,具有以下一項或多項特徵的債券,將是本組合債券投資重點關注的對象: 
(1)流動性較好; 
(2)到期收益率相對於同類債券較高; 
(3)發行人資信程度和財務狀況良好,償債能力強; 
(4)符合本基金投資策略和資產配置的要求。 
(二)決策依據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2、政治形勢、政策趨勢和宏觀經濟形勢; 
3、貨幣政策、利率趨勢; 
4、行業和上市公司基本面; 
5、證券市場發展趨勢。 
(三)決策和操作程序 
本基金參與投資決策和操作程序的機構和部門包括: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部、研究部、金融工程部。具體程序如下: 
1、金融工程部提出投資基準建議,經投資決策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2、金融工程部借助於外部專業機構建立個股、債券歷史數據庫,並初選出符合投資基準的股票/債券,構建"證券備選庫";  
3、研究部與投資部聯合對個股、債券深入調研,精選股票/債券; 
4、基金經理構造基金組合計劃; 
5、金融工程部對投資組合計劃進行風險收益分析,提出修正意見;研究部策略分析師通過宏觀、中觀分析,對投資組合的資產配置提出意見; 
6、投資決策委員會最後確定投資組合方案; 
7、基金經理實施投資組合方案; 
8、金融工程部對投資組合進行跟蹤評估,定期或隨時向基金經理、投資總監、投資決策委員會提供基金投資組合風險評估報告並提出風險控制建議; 
9、基金經理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和實際需要調整投資組合,但調整投資組合應按授權權限和批准程序進行。 
(四)投資組合管理的方法和標準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靈活調整股票、債券和現金的投資比例。在正常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組合投資的基本範圍為:股票資產30%-95%,債券資產0%-65%,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淨資產的5%。其中,股票投資的重點為由本基金先行策略選股系統挑選出的,兼具價值成長特徵和價值回歸潛能的股票。 
四、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65%*新華富時A600指數 + 35%*新華富時中國國債指數 
說明:新華富時中國A600指數是新華富時公司編制的包含上海、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流通市值最大的600只股票並以流通股本加權的股票指數,是目前中國證券市場中公信力較好的股票指數。新華富時國債指數涵蓋了滬深掛牌的國債,是比較有市場影響的國債指數。根據本基金的投資策略和投資範圍的限定,選用以上比較基準是合適的。 
五、投資限制
(一)基金投資限制 
1、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2、基金與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任何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的總和,不超過該證券的10%; 
3、基金投資於股票、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總值的80%; 
4、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5、不違反基金合同關於投資範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等約定;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 
對上述限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本基金於基金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達到符合規定的比例限制。 
因基金規模或市場劇烈變化導致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符合上述規定。 
(二)禁止行為 
1、投資於其他證券投資基金,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2、承銷證券; 
3、以基金的名義使用不屬於基金名下的資金買賣證券; 
4、動用銀行信貸資金從事基金投資; 
5、將基金資產用於擔保、資金拆借或者貸款; 
6、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7、以基金資產進行房地產投資; 
8、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9、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10、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11、以任何方式使用基金資產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資產進行交易,或者使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資產與本基金的基金資產進行交易,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經有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份額持有人同意並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  
12、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對上述事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的處理原則
(一)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二)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三)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權利,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七、基金投資組合報告(未經審計)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國光大銀行根據本基金合同已於2007年7月31日覆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淨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覆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截至2007年6月30日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二)截至2007年6月30日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行業 市值 淨值比
B 採掘業 29,835,100.00 1.60%
C 製造業 748,206,260.81 40.06%
  C0 食品、飲料 76,820,600.50 4.11%
  C3 造紙、印刷 72,981,607.86 3.91%
  C4 石油、化學、塑膠、塑料 94,173,103.57 5.04%
  C6 金屬、非金屬 115,925,554.04 6.21%
  C7 機械、設備、儀表 259,116,973.22 13.87%
☆  C8 醫藥、生物製品 129,188,421.62 6.92%
D 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19,859,777.62 1.06%
E 建築業 16,993,967.64 0.91%
F 交通運輸、倉儲業 34,216,309.16 1.83%
G 信息技術業 13,116,600.00 0.70%
H 批發和零售貿易 181,828,042.91 9.73%
I 金融、保險業 428,465,349.57 22.94%
J 房地產業 155,909,581.60 8.35%
K 社會服務業 17,973,900.00 0.96%
M 綜合類 13,314,341.60 0.71%
     
合計 1,659,719,230.91 88.84%
(三)截至2007年6月30日基金投資前十名股票明細
☆     (四)報告期內基金權證投資情況
註:本期本基金權證投資全部為被動投資。
(五)截至2007年6月30日基金權證投資明細
(六)截至2007年6月30日基金債券投資組合
(七)報告期末債券投資的前五名債券明細
(八)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本基金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證券採用公告內容截止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市場收盤價計價,已發行未上市股票採用成本法計價。銀行間債券按成本計價。上市交易的權證投資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該權證投資的市場交易收盤價估值;未上市交易的權證投資(包括配股權證)按公允價估值。
2、報告期內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沒有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本報告編製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
3、報告期內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中沒有在基金合同規定備選股票庫之外的股票。
4、其他資產的構成
(九)開放式基金份額變動
2007年4月1日--2007年6月30日
序號 項     目 份   額  (份)
1 期初基金份額總額 318,554,420.80
2 加:本期申購基金份額總額 877,898,392.56
3 減:本期贖回基金份額總額 202,970,467.27
4 期末基金份額總額 993,482,346.09
第十節 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一)本基金合同生效日為2004年6月28日。基金合同生效以來(截至2007年6月30日)的投資業績與同期基準的比較如下表所示: 
階段 淨值增長率 1 淨值增長率標準差2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3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4 1- 3 2-4
過去3個月 49.73% 2.33% 19.61% 1.70% 30.12% 0.63%
過去6個月 83.01% 2.24% 53.84% 1.65% 29.17% 0.59%
過去1年來 149.94% 1.80% 103.38% 1.33% 46.56% 0.47%
過去3年來 255.07% 1.40% 149.40% 1.09% 105.67% 0.31%
基金合同生效至今 254.47% 1.40% 150.63% 1.09% 103.84% 0.31%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份額淨值的變動情況,及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的變動進行比較:
第十一節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財產的構成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所擁有的各類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 
二、基金財產的賬戶
本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賬戶,以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基金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於證券清算。以本基金的名義開立銀行間債券托管賬戶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本基金的基金資產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資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資產賬戶獨立。
二、基金財產的保管與處分
(一)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資產。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四)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二節 基金財產的估值
一、估值目標
基金資產估值的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財產的價值。依據經估值後確定的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出的基金份額淨值,是基金申購、贖回、轉換等計價的基礎。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定價時點為上述證券交易場所的收市時間。 
三、估值對像
本基金所持有的一切有價證券。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進行估值: 
