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簽證的條件及申請程序
在非移民簽證類別中,L-1簽證是非常有價值的一種,因為可以較容易地轉成永久性居民(屬職業移民第一類優先)。正因為這種優點,L-1申請越來越多,同時移民局的要求也越來越嚴。
美國移民法設立L-1簽證的作用在於提供企業將外國(公司)具管理、行政或特殊知識技能的人士引進美國,繼續為同一僱主的公司工作,這種公司的形成可以是母公司、分公司、附屬公司(子公司)。因而這種簽證有利於國際間的跨國公司調派人員來美合法工作,主管業務。L-1受益人一般稱為"公司間轉調人員"。
"公司間轉調人員"指受益人在提出L-1申請進入美國的前三年中,已被該公司的某一母公司、分公司、附屬公司或子公司聘用並持續工作了一年(必須是全職,如半職則兩年算一年),來美為同一僱主在美國的事業提供管理、行政或其它特殊技能的服務。
L-1第一次可簽證發三年(新公司則只給一年),行政人員、管理人員可延長兩次,每次為兩年,所以一共七年。但特殊技術人員延長一次,為期兩年,一共只有五年。如果特殊技術人員後來成為行政管理人員,則可享受七年規定的待遇。值得注意的是延長申請必須以最初申請L-1時的表格,而不是一般通用的I-539表格。不過,L-1家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即L-2)仍使用I-539表格延長其L-2簽證。如果僱主情況無改變,申請L-1延長時不需另交輔助材料,但需要僱主出示一封信。L-1簽證的法定條件:
1、 L-1受益人必須在申請前過去三年內在美國之外的有關公司(母公司、分公司或附屬公司)全職工作一年;
2、 在美國之外的有關公司必須與在美的有關公司有密切的關係,並且有50%以上的控股關係;
3、 在美國的有關公司必須在L-1受益人被調轉來美工作整個期間與在美營運並與另一個外國公司"做生意"(指經常性、系統性、繼續性的提供商品交換或專業人員的服務);
4、 被調派人員必須是行政主管、經理人員或特殊技術人員,並且來美公司擔任相同職務;
5、 被調人員來美是基於他過去已有的教育程度和經歷;
6、 L-1受益人有意圖在完成L-1任務(滿期後無法再延長)後回國,但同時可以申請移民(即"雙重意圖")。
L-1簽證的申請條件細節
第一點:只有跨國公司才有資格為其"公司轉調人員"申請L-1。這類公司可以是美國公司或外國公司,或一法律實體(Legal
entity),其公司地位可以是一母公司(parent company)、分公司(branch)、子公司(affiliate)或附屬公司(subsidiary)。要求是必須有一公司現在或將來在美國從事營業,從而需將位於美國之外的公司的某些職員調轉來美(國公司)。
申請L-1的跨國公司,其美國公司與外國公司必須有50%股份或以上的控股關係,或者美國公司控制外國公司的50%股份,或者外國公司控制美國公司的50%股份。如果美國公司與外國公司的大部分股份(超過50%)被第三家公司或同一個人或同一夥人控制,也符合條件。但移民局要求,同一夥人必須在每一個有關公司擁有控股權而且此伙人中的每一股東必須在每一個有關公司擁有相近數目的股份,但不需要每一個有關公司的股東為相同的人。如果美國公司與外國公司為合資企業,移民局允許合資企業公司互調人員,因為每一合資企業的任何一方都對對方有一半的控制權。不過,同屬合資企業一方管轄的兩個分支企業則無資格,因為他們之間無股份控制權。
控股關係之證明方式視公司大小而定。大公司可出示公司主管人員證明,另加年度報告或是向美國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存檔記錄(其中列有附屬機構名稱等);子公司可以出示公司主管人員證明另加控股文件記錄、會計師的證明、報稅單或公司有關文件(包括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董事會紀錄等);合夥公司(partnership)可出示合夥人協議等;獨資企業可以出示該公司所有人證明,另加營業執照、聯邦稅務局僱主登記號、公司名稱或報稅單等。
如果美國公司與外國公司之間沒有控股關係或無第三者的共同控股關係,則不符合L-1資格。例如,外國公司在美國的代理商則不夠資格為外國公司的職員申請L-1簽證。
關於國際性的會計公司,移民法在1990年允許它們調轉人員來美,條件是美國會計公司與外國會計公司有一種合夥協議,有一種起碼是第三者公司控股關係。
新公司也有申請L-1資格,但必須有股份的實際轉讓(actual
transfer of stock)。
新公司必須證明買有或租有辦公場所及證明有足夠的能力給員工付報酬。辦公場所證明是租約(commercial
lease),值得注意的是此租約必須由新公司的董事簽字才能為移民局接受。所以在新公司成立時,應該將該簽字人的名字放在營業執照(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上作為董事成員之一(director of board of directors)。現在移民局還要求遞上幾張辦公室的照片。
