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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紋採集


網友:康勁 
  2004年上半年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將於本週末(4月17日至18日)舉行,為防止舞弊,瀋陽市招考辦經過試點後,今年起正式採用指紋採集技術,由監考教師在考前20分鐘採集所有考生指紋(見4月15日《時代商報》)。

  指紋採集用於監考,堪稱一項新的發明創造,對此有必要進行嚴肅對待。

  作為對人的生物特徵識別的一種,指紋採集(比對)的鼻祖是法國。法國從大革命時期開始使用身份證,指紋被列在身份文件上,這樣做主要是為了治安上的需要,利於辨別罪犯。二次大戰後隨著世界各國人權運動的高漲,基於對個人隱私權的尊重,治安機關恪於法律的限制,不能向社會大眾廣泛採集指紋及遺傳基因。1981年,法國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為證明身份,且經法院檢察官及預審法官發出傳票後,檢調人員才可以向民眾或可疑份子要求印證指紋及照相。此一明文規定,限制了治安機關人員濫用權力求取指紋,侵犯個人的隱私。因為嚴格來說,藉著安全名義的指紋採集(比對),涉及到了社會倫理及公民的法律權益問題,很受輿論爭議,更為民主國家所詬病。

  不久前,美國相繼要求包括巴西、中國在內的部分國家公民需採集指紋並留影后才能入境,並表示這一措施是為了反恐的需要。巴西很快做出回應,其聯邦法院迅速裁定:對入境巴西的美國人,也要同樣進行拍照並採集指紋。中國外交部針對美國的做法曾進行了多次交涉,「指出美國要求留取指紋並拍照是對中國公民的歧視,侵害了中國公民的人格尊嚴和個人隱私權。中方對此強烈不滿,要求美方免除對中國公民提取指紋的做法」。在交涉未果的情況下,中國外交部上月底宣佈對入境的美國公民實行更加嚴格的簽證管制,取消美國公民在中國享有落地簽證的待遇。

  從上述事實可以看出,指紋採集(比對)雖然是一項新技術,但是,涉及到人的尊嚴權和隱私權的問題,是不可隨便亂用的。我國部分省市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曾經較早使用指紋採集(比對)技術,用於規範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在杜絕養老金被冒領上取得了顯著成果。值得注意的是,勞動部門應用指紋採集(比對),和教育系統用於監考的出發點是不同的。勞動部門是為了保護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不被冒領,是對指紋採集人權益保護的延伸,是一種技術性的保護、確認措施;但考務機構,使用這項技術,名義是要杜絕「槍手」、防止舞弊,但實質是基於一種有罪推定的邏輯——在無視考生人格尊嚴的前提下,先做出了所有考生必有作弊嫌疑的假設,並採取手段進行技術控制。

  考風不正、文憑虛假,是目前社會的一大怪病。但是,指紋採集用於監考,等於為了建立文憑誠信,而以犧牲考生的人格尊嚴為代價。那麼,這個代價是不是就有點太大了。一個誠信的社會首先是一個尊重人的社會,失去對人的尊重的誠信,違逆人權尊嚴的所謂誠信,我們追求它又有何意義。

  看了瀋陽市指紋採集用於監考的消息後,我專門在網上搜索了一下,發現運用這項技術的地方還不至一地。湖北等地也較早採用了這項技術,來自一家權威教育部門對指紋採集的書面解釋是:「我國目前對出於行政管理需要,採集相關人指紋沒有禁止性的法律規定,行政法規也沒有具體的強制性規定。在考試中採集考生指紋,用於考生身份認定是完全合法的。」這樣的解釋,顯然不通。既然法律沒有禁止性或強制性的規定,只能說明目前的法律還存有疏漏,需要盡快採取完善措施。教育行政機構是國家權力的執行部門,不是法律的制定機構,他沒有資格解釋法律疏漏,特別是在涉嫌侵犯考生人格權利的問題上,更不能由它獨家說了算。

  行政權力凌駕於法律之上的苦頭,我們吃過的太多了。由一家地方性的教育部門來貿然宣佈自己的行為是否合法,並隨之實施。從本質上來講,這是一種典型的公權濫用。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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