(一)上市流通的有價證券以估值日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該證券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盤價估值; 
(二)未上市股票分兩種情況處理: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三)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計算得到的淨價估值; 
(四)在銀行間同業市場交易的債券和未上市的債券按成本估值; 
(五)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如果收盤價高於配股價,按收盤價高於配股價的差額估值。 
(六)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有價證券的公允價值,基金管理公司應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況,基金管理人若採用上述(1)-(5)規定的方法為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仍應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 
(七)債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買入返售證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確認採用權責發生制原則。 
(八)股利收入的確認採用權責發生制原則。 
(九)如有新增事項或變更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估值由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資產淨值的估值後,將估值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所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覆核,覆核無誤後簽字返回給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覆核與基金會計帳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六、估值錯誤的確認與處理
當基金估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公告、予以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估值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根據過錯原則向過錯人追償,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將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一)差錯的確認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註冊與過戶登記人、或代理銷售機構、或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並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於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抗拒,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者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二)差錯處理原則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於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採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並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並且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並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三)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註冊與過戶登記人的交易數據的,由註冊與過戶登記人進行更正,並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資產淨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淨值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及處理
(一)與本基金投資有關的證券交易場所遇法定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處理 
(一)基金管理人按"基金資產的估值"第四條方法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淨值錯誤處理。 
(二)由於本基金所投資的各個市場及其登記結算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計價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三節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構成
(一)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回購利息收入; 
(二)買賣證券差價; 
(三)銀行存款利息; 
(四)因運用基金資產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 
(五)其他收入。 
二、基金淨收益
基金淨收益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等  項目後的餘額。
三、收益分配原則
(一)基金收益採用現金方式分配,投資者可選擇獲取現金紅利或者將現金紅利按紅利發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下稱"再投資方式");如果投資者沒有明示選擇,則視為選擇現金方式分配; 
(二)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三)基金當期收益先彌補上期虧損後,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四)基金收益分配後每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 
(五)如果基金投資當期出現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七)在符合基金分紅條件,本基金每年至少分紅一次。當年成立不滿3個月,收益可不分配。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載明基金收益的範圍、基金淨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對像、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關手續費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托管人核實後確定,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一)收益分配採用紅利再投資方式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二)紅利分配時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投資人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於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注  冊與過戶登記人可將投資人的現金紅利按紅利發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  
第十四節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與基金運作有關的費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1、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1.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2、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托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1、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2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2、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調低基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費,此項調整不需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三)其它與基金運作有關的費用 
1、基金信息披露費用;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3、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4、證券交易費用;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基金合同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上述基金費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支付,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四)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資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 
二、與基金銷售有關的費用
(一)申購費 
1、本基金的申購費按申購金額採用差別費率,投資人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費率表如下: 
申購金額(元) 申購費率 
50萬以下 1.50% 
50萬≤M<100萬 1.20% 
100萬≤M<250萬 0.75% 
250萬≤M<500萬 0.50% 
M≥500萬 每筆1000元 
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 
2、計算公式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費以人民幣元為單位,保留至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以下捨去,不向投資者收取。 
3、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基金的申購費由申購人承擔,用於支付基金銷售代理費和註冊登記費等相關手續費,不計入基金財產。
(二)贖回費 
1、贖回費率隨基金持有時間的增加而遞減,費率分為四檔。持有期限的起始日為基金權益登記日。 
持有期限 贖回費率
0-90天 0.5%
91-180天 0.35%
181-365天 0.18%
366-730天 0.1%
731天及以上 0
 

2、計算公式 
贖回總額=贖回數量×T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基金的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額扣減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以人民幣元為單位,保留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以下捨去,捨去部分所代表的財產計入基金財產。 
3、收取方式及使用方式 
贖回費用由贖回人承擔,75%用於支付銷售代理費用和註冊登記費用等相關手續費,25%歸基金資產。 
(三)申購、贖回費率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許可的範圍內調整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最新的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費率如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最遲將於新的費率開始實施前2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三、基金費用種類的調整
本基金可在中國證監會允許的條件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增加其他種類的基金費用。如本基金僅對新發行的基金份額適用新的基金費用種類,不涉及已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 [2002]128號《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 [2004]78號《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通知》和財稅[2005]10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及其他相關稅務法規和實務操作,主要稅項列示如下: 