新公司不能申請集體調職(Blanket Petition),必須逐個申請。第一次獲准的停留時間是一年,而非其它情形的三年,其後每次申請延續停留的時間也是一年。開新公司本身並不需要L-1身份,任何人都可以。在許多情況下,國外的人持B-1(商務簽證)來美探討業務從而決定開一新公司,然後申請轉成L-1簽證。經理或行政商前來開設新公司(辦公室),在被核准的第一年停留期間,必須積極地從事日常業務,同時也需有權力及計劃在當地騁僱人員,且對該辦公室的目標及管理有廣泛的決策權。
在公司資格方面應注意的還有:在美公司與外國公司必須在整個L-1有效期間仍然屬於符合資格的公司,也就是說兩個公司(實為一個跨國公司)必須繼續在美國與外國從事正常、系統的營業,切不可拿到簽證後就將在外國的公司解散了,那樣會失去L-1簽證資格。另外,其它法律實體(如教會、學校或非營利機構)也有資格申請L-1簽證。
第二點:"被調轉人員"必須在過去三年中(指申請之時算起)在外國公司受雇整整一年。如果在那一年中在美國停留若干時間,則要將那部分時間扣除以滿足在外國公司工作整整一年的要求。一般情形下,移民局不允許兩年的半工(part-time)加起來而滿足一年整工的要求,除非半工都是在同一公司系統而且加起來滿足一整年。如果該外國人已在美國以H-1B身份為同一僱主工作,移民局則視申請H-1B時的情況而決定是否符合整整一年規定。
受雇關係必須是實際上的僱傭關係,並非代理人(agent 或independent
contractor)。單純為公司的股份所有人而非僱員並不符合資格。但移民局承認公司的總裁(president)屬於公司的僱員,即使他/她同時也是股東。
如何證明受雇於國外公司一年?移民局不僅僅需要國外公司或在美公司出示證明,而且要求國外公司的工資紀錄、報稅記錄、扣稅紀錄。還有其它有關證明,例如聘書、在公司受獎證明等等均可作證。但工資證明是移民局最需要的證明。
第三點:"被調人員"來美國公司的目的與職責必須是從事行政主管、經理或專門技術人員工作。從移民法角度來講,對於前兩者允許逗留的時間為七年,而對後者則允許五年。另外,前兩者能較快地申請移民轉換身份,而專門技術人員則無法籍此移民。因此,在申請的tine應該慎重考慮從什麼身份進行。"專門技術人員"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其中包括:(1)擁有本公司產品及其在國際市場上的應用方面的知識;(2)對於公司運作程序有深刻的瞭解,這一般指受雇國外公司一年或以上。有些小的新公司採用這一方法先派遣專門技術人員來美公司,因為這種公司規模小,不一定需要行政或管理人員。這種情形下的專門技術人員後來可以晉陞為行政或管理人員。
行政主管(Executive),指公司決策人員,確定公司發展方向,重要事務的安排,只隸屬更高一級行政人員的領導。有些名稱如Vice
president(副總裁),Controller(監管人員)均符合條件。但如果一個公司的所有成員均為行政主管,移民局會產生懷疑。
是否為行政主管人員,簡單的標準有兩條:(1)是否監督他人的工作,但人數多少並無多大關係;(2)如果只負責公司的生產或服務工作,則不能算作行政主管。不過,在實際上,特別是小公司,行政主管也會花很多時間進行生產或服務性質的工作。移民局會因每一具體案情而作出決定。
管理人員(Manager),提公司業務方面的主管,可以是整個公司業務,也可以是公司的某一個部門的業務,有權控制別人的工作,有權僱傭或解僱員工,對於公司業務的日常工作負責。1990年移民法允許管理人員可以是沒有僱傭或解僱員工的權利。但移民法也規定第一級(初級)主管(first-line
supervisor)(如修理、工監工-mechanic, foreman)則不符合管理人員資格,除非本身是兼有真正的管理職務。值得提醒的是,對於新公司在這方面的要求並不嚴格,因為新公司本身也不能有很多人被管理。
L-1其它注意事項:
(1)"被調人員"一般就在美公司全職工作,但半工的也會被批准。但不能只是零星地來美公司看看而已。如果在美公司領取薪水,則必須以L-1身份,而不能以B-1。B-1身份的允許逗留時間也較短。
(2)L-1持有人可以較長時間地在國外工作,但必須在美繳稅,以保持有效的L-1身份。
(3)L-1持有人的工資可以從美國公司領取,也可以從國外公司領取,但從法律來講,只能由美國公司僱傭。
(4)非營利公司/組織也可以申請L-1,但不能申請"集體L-1"(Blanket
Petition,即公司申請一個集體批准書,隨時派任何符合條件的人來美)。宗教組織亦可申請L-1。
E1與E2簽證的法定條件
E1與E2簽證主要是發給與美國具有商務和航行條約(Treaty
of Commerce and Navigation)或雙邊投資條約(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關係的他國公民,目的是進行規模較大的商務投資活動。美國與全球40多個國家簽有商務關係的條約。所以能否申請E簽證,首先要看有否這種條約存在。E類莢rst納暱餚耍ㄊ芤嬡耍┬歡ㄒ譴艘惶踉記┬墓瘢綣巳宋騁還竟馱保虼斯鏡墓善敝遼儆?0%為該條約的簽訂國的人擁有,且此人不得為美國的永久居民或公民。
E1簽證主要是發給符合上面條件的進行商務活動的人士(trader),而E2則是發給在美投資者(investor)。
