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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婚龄的立法依据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男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对家庭、社会的责任。因此,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社会实际情况,对男女的结婚年龄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历来都是中外婚姻立法的当然而重要的内容。本文探讨的是唐代婚龄立法的内容、性质及其实施状况。

一、唐代两次婚龄立法的内容和性质

  唐代基本上沿袭了前代的立法传统,所不同的是,立法者在用法律推行早婚的同时,彻底摒弃了用暴力来强制实现的做法,建立了一套相应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以保证早婚法律的有效实现。
唐代关于结婚年龄前后共有两次立法。这两次立法均是以诏令的形式出现的,但婚龄的立法规定在
内容和性质上却有很大的不同。下面试逐一分析。
  唐代第一次关于结婚年龄的立法是在唐初太宗时期。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唐太宗颁布诏令:
  昔周公治定制礼,垂裕后昆,命媒氏之职,以会男女。」⋯·宜令有司,所在劝勉,其庶人男女无室家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其同类相求,不得抑取。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若贫窭之徒,将迎匮乏,仰于亲近乡里,富有之家,裒多益寡,使得资送。⋯ ⋯刺史、县令以下官人,若能婚姻及时,鳏寡数少,量准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如导劝乖方。失于配偶,准户减少附殿。(《唐会要卷3嫁娶》)
  细加分析。这一诏令实际上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法定结婚年龄。「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若贫窭之徒,将仰匮乏,仰于亲近乡里,富有之家,裒多益寡,使得资送」。依照法律之规定,唐代,男子年满二十,女子年满十五,就有了必须及时结婚的义务。「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并须申以婚媾」,一个「须」字明确无误地告诉人们,及时婚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是法律保障体系。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能否及时嫁娶,不仅直接关系到早婚法令的有效实现,而且直接影响到人口增殖、生产发展、社会稳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所以,唐代统治者十分重视这一问题。为了保证所有适婚男女都能及时婚配,立法者从政治、经济上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法律保障措施。

  首先是明确规定政府及其州县官员有劝勉和督导男女婚姻及时的法律职责和义务,凡男女婚龄过
时者,由官府主持嫁娶,不得抑取。将辖区内婚姻是否及时作为考核官员政绩、决定其升迁与否的标准之一。
  这一规定有利于调动地方官员的积极性。

  其次,明确规定亲近乡里、富有之家有责任和义务为那些贫困而无法及时结婚的男女提供经济援
助 即所谓「仰于亲近乡里,富有之家,裒多益寡,使得资送」。

  与以前的婚龄相比,唐代的婚龄有了比较大的提高,男子提高了三至五岁,女子提高了二岁。究其原因,牛志平先生认为,唐初为缓和社会矛盾采取休养生息政策,对婚龄有所放宽.盛成佑先生在《古代婚龄漫谈》中则认为:隋朝统一中国后,民间休养生息,生产有了发展,人口也有了增加,因此唐初法定婚龄有了新的回升。二人的说法显然有很大的出入。我们认为,关于唐代这次婚龄立法年龄有所提高的具体原因,从表层上看,似乎与对儒家礼仪的遵循有关,《通典》卷59《嘉礼四》「男女婚嫁年纪议」引孔子日:「男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十五许嫁,有适人之道。」唐初的法定婚龄正与《通典》所引孔子之语相合。但是其最深层次、最主要原因还在于唐初的社会经济条件,使得统治者在立法乃至治国思想与手段上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因为法律从来都是受制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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