1、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徵收範圍,不徵收營業稅。 
2、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自2004年1月1日起繼續免征營業稅。 
3、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自2004年1月1日起繼續免征企業所得稅,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4、基金在2005年6月13日以前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按所得額全額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在2005年6月13日(含當日)以後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 
5、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對價方式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份、現金等收入,暫免徵收流通股股東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6、基金買賣股票自2005年1月24日起按照成交金額0.1%的稅率徵收印花稅;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因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發生的股權轉讓,暫免徵收印花稅。  
第十五節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投資的會計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二)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成立少於3 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記帳單位是人民幣元; 
(四)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的會計制度; 
(五)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製基金會計報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製等進行核對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投資的審計
(一)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基金年度財務報表及其它規定事項進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與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 
(二)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時,須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經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後可以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後的兩日內編製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同時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十六節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運作管理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項須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上公告,並同時在本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網站上刊登(www.ftfund.com)。 
註:本基金目前選擇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是《中國證券報》。 
二、信息披露的種類、披露時間和披露形式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托管協議書: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運作管理辦法》、基金合同編製招募說明書,並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將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同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2、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製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更新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六個月結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網站上,將更新後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並就有關更新內容提供書面說明。 
(二)基金運作信息披露 
本基金運作信息披露包括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公告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等相關文件進行編製,並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上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等定期報告應當在公開披露的第二個工作日,採用電子文本和書面報告兩種方式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1、年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九十日內,編製完成基金年度報告,並將年度報告正文登載於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 
2、半年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六十日內,編製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並將半年度報告正文登載在網站上,將半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3、季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編製完成基金季度報告,並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4、基金資產淨值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述規定的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累計淨值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三)基金臨時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運作過程中發生如下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時,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兩日內編製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並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2、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6、基金管理人股東及其出資比例發生變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長;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一年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監管部門的調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受到嚴重行政處罰,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受到嚴重行政處罰; 
14、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管理費、托管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7、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8、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19、變更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20、基金更換註冊登記機構; 
21、開放式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22、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費率及其收費方式發生變更; 
23、開放式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支付; 
24、開放式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25、開放式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後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2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澄清公告與說明 
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本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及其摘要、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銷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投資者可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複製件或複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如有必要,投資者可直接登錄本基金管理人的網站(www.ftfund.com)查閱或下載上述文件。 
第十七節 風險揭示
一、投資於本基金的主要風險
(一)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引起的波動,將使本基金資產面臨潛在的風險。市場風險可以分為股票投資風險和債券投資風險。 
股票投資風險主要包括: 
1、國家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的變化對證券市場產生一定的影響,導致市場價格水平波動的風險。 
2、宏觀經濟運行週期性波動,對股票市場的收益水平產生影響的風險。 
3、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影響,如市場、技術、競爭、管理、財務等都會導致公司盈利發生變化,從而導致股票價格變動的風險。 
債券投資風險主要包括: 
1、市場平均利率水平變化導致債券價格變化的風險。 
2、債券市場不同期限、不同類屬債券之間的利差變動導致相應期限和類屬債券價格變化的風險。 
3、債券之發行人出現違約、拒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於債券發行人信用質量降低導致債券價格下降的風險。 
(二)管理風險 
本基金將通過對市場走勢的正確判斷實現較高的投資回報,但並不保證基  金投資收益為正。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導致判斷失誤,使得基金投資目標無法完成,甚至造成基金資產損失。
(三)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屬於混合型基金,通過合理配置股票、債券和現金的投資比例獲取較高的投資收益,在市場或個股流動性不足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能無法迅速、低成本地調整基金資產的配置比例,對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響。 
由於開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須保持一定的現金比例以應付贖回要求,在管理現金頭寸時,有可能存在現金不足的風險和現金過多帶來的機會成本風險。 