E簽證有許多優點:
1) 雖然最初獲益只有一年,但幾乎可以無限期地延長下去,唯一的條件是受益人證實在完成任務後離開美國(但任務是可無限期地延長);
2) 每次進入美國時會自動延長一年(必要時可獲兩年),而且是自動起算新的一年停留許可,所以不必專門去延長簽證,不過因E簽證關係的衍生出來的持證人,如配偶、子女則可能要另外申請延期他們的簽證,原因是家屬不一定隨同E簽證人進入美國,而且也不一定每次同行;
3) 持證人不需保持一個外國居所,只需表明E簽證結束時有回國的意願即可;
4) E簽證申請人的配偶和未滿21歲的孩子不需與E簽證申請人同一國藉。
下面分述E1和E2各自的具體條件:
E1簽證(Treaty trader):申請者(公司或個人)必須證明申請當事人(受益人)要在美國和其母國之間從事實質的貿易行為(Substantial
trade)。貿易的定義指交換、購買或販賣貨物和服務。貨物指具有真正價值的有形商品或消費品。服務指經濟性活動,其具體體現並不同於有形商貨。服務業範圍十分廣泛,包括銀行、保險、交通、通訊、廣告、會計、設計和工程、管理咨商、旅遊業、技術轉讓等。
實質貿易並不以具體的金錢數目來定義,主要看三個因素:
(1)貿易量(Volume of trade);
(2)商務活動的頻繁次數(number of transactions);
(3)商務活動的延續性(continued course of
trade)。簡單地說,商務活動持續多次地進行,即使每次涉及數目較少,也符合條件;相反,僅僅一次或兩次大數目的交易,也不一定符合條件(因為沒有持續多次)。因此,小公司同樣具備條件申請E1簽證。
E1既可發給條約貿易商,也可發給大公司派駐美國的僱員。但大多數是後者。E1簽證當事人要具備以下條件:從事執行經理或督導等職責或者是該公司運轉所必須的專業技術人員。
是否為執行經理或督導工作,要看職務頭銜,在公司領導階層所具地位,權力範圍,過去工作經驗及所得報酬。
申請E1簽證時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 申請表格(可在美駐外領事館申請,作OF-156);
(2) 照片;
(3) 美國和外國公司所發信函;
(4) 證明申請所須具備的貿易和投資情形的文件;
(5) 公司營業性質的詳細報告,商業往來證明,美國分公司證明;
(6) 申請人公司在美國的營業額證明,如資產損益表、報稅單、年度財務報告;
(7) 美國和外國公司組織圖等。
E2簽證是發給在美投資者,申請人必須是與美國有雙邊投資條約和航行條約的國民。申請公司的50%以上股份是由該國國民控制。其它條件包括:
(1) 真實與積極的投資(actual and active investment);
(2) 實質且具規模的投資(Substantial investment);
(3) 所投資的項目須創造就業機會;
(4) 申請人必須擔任該公司的決定性角色,如行政主管或經理人員。
下面詳述每一條件:
1、積極的投資指投資的對象必須具有日常營業的生意,而不是被動地投資,如購買其它公司股票或購買未開發的土地(以期望升值)等。這種被動的投資並不符合條件。值得提醒的是,並不要求投資項目已經運作(operational),只要正在進行計劃之中就行。
2、實質投資並沒有固定金額標準。通常採用兩種標準:
(1)投資數目必須與投資企業總價值相協調(此標準適用於已經運行的企業);
(2)投資數目足以使投資企業開始運作(此標準適用於新企業)。美國國務院提出如下標準:如果投資企業(生意)成本在50萬以下,則投資額須在此數目的75%;如果投資企業(生意)成本在50萬至300萬之間,投資額須在此數目的50%;如果投資企業(生意)成本超過333萬,投資額只須在此數目的30%。但此標準還未正式實施。總之,不能只是小量投資(Marginal
investment)。 另外,有些投資可以算做符合條件的投資,有些則不能。前者包括用投資人本身財產作抵押的貸款,用作生意的現金儲蓄以及設備或固定資產。後者包括由公司資產或他人資產作抵押的貸款和投資者本身的私人帳戶儲蓄或公司租金,固定資產購買等。
3、創造就業機會指除了給予投資人本身及家人以外的工作機會。而這種機會必須給予擁 有在美工作許可的人員。
4、投資者必須擔任投資企業的主要人員(行政主管或經理人員)。投資企業(公司)的職員可以申請E2簽證,但必須屬下列兩種人員之一種:
(1)管理人員;
(2)特別技術人員,這種技術必須是該公司運作中非缺不可的(essential-skills
personnel)。
M簽證的申請手續
M簽證發給"非學術性外國學生"(non-academic
student)。該學生的目的是在美國職業學校或司法部承認的非學術性學校(語言學校不在此列)進行全時(full
time)學習。符合條件的學校包括:
(1)社區學院(community college 或 Junior
college),此類學校可以頒發准學士學位(Associate Degree);
(2)職業高中;
(3)其它任何非學術性、非語言培訓性質的學校。
M簽證有效期一般為一年。要保持M身份需全時學習,即每週12小時或該學校規定的全時時數,如果是實驗性質的培訓學習,則每週至少有22小時受訓,而且這種時間的規定一般沒有任何例外。
