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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婚齡的立法依據



  男大當婚,女大當嫁。男女只有達到一定年齡,才能具備適合的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對家庭、社會的責任。因此,根據本民族、本地區的社會實際情況,對男女的結婚年齡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歷來都是中外婚姻立法的當然而重要的內容。本文探討的是唐代婚齡立法的內容、性質及其實施狀況。

一、唐代兩次婚齡立法的內容和性質

  唐代基本上沿襲了前代的立法傳統,所不同的是,立法者在用法律推行早婚的同時,徹底摒棄了用暴力來強制實現的做法,建立了一套相應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以保證早婚法律的有效實現。
唐代關於結婚年齡前後共有兩次立法。這兩次立法均是以詔令的形式出現的,但婚齡的立法規定在
內容和性質上卻有很大的不同。下面試逐一分析。
  唐代第一次關於結婚年齡的立法是在唐初太宗時期。貞觀元年(公元627年)唐太宗頒布詔令:
  昔周公治定制禮,垂裕後昆,命媒氏之職,以會男女。」⋯·宜令有司,所在勸勉,其庶人男女無室家者,並仰州縣官人,以禮聘娶,皆任其同類相求,不得抑取。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及妻喪達制之後,孀居服紀已除,並須申以婚媾,令其好合。若貧窶之徒,將迎匱乏,仰於親近鄉里,富有之家,裒多益寡,使得資送。⋯ ⋯刺史、縣令以下官人,若能婚姻及時,鰥寡數少,量准戶口增多,以進考第,如導勸乖方。失於配偶,准戶減少附殿。(《唐會要卷3嫁娶》)
  細加分析。這一詔令實際上包含了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法定結婚年齡。「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喪達制之後,孀居服紀已除,並須申以婚媾,令其好合。若貧窶之徒,將仰匱乏,仰於親近鄉里,富有之家,裒多益寡,使得資送」。依照法律之規定,唐代,男子年滿二十,女子年滿十五,就有了必須及時結婚的義務。「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並須申以婚媾」,一個「須」字明確無誤地告訴人們,及時婚姻是法律規定的義務。

  二是法律保障體系。已經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能否及時嫁娶,不僅直接關係到早婚法令的有效實現,而且直接影響到人口增殖、生產發展、社會穩定等一系列重大問題。所以,唐代統治者十分重視這一問題。為了保證所有適婚男女都能及時婚配,立法者從政治、經濟上採取了一系列相應的法律保障措施。

  首先是明確規定政府及其州縣官員有勸勉和督導男女婚姻及時的法律職責和義務,凡男女婚齡過
時者,由官府主持嫁娶,不得抑取。將轄區內婚姻是否及時作為考核官員政績、決定其陞遷與否的標準之一。
  這一規定有利於調動地方官員的積極性。

  其次,明確規定親近鄉里、富有之家有責任和義務為那些貧困而無法及時結婚的男女提供經濟援
助 即所謂「仰於親近鄉里,富有之家,裒多益寡,使得資送」。

  與以前的婚齡相比,唐代的婚齡有了比較大的提高,男子提高了三至五歲,女子提高了二歲。究其原因,牛志平先生認為,唐初為緩和社會矛盾採取休養生息政策,對婚齡有所放寬.盛成佑先生在《古代婚齡漫談》中則認為:隋朝統一中國後,民間休養生息,生產有了發展,人口也有了增加,因此唐初法定婚齡有了新的回升。二人的說法顯然有很大的出入。我們認為,關於唐代這次婚齡立法年齡有所提高的具體原因,從表層上看,似乎與對儒家禮儀的遵循有關,《通典》卷59《嘉禮四》「男女婚嫁年紀議」引孔子日:「男二十而冠,有為人父之端;女十五許嫁,有適人之道。」唐初的法定婚齡正與《通典》所引孔子之語相合。但是其最深層次、最主要原因還在於唐初的社會經濟條件,使得統治者在立法乃至治國思想與手段上發生了重大的改變,因為法律從來都是受制於一定的經濟基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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