(四)操作或技術風險 
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誤、IT系統故障等風險。 
在開放式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後台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投資者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公司、註冊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等。 
(五)法律風險 
由於法律法規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場行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執行,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 
(六)其它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商違約、托管行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 
二、基金產品的風險和風險控制
(一)本基金利用宏觀策略分析系統和市場價值中樞評估系統來完成大類資產配置。這兩個系統主要依據歷史數據及經驗值來評估股票市場的整體投資價值和風險程度,歷史數據的局限性以及經驗值的主觀性可能導致系統失效,從而影響擇時的準確性,給基金投資帶來風險。風險防範措施:發揮專業人員知識優勢,動態跟蹤市場變化,不斷調整系統的重要參數,以適應市場;以定性分析來彌補數量分析的不足。
(二)本基金利用行業價值評估系統來完成行業資產配置。該系統對行業景氣度、行業增長前景等的分析可能由於歷史數據和某些指標的局限性,導致對行業投資價值的誤判。風險防範措施:深入研究經濟起飛階段發展中國家的行業發展軌跡,積極探索行業景氣與國內宏觀經濟波動的基本規律,不斷提高行業研究的水平。 
(三)本基金利用先行策略選股系統選擇個股。該系統重視選股指標的歷史表現,但如果完全依賴這些指標的歷史表現來選擇個股,可能會導致忽略一些過去業績不佳但近期基本面突然改善的個股,也可能會導致對歷史業績優良個股的過度投資。風險防範措施:對上市公司業績變化保持密切跟蹤並進行動態評級,加強對基本面可能發生突變的公司的關注。 
三、聲明
(一)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投資人自願投資於本基金,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二)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中國光大銀行、交通銀行、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漢唐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湘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民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山西證券有限公司責任公司、中信萬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華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新時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財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信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等代銷機構代理銷售,但是,基金並不是代銷機構的存款或負債,也沒有經代銷機構擔保或者背書,代銷機構並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節 基金的終止與清算
一、基金終止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本基金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將終止: 
(一)存續期間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60個工作日達不到200人,或連續6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淨值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將宣佈本基金終止; 
(二)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終止的; 
(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責令終止的; 
(四)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喪失基金管理資格、停止營業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無其它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五)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喪失基金托管資格、停止營業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職務,而無其它托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六)由於投資方向變更引起的基金合併、撤銷; 
(七)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情況。 
基金終止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信託法》、《基金法》、《運作管理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行使請求給付報酬、從基金資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時,可以留置基金資產或者對基金資產的權利歸屬人提出請求。 
二、基金清算
(一)基金清算小組
1、自基金終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清算小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具有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的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清算小組在成立後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公告。 
3、基金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義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二)清算程序 
1、基金終止後,由基金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資產; 
2、對基金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將基金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5、公佈基金清算公告; 
6、對基金資產進行分配。 
(三)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四)基金清算剩餘財產的分配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資產未按前款1 至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五)清算的公告 
基金終止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清算小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清算結果由基金清算小組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3個工作日內公告。 
(六)清算的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節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和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按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規定履行其義務; 
9、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本基金合同及根據本基金合同制訂的相關業務規則; 
(2)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返還持有基金份額過程中獲得的不當得利; 
(5)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活動; 
(6)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財產; 
2、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獲得基金管理人報酬; 
3、擔任基金的註冊登記機構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註冊登記費用;選擇和更換註冊登記代理機構,並對其註冊登記代理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 
4、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和轉換申請; 
5、依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6、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對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有權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更換基金托管人,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9、選擇、更換代銷機構;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代銷機構的作為或不作為違反了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基金銷售代理協議,基金管理人應行使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基金銷售代理協議賦予、給予、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權利和救濟措施,以保護基金財產的安全和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10、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代表基金對其所投資的企業依法行使股東權利或行使因投資於其他證券產生的權利; 
11、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基金管理人將遵守《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處理基金事務; 
2、基金管理人保證恪盡職守,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3、設置相應的部門並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4、設置相應的部門並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和其他業務或委託其他機構代理基金業務; 
5、設置相應的部門並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的註冊登記工作或委託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6、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財產相互獨立,確保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保證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在財產運作、財務管理等方面相互獨立,確保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7、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謀取利益,基金管理人違反此義務,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謀取利益,所得利益歸於基金財產,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基金管理人不得將基金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違反此款規定的,將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恢復基金財產的原狀、承擔賠償責任; 
