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05
占卜活动起源甚早,在历代社会生活特别是民间日常生活中一直起着或隐或显的重要作用。这在古代社会尤其如此,唐五代也不例外。司马光作《资治通鉴》,着眼于记录政治事件,因此很少将占卜事例写入书中。但是,为了说明某些政治家、军事家的与众不同,还是列举了一些占卜事例。
例如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记道:「九月,壬午,将作奏宣政殿廊坏,十月魁冈,未可修。上曰:『但不妨公害人,则吉矣。安问时日!』即命修之」。[1]「魁冈」是占卜术中阴阳家的术语。胡三省在此注曰:「阴阳家拘忌,有天冈、河魁。凡魁冈之月及所系之地,忌修造」。[2]温公在这里是为了说明唐德宗的不大信阴阳拘忌,为德宗在此之后观念的变化作铺垫。又如唐宪宗元和十二年(817)九月条有云:「甲寅,李?将攻吴房,诸将曰:『今日往亡』。 ?曰:『吾兵少,不足战,宜出其不意。彼以往亡不我虞,正可击也。』遂往,克其外城,斩首千余级」。[3]这其中的「往亡」也是阴阳家的说法。胡注曰:「阴阳家之说,八月以白露后十八日为往亡,九月以寒露后第二十七日为往亡」。[4]司马光这里是说李?在战争中的不拘忌时日。
以上所举二例虽然目的都是为了说明唐德宗和李?的不拘泥于阴阳禁忌,但也从一个特定的侧面告诉我们当时在社会生活中占卜行为的普遍性。因此,研究唐五代占卜的状况、占卜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以及占卜对人们行为的影响,就应该成为历史研究者面临的重要课题了。限于篇幅和水平,本文只能极粗略地谈一下唐五代占卜的概况,并试图总结出当时占卜活动的一些特点,疏漏之处,在所难免。
一
首先谈一下唐五代占卜的类型。由于占卜术种类繁杂,各种占卜术因时代不同又有一些兴衰变化,因此研究这一问题难度较大,分类也不容易准确。《旧唐书?经籍志》和《新唐书?艺文志》沿袭《隋书?经籍志》,除天文、历算、兵书之外,将其他占卜术均归入「五行」。这种做法受到后人的批评。马端临在《文献通考?经籍考》中就批评它是「凡涉于术数者,总以五行一门包之,殊欠分别」[5];但郑樵的《通志?艺文略》将「五行」分了三十类,却又嫌太多。本文拟换一个角度,从当时的官方文献切入,看看唐五代的占卜大致有哪些种类。
《旧唐书》卷2《太宗本纪》云:「(武德九年【626】九月)壬子,诏私家不得辄立妖神,妄设淫祀,非礼祠祷,一皆禁绝。其龟易五兆之外,诸杂占卜,亦皆停断」。这里将占卜分为龟卜、易占、五兆和杂占卜。《资治通鉴》卷192将这条诏文记作「自非卜筮正术,其余杂占,悉从禁绝」。这就是说,在唐初,占卜可分为「卜筮正术」和「杂占卜」两类,前者包括龟、易、五兆。
这种被称为「卜筮正术」的占卜一般由朝廷掌管,规定在法令中。《唐六典》卷14《太常寺太卜署》记太卜令的职掌云:「太卜令掌卜筮之法,以占邦家动用之事;丞为之贰。一曰龟,二曰兆,三曰易,四曰式」。这里的「兆」,在《旧唐书》卷44《职官志》和《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中均记作「五兆」。我们若拿上述唐太宗的诏书与此对照的话,应以「五兆」为是。
《唐六典》中涉及的四种占卜术,除唐太宗诏书中提到的之外又多了一种「式」。按「式」,在唐代有太一式、雷公式、六壬式三种。除六壬式「士庶通用之」[6]外,前两种自唐初就一直被禁止私人习用。《唐律疏议》卷9就明确规定:「诸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谶书、兵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私家不得有」。可能因为「式」一直被禁止,唐太宗的诏书中才没有提到「式」。这样,朝廷的「卜筮正术」中除龟、易、五兆外再加上「式」,于是就有了龟、易、五兆、式等四种类型了。
上述《唐律疏议》所云与「式」并列的天文图书、七曜历等,实际也属于国家占卜的正术。《唐六典》卷10《秘书省太史局》说「太史令掌观察天文,稽定历数。凡日月星辰之变,风云气色之异,率其属而占候焉」,「凡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苟非其任,不得与焉」。所谓「苟非其任,不得与焉」就是指「观生不得读占书」。那么,「占书」由谁读或曰由谁来进行占卜呢?同书同卷又云:「灵台郎掌观天文之变而占候之」。具体说就是「辨日月之缠次,正星辰之分野。凡占天文变异,日月薄蚀,五星陵犯,有石氏、甘氏、巫咸三家中外官占。凡瑞星、妖星、瑞气、妖气,有诸家杂占」。从这里我们知道,「占候」也应该是朝廷掌握的「卜筮正术」,更准确地说应是「占卜正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