M-1(主要持證人)及M-2(M-1之配偶及小孩)可以申請延長。在M-1學生註冊六個月後不能改變學校或專業,除非是事先未預見到的。M-1學生不能轉成H-1簽證,如果H-1所要求的知識是從M-1學習過程中獲得的。但M-1可以在美國外申請H-1,再以H-1進入美國。
M-1學生不允許從事任何工作。但畢業後可以申請實習許可(Practical
Training)。所從事的工作必須與所學專業一致,學校有關負責人必須簽字同意。實習時間長短視所學時間長短而定,每四個月的學習可以獲得一個月的實習,最長實習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另外還要證明實習機會是在本國沒有類似機會。與F-1一樣,如果移民局獲悉該種簽證持有人工作的地方有罷工或其它勞資糾紛,則會停止這種實習工作許可。
M-2持有人可以從事任何除了工作之外的合法活動,隨M-1延長。M簽證與F-1簽證相比,不足之處較多,所以如能申請F-1申請則應盡量不去申請M簽證。
O簽證的條件及其優點
1990年移民法將演藝人員(entertainers)及運動員(athletes)人H-1B類中分出來,創立了兩種新的簽證:O簽證和P簽證。這裡談談O簽證。
以前談到H-1b簽證時,提到H-1b簽證的條件之一是具備學士學位的學歷。而O簽證則只需要證明擁有傑出能力或在本行有特殊表現,不需要有大學學士學位。O簽證專門發給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體育領域具有"特殊能力"的外國人及有關伴隨人員及其配偶。沒有每年配額限制。不過其要求本身會就會限制名額。
O簽證分O-1及O-2兩種。O-1專發給具有"特殊能力"的外國人(Principal
alien with extraordinary ability)。移民法對O-1有三種標準:
(1)最高標準適用於從事科學、教育、商業及體育人士;
(2)較輕鬆標準適用於從事藝術方面的人士;
(3)中等標準適用於在電影方面有特殊貢獻的人士。
1、在科學、教育、運動或商業方面擁有傑出能力的外國人申請O-1簽證的標準最高,即只有那些在專業領域取得最優異成就的少數頂尖人士(the
small percentage who have risen to the very top of his or
her field)才有資格。提出申請的外國人必須出具獲得諸如諾貝爾獎等國際或國內承認的重要獎章的證明,或提出下列文件中至少三項,以體現該外國人在其專業領域的成就,獲得國際或國內讚揚:
(1) 因為優秀成就而獲得的國際或國內獎章;
(2) 屬於有關專業領域協會會員證明,而加入協會的條件必須是依專業領域優秀成就為標準;
(3) 專業刊物對於該外國人專業成就的報道,需附上題目、日期、作者以及必要的譯文;
(4) 該外國人因為專業而被選為專業評委評審專家;
(5) 該外國人在有關領域作出重大科學、學術或商業貢獻;
(6) 在學術雜誌或其它傳播媒體發表專業文章;
(7) 該外國人在聲譽卓著(distinguished reputation)的組織擔任重要職務(Critical
or essential position);
(8) 該外國人擁有高薪或其它高待遇(需合同或其它證明),或其它類似證據。
2、 在藝術方面擁有傑出能力的外國人申請O-1簽證的標準比第一類的標準低一些。即只要求優異(distinction)。具體指在藝術領域傑出(prominent)、領導性(leading)或著名(well-known)。藝術的概念包括任何一方面的創造活動或努力,例如美術(fine
arts),視覺藝術(visual arts)和表演藝術(performing arts)。另外其它具有決定性作用的人員如指導,場景、燈光、音響設計師,指揮,教練,化妝師,音樂指導,動物訓練人員等等均算藝術人員。移民法規定,證明distinction需提供以下文件以證明該外國人在專業領域中具有傑出(prominent)地位:
(1) 此外國人在特定領域獲得重要的全國性或國際性獎項提名或得獎證明。獎項包括影藝學術獎(Academy
award)、艾美獎(Emmy Award)、葛萊美獎(Grammy Award)或導演公會獎(Director's
Guild Award);
(2) 或至少下列文件中的三項:
A、 該外國人曾在或將在獲得讚譽的製作(productions)或活動(event)中擔任主演(leading
role)或擔任重要角色的證明,包括劇評、廣告、宣傳品、出版合同或贊助文件;
B、 該外國人曾因其成就而獲得全國性或國際聲譽,有報紙、雜誌或其它出版物報道有關此人的評論文章或其它出版材料;
C、 此外國人曾在聲譽卓著的組織擔任領導,突出或主要角色證明(包括報紙、專業雜誌或其它出版物的報道);
D、 此外國人在商業界或評論界廣獲佳評的證明(包括各種媒體的報道);
E、 此外國人曾因其成就,而獲有關組織、評論家、政府機構或其所從事領域中的其它專家重大表揚稱譽。必須出示證明者的權威、專業知識以及對此外國人的成就的瞭解;
F、 此外國人在其它專業領域因其成就而獲高薪或其他待遇。或其它相應證據。