8、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託第三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據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對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情況進行的監督; 
10、按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 
11、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2、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3、保守基金的商業秘密,不得洩露基金投資計劃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但因遵守和服從司法機關、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的判決、裁決、決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違反本基金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 
14、依據基金合同規定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並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不謀求對基金財產所投資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執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17、編製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 
18、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及其他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完整記錄15 年以上; 
19、組織並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財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托管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償,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承擔連帶責任、賠償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22、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規定的信託目的處分基金財產或者因違反基金合同規定的管理職責、處理基金事務不當而致使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到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過錯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確保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24、負責為基金聘請註冊會計師和律師; 
25、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6、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依法持有並保管基金的財產; 
2、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  
3、監督基金的投資運作;如認為基金管理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對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有權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更換基金管理人,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依據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基金托管人將遵守《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依法持有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處理基金事務; 
2、基金托管人保證恪盡職守,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地持有並保管基金財產; 
3、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內部風險監控制度、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相互獨立,保證其托管的本基金與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財產之間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5、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基金托管人違反此義務,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謀取利益,所得利益歸於基金財產,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違反此款規定的,將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恢復基金財產的原狀、承擔賠償責任;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8、以本基金托管人的名義按照有關規定開立基金托管專戶和證券交易資金賬戶,負責基金投資於證券的清算交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並負責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9、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但因遵守和服從司法機關、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的判決、裁決、決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應視為基金托管人違反本基金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 
10、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 
11、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按規定出具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情況和基金托管情況的報告,並報中國證監會; 
12、按規定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等事項符合基金合同等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 
14、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5、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資和融資條件符合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6、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不予執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17、按有關規定,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和其他有關基金托管事務的完整記錄等15 年以上; 
18、按規定製作相關賬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9、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20、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1、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財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基金管理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但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不承擔連帶責任、賠償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23、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4、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事由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決定終止本基金合同;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7、更換基金管理人; 
8、更換基金托管人; 
9、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 
10、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定程序(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有關事項 
1、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符合規定條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1)在正常情況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開會時間及地點由基金管理人選擇確定。  
(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的,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審議與基金管理人有利益衝突的事項或基金管理人無法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應當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及地點。 
(3)基金份額持有人要求召開大會的情形 
a、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b、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c、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d、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按照《基金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e、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方式包括現場開會方式和通訊等方式開會,具體由召集人確定,但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採取現場開會方式。 
2、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30天,在指定媒體上公告通知。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將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表決方式; 
(2) 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議事程序; 
(3) 權利登記日; 
(4) 投票委託書送達時間和地點; 
(5)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 
(6) 其他注意事項。 
如採用通訊方式開會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會議通知應在公告前5 個工作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且除上述內容外還要在會議通知中說明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決意見的寄交和收取的方式等。 
3、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1)現場開會 
a、本基金合同所指現場開會系指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託書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 
