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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擬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 明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時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
新華網北京10月24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開始審議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
項的規定進行了修改,在維持過錯推定原則的同時,明確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情形下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
修正案草案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修改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按照下列規定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
2.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
3.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
4.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公安部副部長白景富表示,修正案草案在維持過錯推定原則的同時,明確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情形下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既能側重保護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又能較好地體現公平原則,進一步增強了可操作性。
性。(責任編輯:謝曉茵)
2008/04/05 02:46 2008/04/05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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