3、 在電影或電視方面擁有傑出成就的外國人申請簽證的標準,也是distinction(優異)。電視行業中傑出(outstanding)、著名(notable)或擔任主要角色(leading
role)。各方面的證據要求與上期談的第二類(藝術人才)相仿。
值得提醒的是,在O-1簽證申請獲得批准之前,必須提出與跟此外國人的能力或成就有關的適當同等團體(peer
group)就此人準備從事的工作性質及其資格進行咨商的證明。這個同業團體應該是這個行業內擁有專長的適當協會或實體。這種咨商意見必須描述此外國人在這個專門領域的能力和成就,並說明這個職務是否需要擁有傑出能力的外國人擔任。
P簽證的要求
P簽證專門發給不夠O簽證中所規定的特優人才標準(extraordinary ability standard)的娛樂人員及運動員。P簽證又分P-1、P-2、P-3和P-4四。下面重點介紹P-1、P-2簽證。
P-1適用於暫前來美國從事下列活動的人:
(1)以個人或團體小組成員身份,參加水準 獲國際承認的運動比賽;
(2)在具有國際聲譽的團體中演出,或為其表演之主要成員,而且與此團體已有至少一年的關係,並對此團體的演出提供重要\功能。
為運動員或運動小組提出申請,必須附有這個小組在運動方面的表現獲得國際承認的證明。為非以個人身份或美國隊伍成員身份參加比賽的運動員提出申請,必須附有這個運動員在此項運動方面的成就已獲得國際承認的證明。國際承認(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指在某一領域有高水平的成就,並且能提供證明體現這種成就在不止一個國家享有崇高聲譽或重要地位。
P-1簽證運動員和娛樂團體申請P-1之前,申請人必須向對此外國人的運動或娛樂享有專業瞭解的勞工組織咨詢,以證明所聲稱的成就及其它各方面的條件。
P-2簽證專門發給以個別或團體成員身份暫時前來美國參加演出的外國藝術家或演藝人員,或是此種團體的演出不可缺少的人員,以及尋求根據美國與外國組織之間的交流計劃前來演出的外國人,而且這些計劃是供美國與有關國家之間的藝術家和演藝人員或團體從事短期的交流。
申請P-2簽證之前,必須向適當的勞工組織咨詢,該組織需對預定進行的工作性質及參加這些活動的外國人的資格進行書面證明。
為持有P簽證者提供藝術基本補助\功能的隨行人員,可以申請適當的P簽證。
Q簽證條件及申請手續
Q簽證是1990年移民法新創簽證類別,發給國際文化交流人士。其目的在於促進美國對世界不同文化的認識和瞭解。這種簽證有效期不超過15個月。申請Q簽證的條件包括申請者所主辦的交流計劃是合法的,有關外國人在美的工作和訓練不可脫離國際文化交流包含的文化成份。文化交流計劃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文化交流必須在美國民眾可以接觸到的環境中,如博物館、商業機構、學校等舉行。所以在非公共場所舉行的活動不夠資格;
(2) 國際文化交流計劃包含的文化成份與簽證持有人的工作或訓練有不可分的關係。文化成份包括該外國歷史、習俗、文化遺產、哲學或傳統、語言、藝術等;
(3) Q簽證持有人在美的工作或訓練,不能脫離國際文化交流計劃所包含的成分,必需是受美國僱主僱傭,從中與美國人分享自己國家的文化。
Q簽證持有人必須年滿18歲(以上),必須有能力將自己國家的文化特質有效地介紹給美國人民,必須在持Q簽證之前的一年裡居住在美國以外的地區。
Q簽證必須先向美國地區移民局申請,需提交I-129表及Q補充表,僱主需證明在舉辦一項國際文化交流活動,過去兩年一直在美經營事業,付給外國人的薪水和提供的工作環境與給予類似職位的本地美國人待遇相當,目前正在僱傭,以後也將繼續僱傭至少五名全時工作的美國僱員,還能證明有能力付工資,還要證明該項文化交流活動對美國有正面的積極意義。
僱主可以同時為幾個人申請簽證。值得注意的是Q簽證持有人不能為其家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與Q有關的簽證(可以另請其他類簽證)。
F-1、F-2簽證的條件
F-1簽證屬於學生簽證,專門發給來美國在司法部長認可的學術性學校讀書的外國學生。只有被司法部長認可的學校才有資格發放I-20(Certificate
of Eligibility),包括大學、中學、小學。獲得F-1簽證的條件除I-20外,還需提供能完成在美學習的財力證明,一般需要提供第一年學習與生活所需的全部費用來源證明,足夠的學術準備及英語能力(以TOEFL為衡量標準,不過有些純語言學校也有資格發I-20),承諾在學業完成後離開美國,返回原駐地。在申請時絕對不能表示企望永久留在美國,因為這種企望違背F-1的臨時性精神,因而領事館官員必定拒發籤證。
原則上,F-1簽證持有人在讀書期間不能工作,但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校內或校外工作,每週最多20小時。受校外公司僱用,則必須等待僱主曾經公開召募美國人工作且在60天內找不到適當的美國人就任該工作的情況下,才能在校外工作。僱主而且先須向當地勞工部申請獲得批准(包括薪水鑒定)。