b、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時,應向召集人出具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本基金合同及會議通知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人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時,應向召集人提交有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具的有效書面授權書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提交的上述證明文件。 
c、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2)通訊方式開會 
a、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訊方式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b、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佈會議通知後,在2 個工作日內連續公佈相關提示性公告。 
c、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在以書面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應向召集人以書面方式提交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本基金合同及會議通知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人在以書面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應向召集人以書面方式提交有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書面授權委託書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提交的上述有關證明文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書面表決意見被視為無效,其代表的基金份額不計入參加表決的總份額。召集人在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在表決截止日以前實際送達召集人指定的地址的投票視為有效投票,本條款不適用本基金合同中有關"視為送達"的規定。
d、基金份額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所有出具有效書面意見所代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達到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4、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 
a、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討論"召開事由"所規定的任何事項。 
b、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討論的事項應僅限於在會議通知中列明的事項,未在會議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不得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討論;未經公告的事項不得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表決。 
(2)提案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審議表決的議案。 
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a、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係,並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範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b、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作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併表決,需徵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決定,並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3)議事程序 
a、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佈會議議事程序及注意事項,確定和公佈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經律師或公證員見證後形成大會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多數(不含50%)選舉產生一名代表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b、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天公佈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二天在公證機構監督下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形成決議,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決議形成的條件、表決方式和程序 
(1)決議形成的條件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a、一般決議 
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不含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b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的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應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b、特別決議 
須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的特別決議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本基金的終止、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c、與某一表決事項有利害關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就該事項行使表決權;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所代表的表決權份額不計入有效的表決權總額;  
(2)表決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書面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無效表決。 
(3)表決程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a、現場開會 
i. 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佈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佈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三名代表擔任監票人。 
ii.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佈計票結果。 
iii. 如果大會主持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果大會主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對大會主持人宣佈的表決結果有異議,有權在宣佈表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重新清點,大會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並公佈重新清點結果。 
b、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的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五、基金合同變更和終止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應經當事人同意,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但在下列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後可直接修改基金合同,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決議,但應進行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因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頒布之規定的相應修改而導致本基金合同的部分條款與之不符的,則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頒布之規定作相應修改; 
(2)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況發生變更,包括但不限於住所、法定代表人、組織形式、註冊資本等情況的變更; 
(3)不對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並不涉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基金合同的修改。 
3、本基金合同規定基金管理人有權修改的事項,一經公告,即構成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修改後的基金合同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4、出現下列情形,基金合同變更內容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2)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3) 變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4)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6) 在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申購、贖回費率比例範圍以外變更基金申購、贖回費率; 
(7) 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變更。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本基金合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終止: 
1、存續期間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60個工作日達不到200人,或連續6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淨值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將宣佈本基金合同終止; 
2、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終止的; 
3、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責令終止的; 
4、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5、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托管人承接的; 
6、由於投資方向變更引起的基金合併、撤銷; 
7、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情況。 
基金合同終止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行使請求給付報酬、從基金財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時,可以留置基金財產或者對基金財產的權利歸屬人提出請求。 
六、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從其解釋。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間因本基金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可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自一方書面要求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60 日內如果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提交仲裁時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提交仲裁的爭議之外,各方當事人仍應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規定。 
