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人口增殖,與賦役政策、婚姻政策關係極大,尤其和前者。比如人頭稅、徭役稅的徵收輕重,人丁、次丁、老、黃小年歲的規則,孕婦及其丈夫免役與否的臨時規定,都影響著人口的出生率和成長率。本文不接觸這麼多問題,專談人口與婚姻法定年齡的關係。
歷朝政府關於婚齡的法規,有兩種類型。一是常規的,確定法定婚齡,即規定男女到多少歲才可以結婚;一是臨時性的,視當時社會情況而制定,這種法規就一個朝代講是偶見的,把許多朝代的串在一起,也可以發現它們的共同性:是為解決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而制定的。
政府強迫人民到一定年歲必須結婚,否則給以制裁。我們所見記載,此說提得最早的是墨子所說的聖王時代,也即古人所說的三代以上吧。墨子講:「昔者聖王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處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此聖王之法也。」(《墨子·節用上》)墨子認為上古男子20歲、女子15歲必須結婚,這是法令規定,不敢不遵行。墨子說的是那一個時期的事實,有沒有這一事實,很難確證。我們確知政府實行這一政策最早的是春秋時代的越國。越王勾踐被吳國戰敗回到會稽,臥薪嘗膽,準備力量進行復仇,實行「十年生聚,十年教訓」的方針。「生聚」的內容之一就是為增殖人口,因而宣佈:
「女子十七歲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國語·越語上》)這是把男20歲、女17歲定為最遲結婚年齡,即必須結婚的年歲,而不是可以婚配的歲數。
西漢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詔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漢書·惠帝紀》)漢代人口稅中有一種算賦,是15歲至56歲的男女成年人交納的,每人一算,120錢,但是商人和奴婢要交二算。惠帝這個法令使15歲至30歲的未婚女子多交算賦,且達常人的5倍,商人交二算是為實行重本抑末政策。這一婚齡規定對未婚女子的處罰比商人重得多,簡直是把她們當作罪人對待了。
正式建立西晉的晉武帝在泰始九年(273)下令:
「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晉書·武帝紀》)女兒到了17歲父母還不把她嫁出去,政府就要強行把她匹配了,要那樣,還不如父母趕在17歲以前讓她結了婚。
北周武帝建德三年(574)詔令:「自今以後,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爰及鰥寡,所在軍民,以時嫁娶,務從節儉,勿為財幣稽留。」(《周書·武帝紀》)女子13歲就要成親,是我們所知的法令中年歲最小的。
唐太宗貞觀元年(627)詔書講:「其庶人男女無室家者,並仰州縣官人以禮聘娶,皆任其同類相求,不得抑取。」怎樣以禮婚嫁呢,詔令解釋道:「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喪達制之後,孀居服紀已除,並須申以婚媾,令其好合,若守志貞潔,並任其情,無勞抑以嫁娶。」(《通典·禮·男女婚嫁年紀議》)中央要求州縣官督促15歲女子、20歲男子的婚配,必須進行完畢,但在執行中要注意政策,不給民人硬性分配配偶。
我們把歷次強制結婚年齡的法令,列成下表,讀者可能瞭解得更清楚:
朝代年號、公元男年女年春秋越王勾踐,前5世紀2017西漢惠帝六年,前189年15~30西晉泰始九年,273年17北周建德三年,574年1513唐貞觀元年,627年2015這些法令告訴我們,男女到一定年齡必須結婚,否則由政府加以處罰和強行婚配,而規定的年歲又很小,甚至小到女子還處於少年階段,這是政府實行強迫早婚政策。
此類法則都是在特定情況下制定的。
通常的婚齡,同男子的冠禮、女子的笄禮年齡相一致,因為原則上說冠、笄禮之後,男女可以成親了。冠、笄禮的年齡各個時期的說法也不一致,大體上說是男子20歲,女子15歲。這只是一種說法,冠、笄禮本身就沒有怎麼實行。政府聽民眾自行婚姻的年齡,自唐玄宗開元二十二年(734)的詔令起,有了明確的說法,即是「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聽婚嫁」(《唐會要·婚嫁》)。北宋初年實行開元法。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下令,民間婚娶,依《朱子家禮》進行,即男16歲、女14歲,聽其婚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