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條例》分總則、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登記證、罰則、附則等共六章二十二條。該條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免單位證明免婚檢證明
在新頒布的條例中,最大的變化是明確規定我國內地居民申請結婚後只需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戶口本、身份證;另外再簽署一份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即俗稱的單身和非近親聲明書),而以前一直延續的單位開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婚前體檢證明等其他手續,通通減免。這樣的規定,簡化了手續,避免了許多結婚者「跑」結婚證的繁瑣和精神、肉體上的消耗,使結婚登記真正成為一件輕鬆的喜事。
有關專家指出,對婚姻登記這一民事行為,由政府的防範式管理,變為婚姻當事人責任自負,體現了人性化管理的精神,表明我國公民的個人生活空間自由度增大,社會環境更加寬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