F-1學生畢業後可由就讀學校的外國學生顧問推薦申請工作實習(Practical Training)。工作實習時間不能超過12個月。可在畢業前用6個月,畢業後用6個月。但全部時間不能超過12個月。即使換了另外的學校、專業或讀另一學位,F-1身份工作時間總共不能超過12個月。如果申請並獲得工作實習許可,即使實際上並沒有利用它,以後也無法再次申請。實際上,學業完成後,不願離開美國的F-1學生,仍然可以利用F-1實習身份留在美國從而尋找工作機會,或進行其它方面的準備。
F-1簽證工作實習期間仍享受F-1簽證權利,享有工作許可,僱主可以僱用外國學生工作,不須向移民局申請辦理工作許可。
F-1簽證是一種非常有用而且用得最多的簽證種類之一,沒有固定的年限,視學習需要而定。既利於美國與外國的文化交流,亦利於持證人轉換成許多其他種類的簽證從而達到永久留在美的目的。換的最多的簽證種類是H-1B。需要提醒的是,如找到了僱主,應該較快地換成H-1B簽證,不要拖到工作實習12個月期限快到的時候再去申請轉換簽證。萬一轉不成,則沒有時間想其他辦法轉成其它簽證,如轉成新的F-1簽證。另外,在學業完成後獲得新的I-20,如果是單純的語言學校,恐怕會遇到移民局的刁難,理由是專業都已學好了,再去讀語言學校恐怕目的只是為了身份(但不是絕對不可以)。如果配偶有F-1,則可能轉成F-2。
F-2有效期視F-1有效期而定,並且能夠轉成其它簽證如H-1B。
H簽證的種類、性質及特徵
H簽證分為H-1a、H-1b、H-2a、H-2B、H-3和H-4六種。雖然看起來只有小
小的代號分別,但每一類H簽證都其獨特的性質、特徵和條件。
1、H-1a簽證發給前來美國暫時工作的正式註冊護士。條件是申請人必須已經在其獲得護士教育的國家不受限制的永久性護士執照,或者已經在美國或加拿大獲得護士教育。另外,受益人(beneficiary)必須通過美國衛生部所規定的資格考試,或者是在其準備工作的州獲得不受限制的永久性護士執照。此外,僱用此類外國人的醫院須向勞工部申請有效的勞工證明書(Labor
Attestation)。
H-1a是一種很好的簽證,便於移民而永久地在美國工作與居留。根據美國移民法,工作移民一般要通過申請勞工卡(Labor
Certification)而獲得,但持H-1a的護士可以免掉這個繁瑣的程序,因為這種職業已被美國定為人才奇缺的職業,即所謂Schedule
A(A表)職業。通過A表申請移民的最大好處是不經勞工部而直接向移民局申請,從而達到較快的移民目的。從其它簽證轉成H-1a簽證或從H-1a簽證轉成其它簽證,只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即行。較多的情況是護士學校F-1簽證的外國學生在畢業後找到僱主而轉換成H-1a簽證。
2、第二類簽證是H-1b簽證。這是H類中最常用的一種,一般所謂H-1簽證即意味著這種簽證。這種簽證的最大好處是籍此申請勞工卡進而申請移民,正因為如此,1990年美國移民法規定每年獲得H-1b簽證的外國人不能超過65000人。H-1b簽證一般有效期為三年,再可延長三年,最多一共為六年。在通常情況下,可以在第一次有效期(三年)內獲得綠卡。
H-1b簽證發給在美從事臨時"專門性質工作"(Specialty
Occupation)的人士。"專門性質工作"是指需要專門的理論和實踐應用知識才能從事工作,包括建築、工程、數學、物理、化學、醫學衛生、生物、教育、社會科學、商業、會計、神學、法學、藝術等在美國至少需要學士學位或更高學位或相等學位才能入門的行業。如果H-1b受益人所獲得的學位是外國大學授予的,則應通過美國移民局授權的評定機構評審並且被該機構評定為相當於美國同等學歷後才能申請H-1b。如果沒有學位,但有訓練或工作經驗也符合條件,一般來講,在專業方面的三年專門訓練或工作經驗,相當於一年大學教育。因此,沒有大學教育(學士學位),但在某個專門工作領域擁有12年經驗的人,可以合乎申請H-1b的資格。但如果所任工作需要博士學位,則不可以只用經驗來代替。
"專門性質工作"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擔任此職務通常需要學士學位或更高學位,或與學士學位或更高學位相當的學歷;
(2)在該行業類似組織(公司)的類似職務通常由持有此種學歷的人擔任,或僱主可以顯示這個工作的複雜或獨特性質使得只有某種學位的人才能勝任;
(3)僱主通常要求擔任此種職務的人必須擁有某種學位或相當學歷。
H-1b受益人則必須具有這種職務所要求的學位或相同學歷,擁有與從事此種專門性質工作所需的美國學士學位或更高學位或相當的教育、專業訓練和/或經驗。簡單地說,就是學用一致,專業對口。如果是該職務要求專業執照,則受益人必須具有該種執照。根據1990年移民法,外國醫生現在獲准在美國行醫,此前在外國接受教育訓練的醫生可到美國教學或從事研究。按現行法如以外國醫生身份獲得H-1b簽證,在申請書上必須附上受益人通過美國醫科執照測驗(USMLE,
United States Medical Licensing Examination)的證明,或得到對此項要求的豁免,以及受益人在其準備工作的州已獲得工作許可的證明。此外,受益人必須證明他已通過美國各州醫學理事會聯盟主持的聯盟執照測驗(FLEX,
Federal Licensing Exam),或者是聯邦衛生及人類服務部所認定的同等資格考試。
H-2b、H-3簽證的特徵
