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02
占卜活動起源甚早,在歷代社會生活特別是民間日常生活中一直起著或隱或顯的重要作用。這在古代社會尤其如此,唐五代也不例外。司馬光作《資治通鑒》,著眼於記錄政治事件,因此很少將占卜事例寫入書中。但是,為了說明某些政治家、軍事家的與眾不同,還是列舉了一些占卜事例。
例如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記道:「九月,壬午,將作奏宣政殿廊壞,十月魁岡,未可修。上曰:『但不妨公害人,則吉矣。安問時日!』即命修之」。[1]「魁岡」是占卜術中陰陽家的術語。胡三省在此注曰:「陰陽家拘忌,有天岡、河魁。凡魁岡之月及所繫之地,忌修造」。[2]溫公在這裡是為了說明唐德宗的不大信陰陽拘忌,為德宗在此之後觀念的變化作鋪墊。又如唐憲宗元和十二年(817)九月條有云:「甲寅,李?將攻吳房,諸將曰:『今日往亡』。 ?曰:『吾兵少,不足戰,宜出其不意。彼以往亡不我虞,正可擊也。』遂往,克其外城,斬首千餘級」。[3]這其中的「往亡」也是陰陽家的說法。胡注曰:「陰陽家之說,八月以白露後十八日為往亡,九月以寒露後第二十七日為往亡」。[4]司馬光這裡是說李?在戰爭中的不拘忌時日。
以上所舉二例雖然目的都是為了說明唐德宗和李?的不拘泥於陰陽禁忌,但也從一個特定的側面告訴我們當時在社會生活中占卜行為的普遍性。因此,研究唐五代占卜的狀況、占卜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以及占卜對人們行為的影響,就應該成為歷史研究者面臨的重要課題了。限於篇幅和水平,本文只能極粗略地談一下唐五代占卜的概況,並試圖總結出當時占卜活動的一些特點,疏漏之處,在所難免。
一
首先談一下唐五代占卜的類型。由於占卜術種類繁雜,各種占卜術因時代不同又有一些興衰變化,因此研究這一問題難度較大,分類也不容易準確。《舊唐書?經籍志》和《新唐書?藝文志》沿襲《隋書?經籍志》,除天文、歷算、兵書之外,將其他占卜術均歸入「五行」。這種做法受到後人的批評。馬端臨在《文獻通考?經籍考》中就批評它是「凡涉於術數者,總以五行一門包之,殊欠分別」[5];但鄭樵的《通志?藝文略》將「五行」分了三十類,卻又嫌太多。本文擬換一個角度,從當時的官方文獻切入,看看唐五代的占卜大致有哪些種類。
《舊唐書》卷2《太宗本紀》云:「(武德九年【626】九月)壬子,詔私家不得輒立妖神,妄設淫祀,非禮祠禱,一皆禁絕。其龜易五兆之外,諸雜占卜,亦皆停斷」。這裡將占卜分為龜卜、易占、五兆和雜占卜。《資治通鑒》卷192將這條詔文記作「自非卜筮正術,其餘雜占,悉從禁絕」。這就是說,在唐初,占卜可分為「卜筮正術」和「雜占卜」兩類,前者包括龜、易、五兆。
這種被稱為「卜筮正術」的占卜一般由朝廷掌管,規定在法令中。《唐六典》卷14《太常寺太卜署》記太卜令的職掌云:「太卜令掌卜筮之法,以占邦家動用之事;丞為之貳。一曰龜,二曰兆,三曰易,四曰式」。這裡的「兆」,在《舊唐書》卷44《職官志》和《新唐書》卷48《百官志》中均記作「五兆」。我們若拿上述唐太宗的詔書與此對照的話,應以「五兆」為是。
《唐六典》中涉及的四種占卜術,除唐太宗詔書中提到的之外又多了一種「式」。按「式」,在唐代有太一式、雷公式、六壬式三種。除六壬式「士庶通用之」[6]外,前兩種自唐初就一直被禁止私人習用。《唐律疏議》卷9就明確規定:「諸玄象器物、天文圖書、讖書、兵書、七曜歷、太一、雷公式,私家不得有」。可能因為「式」一直被禁止,唐太宗的詔書中才沒有提到「式」。這樣,朝廷的「卜筮正術」中除龜、易、五兆外再加上「式」,於是就有了龜、易、五兆、式等四種類型了。
上述《唐律疏議》所云與「式」並列的天文圖書、七曜歷等,實際也屬於國家占卜的正術。《唐六典》卷10《秘書省太史局》說「太史令掌觀察天文,稽定歷數。凡日月星辰之變,風雲氣色之異,率其屬而占候焉」,「凡玄象器物,天文圖書,苟非其任,不得與焉」。所謂「苟非其任,不得與焉」就是指「觀生不得讀占書」。那麼,「占書」由誰讀或曰由誰來進行占卜呢?同書同卷又云:「靈台郎掌觀天文之變而占候之」。具體說就是「辨日月之纏次,正星辰之分野。凡占天文變異,日月薄蝕,五星陵犯,有石氏、甘氏、巫咸三家中外官占。凡瑞星、妖星、瑞氣、妖氣,有諸家雜占」。從這裡我們知道,「占候」也應該是朝廷掌握的「卜筮正術」,更準確地說應是「占卜正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