(三) 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投資者作為一方當事人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一方或數方作為另一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自一方書面要求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60 日內如果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則任何一方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也可將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並對外公開散發或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銷機構辦公場所查閱;投資者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費後獲得本基金合同複印件或複製件,但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第二十節 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簡稱"管理人") 
名稱: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42層 
法定代表人:朱崇利 
註冊資本: 1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 
營業期限: 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或簡稱"托管人") 
名稱:中國光大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6號光大大廈 
註冊資本: 82.17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 股份制商業銀行 
營業期限: 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業務監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根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契約》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托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資產的投資對像、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資產的核算、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定期對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等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契約》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監督和核查,對因基金管理人的過錯導致基金資產滅失、減損、或處於危險狀態的,基金托管人應立即以書面的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糾正和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2、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契約》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確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3、如基金托管人認為基金管理人的作為或不作為違反了法律法規、《基金契約》或本托管協議,基金托管人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有權利並有義務行使法律法規、《基金契約》或本托管協議賦予、給予、規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權利和救濟措施,以保護基金資產的安全和基金投資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於就更換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會、代表基金對因基金管理人的過錯造成的基金資產的損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賠。 
(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根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時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是否將基金資產和自有資產分賬管理、是否擅自動用基金資產、是否按時將分配給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劃入基金管理人清算賬戶等事項,對基金托管人進行監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對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資產進行核查。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未對基金資產實行分賬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資產、因基金托管人的過錯導致基金資產滅失、減損、或處於危險狀態的,基金管理人應立即以書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糾正和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權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的行為違反《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契約》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3、如基金管理人認為基金托管人的作為或不作為違反了法律法規、《基金契約》或本托管協議,基金管理人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有權利並有義務行使法律法規、《基金契約》或本托管協議賦予、給予、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權利和救濟措施,以保護基金資產的安全和基金投資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於就更換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會、代表基金對因基金托管人的過錯造成的基金資產的損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賠。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對方依照本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監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監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監督方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資產保管的原則 
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資產。 
基金資產應獨立於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資產。 
1、本基金所有資產的保管責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將遵守《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處理基金事務。基金托管人保證恪盡職守,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安全、完整、謹慎、有效地持有並保管基金資產。 
2、基金托管人應當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資產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內部風險監控制度,對負責基金資產托管的部門和人員的行為進行事先控制和事後監督,防範和減少風險。 
3、基金托管人應當購置並保持對於基金資產的托管所必要的設備和設施(包括硬件和軟件),並對設備和設施進行維修、維護和更換,以保持設備和設施的正常運行。 
4、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基金托管人違反此義務,利用基金資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謀取利益,所得利益歸於基金資產。 
5、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資產轉為其自有資產,不得將自有資產與基金資產進行交易,或將不同基金資產進行相互交易;違背此款規定的,將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恢復基金資產的原狀、承擔賠償責任。 
6、基金托管人必須將基金資產與自有資產嚴格分開,將本基金資產與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資產嚴格分開;基金托管人應當為基金設立獨立的賬戶,建立獨立的帳簿,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7、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托管基金資產。 
8、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 
(二)基金成立時募集資金的驗證 
基金設立募集期滿或基金髮起人(即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宣佈停止募集時,基金髮起人(即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將設立募集的全部資金存入其指定的驗資專戶;由基金髮起人(即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註冊會計師簽字有效。驗資報告出具後,基金成立。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本基金的銀行賬戶。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賬戶的管理應符合中國銀監會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當以托管人和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本基金的證券賬戶。 
2、本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轉讓本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人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帳戶,用於4、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本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則基金托管人應當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從事該投資業務的賬戶,並遵守上述關於賬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五)基金資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的保管 
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於托管銀行的保管庫,但要與非本基金的其他實物證券分開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 