H-2b簽證發給從事臨時非農業性工作的技術或非技術外國人(從事農業性的臨時工作人員需申請H-2a簽證)。申請H-2b要求如下:
(1) 美國僱主臨時性僱用這類工人;
(2) 美國僱主必須證明沒有合適的美國人願意從事這份工作;
(3) 受雇外國人不能取代合格並且願意應徵的美國人;
(4) 此僱用不會對類似美國工人的工作條件產生副作用。
H-2b與H-1b的主要區別在於:H-2b不僅要求僱主需要受雇外國人的技術屬臨時性,而且規定僱主需要此外國人也必須屬臨時性。H-1b中僱主需要受雇外國人的技術可以是永久性的,即使僱用外國人的意願是臨時性的。
H-2b簽證居留期限視僱主需要而定,但一般不得超過一年,因為屬於臨時性。如僱主確能證明需要,最多可以延長兩次,每次一年。僱主仍需重新申請勞工卡以及證明仍然沒有合適的美國人。H-2b居留過三年者不能再延長或改變身份。再次申請H或L簽證需要離開美國半年後才能進行。
H-2b申請程序分為三步:
第一步:僱主需向當地勞工部申請勞工卡(Labor Certification)。這裡值得提醒的是:以H-1b申請勞工卡可以申請綠卡,而H-2b申請勞工卡不可能申請綠卡。另外,以H-1b方式申請的勞工卡需填ETA750
A和B兩部分,但以H-2b方式申請的勞工卡只需填ETA750 A部分。勞工部要確認沒有合適的美國人應徵此工作,並且僱用外國人不能負面影響同類美國工人的薪水及工作條件。是否有合適的美國人必須通過刊登廣告招工來證明。申請勞工卡需要專業律師設計,特別有關此工作經驗,還有其它特別要求(這一點通常是區別此外國人與美國人的重要砝碼)。
第二步:將獲准的勞工卡及所有其它輔助資料遞交移民局。
第三步:憑移民局的通知在美國駐受雇外國人當地的領事館申請入境簽證(最好能讓律師協助)。
H-3簽證發給來美國參加不超過兩年的訓練計劃的人員。這對於那些不夠H-1b條件的外國人也是一種選擇。H-3簽證並未要求僱主提出勞工情況申報表。因此,申請人(指公司)不一定需要支付合乎市場行情的工資。
H-3簽證的最大不利之處就是在訓練結束後,一般不得申請調整其它類別簽證。但在某些情況下是可以調整身份的。
H-3最基本的要求是來美國參與確實的訓練計劃,而且這種計劃並不涉及"生產工作"(Production
or employment situation)是否構成訓練(training),移民局要看如下要素:
(1) 有關訓練的介紹以及用於生產工作的時間;
(2) 用於訓練課堂的時間;
(3) 受訓人在工作場地訓練的時間(不需主管監視);
(4) 受益人回到本國以後的工作位置。
一般來講,重複的訓練,不會學到新技能,有可能被移民局認為不符合H-3簽證條件的訓練計劃。另外,申請人還要表示這種訓練為何不能在受訓外國人本國進行。
H-3簽證允許居留時間為兩年。如果最初申請為一年,那麼可以再延長一年。
申請H-3簽證所需文件:
(1) 訓練計劃詳細介紹,包括每週每月的訓練內容;
(2) 訓練計劃的學術課程與其他訓練所佔比例;
(3) 以前和現在接受此種訓練,以及目前正與受益人從事同樣工作人員統計;
(4) 受益人預期可以獲得的利益;
(5) 受益人目前在國外所擔任的職務,證明有資格也有必要接受這種訓練;
(6) 受益人如何獲選參與此訓練計劃;
(7) 說明為何此種訓練不能在受訓人本國進行;
(8) 受益人在回國後所發揮的技能;
(9) 受訓計劃確實需要多少時間;
(10) 僱主與受益人合同證明;
(11) 僱主財務能力證明。
K-1簽證的特點及申請程序
1970年以前,美國公民的未婚夫/妻只能以B-2簽證(通常被拒絕)來美與公民未婚妻/夫結婚,或者是美國公民一方去未婚夫/妻所在國結婚,然後到當地美國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方能來美。
後來,新的移民法創造了K-1簽證,專給美國公民的未婚夫/妻及其未成年的子女。該簽證有效期為90天。
獲得該簽證的法定條件是:
(1) 雙方需提供足夠證據證明 雙方在申請之日前兩年內曾經見面;
(2) 雙方誠意結婚;
(3) 雙方既有法律能力也有自願的意圖在來美後90天之內締結有效的法律婚姻關係。如果在規定的90天之內未完成手續,則被強迫出境。
值得注意事項:
1、移民法要求雙方在申請簽證之前兩年內必須親自認識,而不是僅僅通信而已。但是司法部長可以豁免這條要求,條件是有關國家的風俗習慣不允許雙方在結婚那天之前親自見面。如果第一次申請時因為未見面而拒絕簽證,但這並不影響第二次申請(在會面之後)。
2、申請地點:法律條文規定,K-1簽證必須在美國申請(由美國公民一方提出),不能在當地的美國領事館申請。不過,如果申請方(美國公民)在當地(國外),可以向當地美國領事館申請,美國領事館會轉到美國移民局處理。
3、在90天之內結婚而且婚姻必須是自願的。雙方必須是沒有其它婚姻關係(如果離婚,要出示離婚判決書),另外,必須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如果違反法律(如近親結婚)則不行。
4、必須與提出申請K-1簽證的美國公民結婚才能轉成綠卡。舊的法律允許K-1簽證持有人來美後與任何美國公民結婚而取得綠卡。新的法律則不允許,只能與提出申請者結婚才能取得綠卡。