(六)與基金資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該正本首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則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該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七)國債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成立後,基金管理人負責代表基金向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申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並代表基金進行交易。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國債托管帳戶,並代表基金進行債券和資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  購主協議,協議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協議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八)因為登記結算模式轉換,關於賬戶開設、超頭寸交易等處理,需要雙方共同簽署《補充托管協議》或《資金結算協議》,待新文本確定後,雙方補充簽署。《補充托管協議》或《資金結算協議》中如有與本協議相關條款衝突或不一致的內容,以《補充托管協議》或《資金結算協議》為準。如國家法規或監管機構有新的規定,以新的規定為準。 
(九)《證券投資基金法》正式實施後,以《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相關規定為準進行相應調整。 
四、基金資產淨值計算與覆核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覆核 
1、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基金單位資產淨值是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單位總數後的價值。 
2、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契約》的規定。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單位資產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結束後計算得出當日的基金單位資產淨值,並在蓋章後以加密傳真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上述傳真後馬上對淨值計算結果進行覆核,並在蓋章後以加密傳真方式將覆核結果傳送給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覆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對基金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佈,基金托管人有權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賬冊的建賬和對賬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成立後,應按照財政部《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規定的同一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對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2、雙方應每日核對賬目,如發現雙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並糾正,保證雙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  
(三)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1、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製。月度報表的編制,應於每月終了後5日內完成;投資組合公告在本基金成立後每季度公告一次,在該等期間屆滿後15個工作日內公告;公開說明書在本基金成立後每六個月公告一次,於該等期間屆滿後後1個月內公告。年中報告在會計年度半年終了後40日內編製完畢並於會計年度半年終了後60日內予以公告;年度報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後60日內編製完畢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90日內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章後提供基金托管人覆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後應及時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中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覆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覆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加密傳真的方式進行。 
3、基金托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帳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公章,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於應當發佈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製的報表對外發佈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設立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持有人名冊、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冊、基金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冊、每月最後一個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冊,均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負責分別保管。 
六、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從其解釋。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間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可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自一方書面提出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60日內如果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分會根據提交仲裁時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提交仲裁的爭議之外,各方當事人仍應履行本協議的其他規定。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契約》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七、托管協議的修改與終止
(一)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契約》的規定有任何衝突。修改後的新協議,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二)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或《基金契約》終止; 
2、本基金更換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發生《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第二十一節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資料寄送
1、基金投資者對賬單 
每月10號後十個工作日內為新開戶客戶寄送客戶開戶確認書。
每季度第一個月10號後10個工作日內對所有上季度末持有本基金份額的客戶寄送上季度對賬單,或在上季度有交易、上季末基金份額餘額為零的客戶寄送交易對賬單。
2、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 
定期、不定期地向投資者提供其它相關信息服務。
二、資訊服務
投資者如果想瞭解申購與贖回的交易情況、基金份額淨值、基金產品與服務等信息,可以通過如下途徑獲取: 
1、撥打呼叫中心24小時語音服務電話 
021-38784566,該電話在工作時間內可轉人工坐席。 
2、登錄互聯網站 
公司網址:http://www.ftfund.com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3、短信服務
工作時間內可撥打021-38784566,由人工坐席為您訂製短信服務。 
第二十二節 其他應披露事項
1、2007年1月16日,泰信先行策略基金第四次分紅,每10份分0.6元。詳細情況請見2007年1月11日刊登在《中國證券報》上的《泰信先行策略基金第四次分紅公告》。
2、本報告期內,本基金已有條件開通與公司旗下其他基金的相互轉換業務。詳細情況請見2007年2月9日刊登在《中國證券報》上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有條件開通基金轉換業務的公告》。
3、因工作需要,經公司董事會2007年第一次通訊會議決議,公司決定增加泰信先行策略等基金基金經理一名。詳細情況請見2007年2月9日刊登在《中國證券報》上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基金經理的公告》。
4、本報告期內,公司新增了渤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基金的代銷機構。詳細情況請見2007年3月29日刊登在《中國證券報》上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增渤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為基金代銷機構的公告》。
5、鑒於泰信先行策略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持有的個別股票尚處於股權分置改革階段,預計上述股票復牌後可能對基金淨值產生較大影響。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根據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的有關約定,本基金管理人決定自2007年4月30日起,暫停對本基金大額申購、轉換轉入業務. 詳細情況請見2007年4月30日刊登在《中國證券報》上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泰信先行策略基金暫停50萬元以上的申購或轉換轉入業務的臨時公告》。
6、經公司董事會2007年第三次通訊會議審議通過,公司決定決定免去林少立先生的泰信先行策略基金經理職務。詳細情況請見2007年5月10日刊登在《中國證券報》上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變更泰信先行策略基金暨泰信優質生活基金基金經理的臨時公告》。
7、鑒於大額申購或轉換轉入業務的因素對基金份額淨值的影響已經減弱,本公司決定自2007年6月6日起取消對本基金大額申購或轉換轉入限制。詳細情況請見2007年6月6日刊登在《中國證券報》上的《泰信先行策略基金關於恢復大額申購和轉換轉入業務的臨時公告》。
8、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統一規範證券投資基金認(申)購費用及認(申)購份額計算方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要求,經徵求泰信先行策略基金中國光大銀行的意見並取得其同意,本公司決定調整泰信先行策略基金的申購份額計算方法。詳細情況請見2007年6月6日刊登在《中國證券報》上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調整泰信先行策略、泰信優質生活基金申購份額計算方法的公告》。
第二十三節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更新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文本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機構的辦公場所,投資者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基金招募說明書複製件或複印件,但應以基金招募說明書正本為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節 備查文件
投資者如果需要瞭解更詳細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銷售代理人申請查閱以下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批准泰信先行策略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設立的文件 
(二)《泰信先行策略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泰信先行策略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四)《泰信先行策略開放式證券基金招募說明書》 
(五)法律意見書 
(六)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七)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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