5、90天之後結婚能否轉成綠卡?法律規定,必須在來美90天之內結婚才能取得綠卡。但沒有明確條文禁止90天之後結婚者轉成綠卡。通常認為,這種失去身份者(K-1簽證90天過期)不應該與其他種類的非身份者有不同的對待。
6、臨時綠卡的取得。持K-1簽證者在規定的90天之內與美國公民未婚夫/妻結婚可以取得臨時綠卡,有效期為兩年。在滿兩年頭三個月提出申請(由雙方共同提出,但有例外)轉為正式的永久性綠卡。
7、K-1簽證申請過程中會出現的情形:
(1) 申請人提交I-129F表及其它輔助材料,移民局會給一個A(移民號碼),該申請有效期為4個月。
(2) 如果當地美國領事館查出申請中材料與事實不符,則會通知美國移民局。
(3) 如果被申請方懷孕,美國領事館在收到申請人書面通知表示自己知悉此事並願意繼續申請的情況下繼續處理該申請案。如果被申請者在進入美國之前生下小孩,該小孩會拿到K-2簽證。
(4) 如果不同的申請者為同一人申請簽證,美國領事館會及時停止審批手續並通報美國移民局。移民局會面談每一申請人。如果沒有人收回申請,移民局會作出決定。
(5) 如果申請人死亡或收回申請,該申請會自動結束。
(6) 如果被申請人具有被拒絕入美的理由,該種理由可以獲得豁免(如符合條件)。
J-1簽證條件及申請程序
J-1 簽證是美國對外進行文化學術交流的重要簽證類別,其目的在於促進外國訪問學者/學生來美獲得自己國家所沒有的實務訓練或經驗。許多外國學者/學生通過這種方式來美學習或進行科研項目。一般是由美國邀請機構或某一基金會贊助。這種計劃一般不是為了讀某一特定學位,所以比較自由一些,壓力可自由控制。不過如果不認真做好規定項目,較難獲得美國老闆的信任,從而較難獲得延長。
J-1簽證專門發給來美參加一項美國新聞署(U.S. Information
Agency)認可的計劃的"交換訪問學者"(Exchange Visitor)。有權主辦這種計劃的機構可以是聯邦、州或地方政府機構,也可以是私人機構。但非美國公民成立的公司或組織則無資格主辦這類計劃。有這種資格的機構可以直接為在國外的人或者已經在美國的J-1簽證持有人申請J-1簽證(即可改變主辦該種計劃的主辦機構-Sponsor)。
美國新聞署認可的可獲J-1身份的計劃分八類。包括學生、短期學者、商業受訓人員、教師、教授、科研人員、某一領域專家、外國醫學院畢業生、從事夏季
旅行/工作的學生、保姆(an pair)或其它訪問人員(包括國際、政府機關的訪問者和夏令營的顧問-Counselor)。除這些之外的計劃需向美國新聞署申請批准。獲得J-1簽證的條件如下:
(一) 已獲邀參加美國新聞署批准的交換訪問者計劃,並提交邀請單位發給的IAP-66(交換訪問者身份證書)表格作為證明。這裡值得注意的是IAP-66表左下角有兩欄(box):
(1)受回國服務兩年限制;
(2)不受回國服務兩年限制。這種區別具有相當重大的實際法律作用。
(二) 有足夠的獎金支付一切開銷,一般是邀請單位或某一基金會或派出國家資助。
(三) 具備參加該項計劃所需的英文能力,或是主辦單位瞭解他的英語能力不夠,仍願接受該外國人參加研究所醫學教育或訓練的外國人。
(四) 將遵守返國居住兩年的規定(如有必要)。
為什麼J-1有返國居住兩年之規定?因為J-1計劃的主要目的是提供美國與外國之間各種不同的教育和文化交流機會,以增加彼此瞭解,促進國際合作,密切國與國之間的關係。為了達到這一目標,在多數情況下美國規定交換訪問者必須返回他們自己的國家或是來美前最後一次居留的國家,以便將這次交換計劃中獲得的新知識應用到派送國家的有關領域。
返國居住(Foreign residence)指外國人必須回到他自己國家居住兩年,才能以非移民簽證或移民簽證回到美國。
受制於回國居住兩年規定的J-1持有人包括以下幾類:
(1)他所參加的交換計劃(可以是一個或多個)由美國政府或他自已國家或最後居住的國家,直接或間接地,提供全部或部分經費補助;
(2)該外國人是美國新聞總署列入清單的國家公民或是該國的合法居民,這個國家明顯需要參加交換學者計劃的國民從美國獲得的特別知識或技能;
(3)在美國接受研究院大學教育或訓練的外國人(指持J-1簽證者)。
受上面這些條件限制的J-1簽證是不可能在IAP-66表格左下方"Not subject to 2 year
foreign residence requirement"一欄中獲得批准,而是在"subject
to 2 year foreign residence requirement"印上標記。這種選擇並不是隨該外國人的意志而有所改變。
J-1簽證最不利之處是在多數情況下必須在簽證到期後返回原居住國(即使在第三國也不行)居住兩年才能變成綠卡或其它非移民身份。持J-1簽證者的配偶及子女(持J-1簽證)也必須遵守這種規定。即使他們本身可能合乎H-1B或L-1資格,也不能改變身份。J-1簽證持有人即使在交換計劃結束後與美國公民結婚,仍必須履行回國兩年義務,不能在美國調整身份。按照新的移民法,外國醫生可以以H-1B身份來美(以前只能拿J-1),從而不受回國兩年限制。值得提醒的是:回國兩年限制並不是說不能在美申請移民,只是意味著移民申請獲准,也不能在美轉換成綠卡。所以,許多優秀傑出的人才應該利用機會先申請移民,如果條件符合,移民局會批准此一申請。獲得批准後,可以申請回國兩年限制豁免。